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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责任/林振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1:58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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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通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就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对该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车主不应担赔损害承偿责任。


案号一审:(2009)浦民初字第531号二审:(2010)漳民终字第917号
【案情】
原告:李日光。
被告:李伟东、李洋春、林泰、泽、林艺彬。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
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系朋友关系。2009年1月22日晚,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原告李日光、被告林艺彬欲回沙西镇,便由被告林泰泽出面向被告李洋春借用闽E/38766号轿车。借车后,经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三人商量同意临时改变行车路线一起到漳州玩,林泰泽因喝酒不能驾驶车辆,便用手机联系他的朋友———被告李伟东,要求李伟东帮忙驾驶车辆,并将车驶到漳浦西湖公园E时代网吧门口,将车交给李伟东驾驶。当晚22时20分,被告李伟东驾驶该车载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从漳浦县绥安镇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357KM+300M路段,因超速逆向行驶,遇交会方向来车采取措施不当,驶向路左碰撞路外海枣树,致车上原告李日光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察部门责任认定,李伟东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无责任。原告李日光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2528.82元,陪护水电费196元,康复用具费1600元。经聘请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原告李日光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2.原告李日光的后续治疗费用为15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日光的女儿李琳,于2007年3月21日出生。闽E/38766轿车由被告李洋春于2008年7月4日向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相应的不计免赔等险种,赔偿限额为4座位×5万元/座位,保险期间自2008年7月5日0时起至2009年7月4日24时止。
原告李日光诉称,2009年1月22日22时,被告李伟东驾驶被告李洋春所有的闽E/38766号小轿车,载原告、被告林泰泽、林艺彬三人自绥安镇沿国道324线往漳州方向行驶,遇交会方向来车措施不当,驶向路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严重受伤。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系事故车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承保公司。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30566元。
被告李伟东辩称,本答辩人系按原告要求,无偿为其驾驶车辆,属帮工人。因此,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帮工人及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本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李洋春辩称,本答辩人将闽/38766号轿车无偿出借给被告林泰泽,本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身体受到损害与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泰泽辩称,本答辩人将车辆交给没有喝酒又有驾驶执照的被告李伟东驾驶,在本事故中没有过错,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艺彬辩称,当晚本答辩人上车后就睡着了,去漳州本答辩人也不知道,不同意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辩称,首先,被告李伟东不是车主李洋春允许的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次,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偏高,被扶养人李琳不构成扶养条件,矫型肢具费用来源不合法,因此,涉及到相关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应进行调整或剔除。请求驳回原告对本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伟东受朋友被告林泰泽的委托,无偿为原告和被告林泰泽、林艺彬驾驶车辆,与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三人之间形成帮工关系,被告李伟东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帮工人林泰泽、林艺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也系被帮工人,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李伟东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发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系闽E/38766号车保险的承保公司,与被告李洋春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赔偿后的余额由原告和被告林泰泽、林艺彬各承担赔偿1/3,被告李伟东对被告林泰泽、林艺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洋春把车辆出借给林泰泽后就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林泰泽把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执照的李伟东驾驶时发生事故,与李洋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洋春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伟东、林泰泽、林艺彬、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赔偿有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被告李洋春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林泰泽、林艺彬提出其不负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提出李伟东不是李洋春允许的驾驶员,没有赔偿义务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陪护水电费、康复用具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为人民币190754.28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解释》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李日光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告林泰泽应赔偿原告李日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0754.28元的1/3即人民币46918.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三、被告林艺彬应赔偿原告李日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0754.28元的1/3即人民币46918.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四、被告林泰泽、林艺彬、李伟东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李洋春赔偿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平安财保漳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日光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同意一次性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李日光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2010年11月23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其他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评析】
一、义务帮工致害的法律责任解读
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义务帮工的法律特征有:⑴具有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报酬。⑵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⑶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示拒绝,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⑷义务帮工是单务合同。根据《解释》第13条规定、一般情况而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帮工具有无偿性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帮工人不收取报酬,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因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有限,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租、出借的车辆肇事后车主的责任承担
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现已废止)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根据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4.根据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对于审理借用、租用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统一了法律适用。但是该条款存在以下不足:没有对何谓车主的过错进行明确规定,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没有对因借用人赔偿能力不足或死亡等情形,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如何向受害第三人进行救济提出有效的办法。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洋春把车辆出借给林泰泽后就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林泰泽把车辆交给李伟东驾驶时发生事故,与李洋春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洋春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损失赔偿责任的具体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发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失应由被告李伟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李伟东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已构成对原告李日光的侵权。但李伟东系无偿为李某日光、林泰泽、林艺彬共同帮忙驾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李伟东的赔偿责任,由受益人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承担部分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失应由被告李伟东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被告李伟东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损失应由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共同承担,被告李伟东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与李伟东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被告李伟东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应由原告李日光、被告林泰泽、林艺彬各承担1/3的损失,被告李伟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由义务帮工人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赔偿责任,不利于培育协作互助、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义务帮工活动是无偿提供劳务的,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而被帮工人无偿使用他人劳动并获得利益,如果让义务帮工人对帮工活动中致被帮工人损害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对帮工人是极不公平的,不利于助人为乐社会风气的培养和树立。即使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也只能由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义务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被帮工人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利于社会进步。如果让被帮工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而且会放纵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解释》第13条规定帮工人有重大过错的亦应承担责任,体现了侵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约束帮工人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达到帮工活动的初衷和目的,使帮工人尽到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3.在义务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由被帮工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社会公共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是指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自己重大过错致被帮工人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义务帮工所发生的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责任承担应与一般侵权有所不同,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本案中,被告李伟东系义务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三人(作为一个整体)提供劳务,李日光、林泰泽、林艺彬三人是帮工行为共同的直接受益者,虽然,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帮工人李伟东有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李日光受害,但应依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这样,才能鼓励助人为乐和互助协作,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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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浙江的优势和活力所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对于在更高层次上保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
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指导和监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三)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企业
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对需要实行许可、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的要求,扩大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比例和业务领域。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对竞争性的行业和可以商业化运
作的领域及预期有收益或者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获得稳定收益的项目,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对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允许通过适当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等方式组织实施,降低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门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进入成品油批发业务领域。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对投资风险勘查并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可依法转让探矿权或直接申请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的金、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实行计划产销外,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

(五)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全面放开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通过受让公路收费权益、独资或合资建设经营、发行债券和股票、股权受让等方式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成本核算办法,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培养成本确定。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不受指标限制,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和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中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在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中参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非公有资本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设施,投资兴办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改制,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体育事业,允许非公
有制企业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在规范准入、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地方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业、农产品流通等现代农业,以及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平等参与军工科研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对承担军品任务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认证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产品在武器装备中的功能,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取得有关生产经营资格。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符合国防科技
工业产品政策的重要项目,可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和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认真落实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的税收扶持力度。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对取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改进和加强信贷服务。努力改善非公有资本项目的金融政策环境,支持各商业银行有效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机制,开展信贷产品创新,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商业银行改革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制度,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省以下各级银行信贷审批权限,再造信贷审批流程,更新信贷管理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办理效率。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转贷款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以及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扩大对有发展潜力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十二)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创造条件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票据市场,支持金融机构发挥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的信用功能,满足企业多种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

(十三)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十四)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担保运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做优做强,通过重组、增资等多种渠道,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担保能力。积极推行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建立互助互惠的合作机制。鼓励担保机构建立区域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互助、自我监管与服务。

四、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不得提高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加快标准厂房及公共辅助设施建设,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积
极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成本。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十六)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和务工农民素质培训等工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县级以上政府对企业培训工作要视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或奖励。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七)大力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认证、咨询、检测、校准、审计、资产评估、统计、律师、专利代理、技术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的整合和优化,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八)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有关统计、会计、税收、金融、产品质量等信息的收集制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方面予以倾斜,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五、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九)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集约化发展。围绕建设环杭州湾产业带、温台沿海产业带、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产业带,强化优势产业,突出特色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前两位的产品为基础,培育一批产业集群区,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以培育一批有基础、
有潜力、有优势的块状经济区为重点,开展行业成长与企业成长状况评价。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规模、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实行生产、工艺流程再造,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把企业内部的循环、企业间的循环和社会整体的循环有机结合起来,围绕主业拓展产业循环链,创建循环型企业,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产业集群区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培育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注重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鼓励申请发明专利。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一)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不断推进设计、制造过程信息化,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推进产品信息化,改善和提高产品性能、质量与附加值;不断推进管理信息化,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不断推进企业商务电子化,提高企业的营销水平和综合
效益。

(二十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创造、品牌创新和品牌管理,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计量检测控制体系,全面推行国际标准认证,重点扶持获得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知名商号。注重发挥骨干企业的品牌效应,构筑群体优势,培育一批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产业集群品牌。

(二十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融入跨国公司的供应链,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以及到资源富集地投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核准程序,在信贷、外汇、融资、保险、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建立重点出口产品的预警机制,努力避免盲目出口和低价竞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努力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倾销和反倾销调查、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和技术性贸易壁垒调查等工作。

加强引进内外资工作。加大对重大项目、优势项目的引进力度。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合作,利用国内外优质资本、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现代管理等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二十四)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
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建立成长性中小企业信息库,加大对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培育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六、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的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过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以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

(二十六)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促进职工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完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体系。非公有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劳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积极推广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逐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者变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或给予补休;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危害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十七)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七、改进和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管
(二十八)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趋势,公布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和监测,全面准确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制订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加快推行电子政务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公共服务信息化。改进政府采购办法,积极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进一步理顺非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九)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改进监管方式。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公开监管制度,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管方式,改进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先进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个人,努力营造创新创业、争干事业、干成事业的创业环境,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发〔200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的清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落实到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六年一月四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农财函〔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农业系统人力资源开发,同意你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从事人力资源开发活动中收取下列费用:
(一)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包括求职登记和推荐费、代办招工手续费、咨询服务费);
(二)人事档案保管和档案使用费;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考核鉴定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中高级专业技术外语考试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四)培训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中心”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其业务活动范围内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等事业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中心”各项收费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中心”各项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六、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19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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