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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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18日,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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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8月30日
福利彩票销售站点编号:
合同编号: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彩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彩票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彩票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
(六)乙方必须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彩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彩票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彩票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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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人员编号代码编制原则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人员编号代码编制原则
建设银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和使用,根据信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需要,制定本代码编制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代码适用于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处理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证编号。
二、编码原则和结构
人员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行政区划码,6位数字人员顺序码。
1.行政区划码
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采用国标码(GB2260-91)的编码规则和结构,为解决我行一地多行的实际情况,作部分调整和补充,分段定义如下:
第一、二位01表示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标码编制,其排列顺序如下:
总 行 01 河 南 41
北 京 11 湖 北 42
天 津 12 湖 南 43
河 北 13 广 东 44
山 西 14 广 西 45
内蒙古 15 海 南 46
辽 宁 21 四 川 51
吉 林 22 贵 州 52
黑龙江 23 云 南 53
上 海 31 西 藏 54
江 苏 32 陕 西 61
浙 江 33 甘 肃 62
安 徽 34 青 海 63
福 建 35 宁 夏 64
江 西 36 新 疆 65
山 东 37
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 02
常州财经学校 03
兴城疗养院 04
第三、四位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计划单列市。其分段定义如下:
01~20 表示省直辖市;
21~49 表示地区(州、盟);
50~70 表示计划单列市。具体如下:
哈尔滨 2350 宁 波 3357
沈 阳 2151 武 汉 4258
大 连 2152 成 都 5159
长 春 2253 重 庆 5160
西 安 6154 厦 门 3561
青 岛 3755 广 州 4462
南 京 3256 深 圳 4463
90 表示省直辖行政单位。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其分段定义如下:
01~18 表示市辖区或地辖市;
21~80 表示县(旗);
81~99 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2.分行机关编码
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分行机关的编码是110100、120100、310100。
省(自治区)分行机关的编码是1、2位省级编号,后4位为0。
例如:河北省分行机关130000。
计划单列市分行机关的编码是前4位计划单列市级编号,后2位为0。
例如:广州市分行机关446200。
地(市、州、盟),县支行机关的编码由各省分行确定。
3.一地多行编码原则
一地多行自定义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标码的编码原则确定。即省直辖市区域内一地多行自定义代码在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01~20内扩充;地区(州、盟)区域内一地多行自定义代码在21~49内扩充。如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仍囊括不下的,可
在71~89内扩充。县级单位自定义代码的编制比照地市级单位编码原则办理。
4.人员顺序号
六位人员顺序号原则上沿用原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使用的人员标识号中四位人员序号,以保证新版本人事信息管理软件启用时“人员编号”与“标识号”的转换。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人员编号的编码对象是中国建设银行的每一个正式职工。按建总函字〔1996〕第293号通知精神,工作证编号与人员编号一致。
2.优化后的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是网络版,每一名正式职工在信息网络中确定一个编号,并只有一个编号。为保证人员编号的惟一性,全行正式职工在系统内(省内、省外)调动,其编号不变;调出建设银行系统,取消的人员编号不再分配给新的正式职工。
3.新版本软件启用后,“人员编号”与旧版本“标识号”要进行转换,为减少重复劳动,请各单位在编制“人员编号”时尽量沿用“标识号”,其前六位行政区划与后四位人员顺序号不变,中间两位为0。
例如:标识号 11010010033 转换为
人员编号 110100000033
4.本代码由总行统一管理。
199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