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调查/魏京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20:23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调查

新农村建设是提高我国农村地区整体水平的重要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通过对我县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分析其特点、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以期更有效地惩防犯罪,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从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我县检察机关立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57件59人,其中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1件21人,各占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的36.8%和35.6%,其中贪污案5宗,受贿案16宗,平均每年有4宗4人左右,案件所属领域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领域,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等。
二、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案件来源以举报为主,窝串案多。在所查处的21宗案件中,通过举报获取线索的有12宗,自行发现的有8宗,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有1宗。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一是这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严重地侵害了农村广大群众切实的自身利益,使群众孰不可忍,自发举报;二是窝串案多,有11宗,占52.3%。我们在查办案件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牵连出来的人员多达4人。如2003年1月,我们通过查处安流镇万塘村委书记陈某某的经济案件,牵出了安流镇主管国土的原副镇长范某某、原国土所长陈某某、国土局原会计曾某某、地籍股原副股长陈某某贪污受贿的系列窝串案。
2、受贿案件占较大比重,贪污案件次之。在21宗案件中,受贿案件16宗,占76.2%,贪污案件5宗。有关单位、部门在工作制度等方面尽管存在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等情形,但相对而言,近年来这二方面有所改观,尤其财务制度日愈完善,想贪污公款已难得逞。因此,贪污案件相对就少了。
3、案件多发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土地征收领域次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应地贪污赂犯罪案件也多发于该领域,而且以贿赂犯罪案件为主,形式多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的贿赂。
4、在犯罪嫌疑人身份方面,以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为主。在21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有14人,占66.7%,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5人,占23.8%,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各1人。
5、作案手段单一。在这21宗贪污贿赂案件中,受贿的方式主要是直接收受包工头的财物,贪污的方式是单一的伪造单据进行虚报,作案手段比较简单,对侦查机关来说,比较容易查证。
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易发的原因
1、思想蜕变是根源。所查处的涉案人员几乎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对学习马虎应付,流于形式,教育效果微乎其微,不注重自己“三观”改造,没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歪风邪气乘虚而入,导致价值观念扭曲,思想蜕变,贪欲膨胀,加上新农村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工作清苦,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耐不住清贫,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动机也就随之产生,把新农村建设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大肆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
2、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受法律教育非常有限,法律意识相当淡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人错误地认为收受他人钱物、侵吞款物不易被政法机关查处,能蒙混过关。这些人在悔过中,基本上都谈到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贪欲强,所以才走上犯罪道路。
3、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诱因。当前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调整、旧体制并存,县级以上的体制、机制已经不断规范、健全,但在镇、村二级,规范体系就不那么健全,制度的执行也可能出现走样。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随着政策的倾斜,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在市场经济竞争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随之孳生蔓延。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部门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纷纷以各种名目向他们行贿。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土地征收、清理过程中,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各种便利,采用虚假方式,进行贪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4、监督乏力、不到位是重因。一是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查处的21人中, “一把手”就有16人之多,占76.2%,这些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及村一级工作人员中的“一把手”往往是集领导决策权、人权、物权于一身,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其家长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这些人员在自身政治思想不过硬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经济问题。
四、遏制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免疫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宗旨意识动摇,有不少党员干部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他们往往趋利而行。因此,加强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免疫力尤为必要。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结合实际,突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防止理想动摇、信念滑坡;抓好从政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二要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学习教育,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三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四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到监狱现身说法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让其亲自体验到贪污贿赂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压缩犯罪空间。一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对新农村建设中各类工程的招投标环节、施工环节、项目变更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增加透明度,加强跟踪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从根本上遏制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二是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做到每个环节、步骤都有监督,确保质量。特别是镇村公路的建设,由于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条件艰苦,要防止质量监督流于形式,防止劣质工程的产生。三是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国家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集中支付,减少中间支付资金环节;建立资金使用巡查机制、资金使用问责机制等等。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坚持当前推行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涉及村民的征地出让款、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农业综合直补款等应直接打入村民帐户,减少这些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五是落实公开监督机制。不管是什么项目,最重要的是公开资金运行渠道和资金使用结果,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资金能安全用在新农村建设之中。
3、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检察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二要“预防”。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预防力度。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努力调动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预防合力,使该体系真正发挥实际作用。可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在各村和居委确立一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员,建立相应完善的预防工作制度,明确预防工作责任,要求制订预防措施,做到专人专管,真抓实干,并相应地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重心下移到镇、村两级,使镇、村干部不断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意识,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二是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一方面对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责成其作出廉洁从业的承诺,并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防止其再犯同样的错误。一方面认真做好查询系统的宣传、管理和对外查询工作,充分发挥查询工作对贿赂犯罪的防治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形成全社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这样既可以为检察机关拓宽案件来源,也可以引导广大干群正确进行举报,减少和防止越级举报、多头举报、乱举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魏京宁 潘 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摩托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 号


摩托车安全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ⅸ50km/h,ⅹ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ⅸ50km/h,ⅹ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
  第五条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m,深度大于0.2m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第八条 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 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第十条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1200mm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250cm3,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不大于200kg;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cm3的,不大于400kg。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外廊尺寸(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m、0.8m、1.1m;(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m、1m、1.4m;(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m、1.5m、1.4m;(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m、1.5m、2m。
  第十三条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 车辆外观(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第十五条 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 转向系(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 制动系(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
  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mm;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mm2;闪亮频率为1~2次/s。(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mm2。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m处可看清号牌。(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园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m。(九)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km/h时,允许误差为-10~15%。(十)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m,高度1.5m处测量为90~150dB(A)
  第十九条 车轮(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mm。(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mm。(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mm。
  第二十条 其他(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六)应有车锁。(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