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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24:53  浏览:88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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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发布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非典型肺炎是指目前病原尚不明确,近期在我国局部地区发生流行,主要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传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病,临床主要表现为肺炎,在家庭和医院有显著的聚集现象。

为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有效的治疗、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司组织专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的技术方案,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执行。现将上述方案发布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上。我司2月13日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等技术方案(卫疾控传一便函[2003]17号)停止使用。

由于该病病因尚未查明,其技术方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电子信箱:division-1@163.com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史
1.1 发病前2周曾密切接触过同类病人或者有明确的传染给他人的证据

1.2 生活在流行区或发病前2周到过非典型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有发热(>38℃)和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

咳嗽、呼吸加速、气促、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罗音、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早期血WBC计数不升高,或降低。

4.肺部影像学检查
肺部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一旦病原确定,检测方法特异,即建立确诊病例的定义。

疑似病例:1.1+2+3或1.2+2+3+4

临床诊断病例:1.1+2+3+4或1.2+2+3+4+5



非典型肺炎重症病例诊断标准

非典型肺炎病例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中1条可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重症病例:

1.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出现休克、ARDS或MODS(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备注:

1.密切接触是指护理或探视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

2.非典型肺炎流行区是指有原发非典型肺炎病例,并造成传播的地区,不包括已明确为输入性病例,并由该输入性病例造成一定传播的地区。

3.病人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

4.排除疾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要注意排除原发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肺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一、推荐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生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等。每天检测体表血氧饱和度。

(二)对症治疗:

1、有发热超过38.5℃者,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措施。

2、咳嗽、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

3、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4、气促明显、轻度低氧血症者应早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三)治疗上早期选用大环内脂类、氟喹诺酮类、β-内酰胺类、四环素类等,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去甲)万古霉素等。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建议应用激素的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儿童慎用。

(五)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疗原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六)可选用抗病毒药物。

(七)可选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重症病人的处理和治疗:

1、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2、可使用无创正压通气首选鼻罩CPAP的方法。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0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推荐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呼吸次数>30次/分;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严重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考虑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4、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二、非典型肺炎出院诊断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

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由于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留观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无特殊原因,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医护人员组成的联合救治小组管理。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 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基本要求是: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

(2)专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

(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

(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

(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 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尽可能分别隔离。

2.3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隔离
3.1 空气消毒

3.1.1 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需要定期消毒的有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

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是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

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面积(m2)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乳酸用量(ml)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

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 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 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

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经消毒后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厕所,每天消毒痰具一次。

3.4 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 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 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 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 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 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 污水处理。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 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2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3 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4 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5 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

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1、核实诊断

2、病例个案调查

(1)病例基本情况

(2)发病治疗情况

(3)接触者调查

(4)有关因素调查

3、对于暴发疫情的病例要重点调查职业史、禽畜接触情况、类似病例接触情况

4、样本的采集送检、检测

(1)发病早期要及时采集血清、鼻咽拭子、痰液、胸液、支气管冲洗液

(2)聚集性病例要采集病例的双份血清

(3)死亡病例要采集尸解组织:肺组织等

(4)必要时采集病例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5、分析总结要点

(1)三间分布

(2)临床分析

(3)有关因素分析:职业因素、接触者发病情况分析

(4)病例间相互关系

(5)潜伏期分析

附: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编号:

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姓名: 性别:1.男 2.女 年龄: 岁 月 户主姓名:

职业:A.医院工作人员:a.医生 b.护士 c.护工 d.行政管理人员 e.其他     科室:  

B.非医院工作者:a.幼托儿童 b.散居儿童 c.学生 d.教师 e.保育保姆 f.饮炊食品业

g.商业服务 h.工人 i.民工 j.农民 k.牧民 l.渔(船)民 m.干部职员

n.离退人员 o.家务待业 p.其他 q.不详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      发病地点: 市 县(区)



一、临床表现

1.症状体征(有打√)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A.发热(>38℃) 有 □ 无 □ 不详 □

B.咳嗽 有 □ 无 □ 不详 □

C.咳痰 有 □ 无 □ 不详 □

D.胸闷 有 □ 无 □ 不详 □

E.鼻塞 有 □ 无 □ 不详 □

F.流鼻涕 有 □ 无 □ 不详 □

G.打喷嚏 有 □ 无 □ 不详 □
H.咽痛 有 □ 无 □ 不详 □

I.咽红 有 □ 无 □ 不详 □

J.罗音 有 □ 无 □ 不详 □

K.呼吸加速 有 □ 无 □ 不详 □

L.气促 有 □ 无 □ 不详 □

M.呼吸窘迫综合征 有 □ 无 □ 不详 □

N.其他


发热描述:最高: ℃ 入院: ℃ 咳痰性状描述(颜色、性状、量等)



2.治疗情况

是否住院治疗: 有□ 无□ 不详□

如果是,收治医院: 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病人处于隔离病房: 有□ 无□ 不详□

上呼吸机: 有□ 无□ 不详□

如果病人没有住院治疗,是否在家隔离: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菌素治疗: 有□ 无□ 不详□

使用抗病毒药物: 有□ 无□ 不详□



3.实验室检测

项 目
检测时间
结 果

(WBC、中性、淋巴细胞)






胸部X光

(详细描述)






其 它






二、流行病学因素调查

1.发病前2周有无与类似病人接触: a.有 b.无 c.不详

如果有,

与患者接触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发病地区
发病时间
接触时间

(起止)

A
B
C
D
E
F
G




































A.接触方式:a.与病人同进餐 b.与病人同处一室 c.与病人同一病区 d.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e.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f.诊治、护理 g.看望 i.其他接触:

B.接触地点:a.家 b.工作单位 c.学校 d.集体宿舍 e.医院 f.室内公共场所d.其他

C.接触频率描述:a.经常 b.偶而

D.接触时场所通风情况:a.良好 b.不良(未开门开窗 布局不好不利通风)

E.接触时有无戴口罩:a.无 b.一次性 c.十二层棉纱式 d.b+c;

F.接触时有无戴手套:a. 无 b. 有

G.接触后有无洗手: a. 无 b.每次都消毒 c.每次都洗但不消毒 d.经常洗 e.偶尔洗

H.请描述接触时病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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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27日)

教职成〔2002〕1号


  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招生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保持普通高中与中职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各类中职和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做到高中阶段中职和普通高中教育相互协调发展。要继续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教电23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1]6号)精神,同时,要针对近年来中职招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及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在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招生管理,简化招生程序,减轻学校和考生的负担,更好地指导中职招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招生计划  

  从2002年起,建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招生前原则上不下达中职招生事业计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并下达各中职学校招生指导性生源计划,以便指导考生报考中职学校。中职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自主确定。招生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学校实际招生人数进行当年中职招生数统计汇总。

二、 招生录取办法

  各类中职招生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采取提前招生、自主招生、推荐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实行灵活多样的招生录取办法。实行统一集中录取的地方,应允许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按照考生志愿同时开展录取工作。要扩大中职招生自主权,允许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自主确定或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可按专业大类招生。中职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和进城务工在职人员),应主要对他们进行专业教育,根据专业需要学习时间以一至一年半为宜,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并成绩合格者,发给中职毕业证书。

三、其他有关问题

关于五年制高职招生问题。凡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培养,其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从初中毕业生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考生中优先录取。对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五年制高职统一教学方案联合进行三、二分段培养的,其高教阶段必须由相应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中职自身不能单独举办高职。国家级重点中职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后,可以继续保留中职招生,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
关于跨省招生问题。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学校跨省招生办法不变。积极鼓励、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及大城市所属重点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为西部地区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其跨省招生原则上由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求相互协商确定,教育部宏观指导协调。
关于收费问题。中职收费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在招生过程中可根据招生实际情况自行下调。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
关于招生宣传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精心组织各中职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增强招生宣传实效。要充分尊重考生对各类中职学校招生的知情权。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意不向考生提供中职招生信息以及虚假不实宣传的行为。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中职招生政策,对中职招生学校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要宣"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人才观,吸收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关于积极开展职业培训问题。中职要全面开展对城乡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某种岗位工作和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培训;同时,要面向企业,广泛开展岗前、转岗和在岗提高等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适应加入WTO后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这是进一步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关于招生管理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职招生管理和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组织实施。要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招生无序的混乱现象,统筹安排地方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杜绝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落实,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本省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老龄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本条例,并就老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及非法限制老年人的活动自由。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下同)应当保障父母的生活必需费用。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应安排给予治疗、照料,并承担其家务和农务劳动。其成年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应由其成年孙子女履行上述义务。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再婚,不得干预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应由老年人自行支配,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房产、房屋租赁和居住使用权利。成年子女不得强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居住条件较差的,成年子女有责任帮助其改善。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救济,所在街道应给予适当生活补贴,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基本丧失劳动力、无赡养人、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列为“五保户”,具体优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发展、扶持社会保险事业,建立、健全社会退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社会退休养老、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生活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福利设施。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老年人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它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单位要重视老年人的医疗保健工作,为老年人治病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住宅区时,应对老年人的生活服务设施及活动场所作出合理安排。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积极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部门应为老年人乘车、乘船、乘机等提供方便,逐步建立健全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前提下继续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老年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城乡基层组织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司法机关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所提出的检举、控告、申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化艺术团体要宣传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表彰老年人的先进事迹和敬老、养老的好人好事。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人节。届时各地、各单位应举行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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