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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履约后再占房屋行为的认定/唐 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51:20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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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1月2日,某城建公司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周某主持下,被拆迁人王某在周某持有的、已由某城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章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上签章。

协议约定:王某应被拆除的房屋总建筑面积292.59平方米,其中应安置的国有土地性质的原住房153.80平方米、门面房22.19平方米,不予安置的违法建筑116.6平方米,并确立了安置补偿内容。签订协议后,王某搬出被拆迁房屋,并交付钥匙。事后,王某认为上述协议约定的不予安置房应属安置补偿范围内,又自行搬回原房屋拒不搬出,引起诉讼。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其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1.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合法有效。首先,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属于物权变更合同,法律法规从合同主体、形式、内容方面对该类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必须按既定规定签订。其次,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城建公司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王某为被拆迁房屋的原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双方的主体资格适格。再次,从签订合同的形式看,城建公司虽未派自己的工作人员与王某协商订立协议,但王某签订的协议已由城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章,城建公司对该协议予以承认,应认定政府工作人员周某是受某城建公司的委托,与王某协商并以某城建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该协议的形式要件合法。最后,从协议的内容看,双方对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无争议,且协议约定的“违法建筑116.6平方米不予安置补偿”的内容,符合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王某并未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授权相关单位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并签订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的协议。该种协议具有国家征收的性质,即依法征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使原有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丧失所有权,将房屋的私人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此种合同一旦生效并交付履行,无需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即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城建公司与王某签订安置协议生效后,王某即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城建公司。城建公司对该房屋无障碍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履行协议后反悔,擅自搬入并占有该房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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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8〕49号 2008年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来,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证明中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是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有结婚记录的“婚姻查找记录”证明,同时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对于以上证明能否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问题,我部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来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华侨需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因此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三、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我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近日,法国驻华大使馆照会我部,明确法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证明与无配偶证明具有相同的效力和作用,今后,各地应当将法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证明作为无配偶证明采用。
  请各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避免同类证明在有的地区被采用、在有的地区不被采用问题。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5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地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文无纸化办公进程,完善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哈密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中使用,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非涉密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五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非经合法认证的打印稿或复印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制作,其它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网络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可向地区行署办公室提出制作电子印章的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发放到行署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其办公室主任保管和使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室。电子印章如遗失,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地区行署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操作失误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重新制作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据此制定本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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