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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国内外证据的形势/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44:19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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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国内外证据的形势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精髓,没有证据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司法裁判难以作出,因此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已逐渐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在立法模式上还存在不少分歧。确立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除了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依据我国的国情外,还应重点考虑证据立法的目标及其实现途径。选择什么样的立法模式,这不仅是关系到证据法的内容和体例结构问题,也是影响证据法规范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大问题。
  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西方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显然高于东方各国。研讨证据法自然也应当了解主要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而选择可供我们借鉴且能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的立法模式。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立法,总体上是两种立法模式。
  (一)、独立的证据法典模式。
  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大多是英美法系各国,在证据立法方面,英美法系制定有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律的证据法典,但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又有一些差别。(1)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采用统一证据立法方式,法律适用效力及于所有诉讼。美国曾先后制定《模范证据法典》、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与《联邦证据规则》等证据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也都有统一的证据法。这些证据法不仅具有刑事证据的内容,也包含有民事证据的内容,具有适用于所有诉讼的效力,构成三大诉讼法统一适用的证据法律体系。由于遵循先例的法律文化传统,除这些法典构成证据法重要表现形式外,还有依据对宪法和其他法律解释而产生的大量判例法。(2)英国也是单独立法,但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而是实行民刑证据相分立的模式,如《1972年民事证据法》、《1995年民事证据法》适用于民事领域,而《1965年刑事证据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99年青少年审判与刑事证据法》等则只适用于刑事领域。对抗制诉讼最初产生于18世纪的民事诉讼中,律师在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同时期的刑事审判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对抗制的诉讼程序,到19世纪,一些证据规则,只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建立。在刑事诉讼方面,由于1907年以前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上诉法院,刑事上诉机制没有得到真正确立,法官未能将证据规则体系发展得如同民事诉讼那样。直到20世纪中期后,由专门的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对证据制度进行全面审查,产生的证据规则相继被有关的证据法所吸收。现代英国尽管民事和刑事诉讼都实行对抗制诉讼,但是在审判程序中存在很大不同,制定法的改革采取不同路线,也加大了民刑证据法之间的差异,故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证据法,而是根据不同诉讼分别立法。
  (二)融入其他法典中的证据立法模式。
  在证据法方面大陆法系各国采用与英美法国家完全不同的模式,没有制定独立证据法典,而是将证据法规范分散规定在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之中,成为该法典内容的一部分。多数大陆法国家将证据法内容规定于诉讼法典中,但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在实体法之中,如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部分民事证据法的内容。虽然大陆法各国将刑事证据的内容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但是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又有所区别。比较两大法系证据立法,可见英美国家采取独立立法形式,既有各类诉讼证据合一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的立法例,也有英国只适用于单一相关诉讼领域的立法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证据立法,证据法规范散见在诉讼法典中或者实体法典中。从证据法的形成特征看,英美法国家由普通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所决定,在证据法的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法官,证据法的内容是法官长期司法实践和遵循司法先例的结果,是对判例法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判例繁多,这又需要通过制定单独的法律形式来加以总结归纳。由于庭审中法官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较少,束缚法官对案件真实情况发现的证据规则自然也就只做较少规定,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只是将证据法规范作为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反映在诉讼法中。我国现行证据法规范采取的是大陆法系立法体例,没有单一的证据法,其内容分别规定在三大诉讼法中,成为诉讼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三大诉讼法尽管都有证据专章,规定却过于原则、粗放。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专章只有8条,加之其他章节中的相关条文,也不过20来条,其他诉讼法也大体如此,这与证据法在诉讼活动中应有地位极不相称。由于证据法制的匮乏,造成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结果等一系列证明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限过大,无法约束证据取舍和判断过程中的恣意、武断行为,成为影响诉讼程序公平和诉讼结果公正的重大障碍。虽然近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增加补充一些证据的条文,充实、发展了证据制度的内容,但是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远落后于其他法律制度,极大地阻滞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证据立法模式可供选择方案有四:其一: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制定合一制的统一证据法。这种观点认为,三大诉讼证据有其共同适用的原则、基础,证据问题尽管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共性大于个性。其二,采用英国的立法模式,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诉讼性质的单独证据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民事证据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属性、具体功能、诉讼主体、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诸立法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如果制定统一的证据法不仅立法技术上的难度很大,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也会带来种种不便。其三,借鉴大陆法系的证据立法,仍然维系我国现有的证据立法体系,在原来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加以细化、补充,即在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完善。其四,认为我国从长远的目标看,应当制订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是考虑到目前制定法典的条件尚未成熟,为解决司法实践的证据适用上的现实需要,应当制定单行的证据法,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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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总统奥马鲁·穆萨·亚拉杜瓦于2008年2月27日至3月1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亚拉杜瓦总统一行受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回顾了中尼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的良好发展,对近年来中尼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决定加强两国政治磋商,适时启动两国战略对话,推动中尼关系深入发展。

两国元首对双边贸易稳定增长、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深化和扩大双边互利合作。双方一致同意两国经贸混合委员会尽快召开会议,总结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成果,规划今后的合作。

胡锦涛主席表示,中国支持亚拉杜瓦总统为尼日利亚经济和社会转型所制定的七点计划。亚拉杜瓦总统赞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重申尼日利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

两国元首回顾了非洲形势发展,强调持久和平与稳定对非洲的进步与繁荣至关重要。中方赞赏尼日利亚长期以来在维护非洲和平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尼方赞赏中国为支持非洲联盟和平解决非洲冲突所作的贡献。两国元首呼吁国际社会为推动非洲联盟━联合国混合维和部队在达尔富尔地区早日部署提供更大支持。

两国元首强调中非合作的重要意义,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进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和中国政府为加强对非务实合作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促进中非互利合作提供了有效平台和重要支持。

胡锦涛主席和亚拉杜瓦总统一致赞同中尼保持密切交往,认为当前中尼都继续寻求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两国元首的磋商和对话非常重要。

亚拉杜瓦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对尼日利亚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表示感谢。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批具有重要经济、科研和生态价值的生物物种资源得到了保护。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的问题还很突出。为全面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国家和民族长远利益的高度,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意识。要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感。
  (二)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是世界生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为全面掌握我国生物物种资源状况,要迅速开展一次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争取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基本查清我国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的状况。
  (三)做好生物物种资源编目工作。开展动植物特有种、我国起源的栽培植物、家畜家禽及其野生亲缘种、变种、品种和品系,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药用、观赏动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资源的整理和编目。要研究制定生物物种资源评价指标和等级标准,完善重点保护生物物种目录,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协调交流机制、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网络联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编目工作,由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制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在开展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环保总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中医药局等部门制定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和相关领域的保护利用规划。各级保护利用规划要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缘种、家畜家禽近缘种的就地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收集保存库(圃)、植物园、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种源繁育中心(基地)建设,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迁地保护和保存;建设一批离体保护设施和生物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及器官的保存和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
  (六)健全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制度。进一步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生物物种资源对外输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家生物物种资源联络机制,对外提供及国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获取生物物种资源,必须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有关进出口资料信息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七)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建立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查验制度,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的监管。携带、邮寄、运输生物物种资源出境的,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明,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涉及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要按各自职责对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严格检验、查验,对非法出入境的生物物种资源,要依法予以没收。
  (八)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对外合作管理。对外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涉及生物物种资源的对外合作项目,要签订有关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等研发利用的成果和利益共享,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外合作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应有我国研究人员的充分参与,所涉及的研发活动主要在我国境内进行。对于申请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予以保护。
  (九)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要制定专项科研计划,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开发利用研究,开展生物物种资源遗传分析和综合鉴定,为科学保护和利用生物物种资源提供技术支撑。
  (十)加强人才培养。要针对当前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人才流失和业务骨干缺乏的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创造必要条件,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引进科技骨干人才,开展技术培训,切实加强专业和管理队伍建设。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和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
  (十二)强化预警监督。建立生物物种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重要生物物种资源的动态变化,科学预测近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生物物种资源及其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制定和落实补救措施。
  (十三)完善立法工作。抓紧起草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采集、收集、研究、开发、贸易、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严格控制直接商品化利用野生资源,鼓励优先使用人工培育的生物物种资源。
  (十四)加大执法力度。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执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当前要重点检查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持有、对外交换和提供生物物种资源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五)加强领导和协调。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多部门和多领域,为避免工作重复和疏漏,国务院决定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环保总局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环保总局负责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组织协调,会同监察部加强监督检查。教育、建设、农业、卫生、林业和中医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工商、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负责市场和出入境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科研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制订经济政策并落实所需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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