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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6:55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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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信访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三章 信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信访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 领导和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向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信访,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工作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信访,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信访:
(一)应当由基层单位解决的,有关基层单位必须受理;不服基层单位处理或者对基层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控告、检举的,由主管部门、上一级单位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受理。
(二)应当受理信访的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受理;已经撤销的,由上一级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受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一个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受理或者由上一级单位指定其中一个单位受理。
(四)对于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应当向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明受理单位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单位。
(五)对于管辖不明,难以确定受理单位的信访,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受理单位。
第七条 受理信访的单位对信访事项应当分别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受理单位有权直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直接答复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情况紧急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二)受理单位不能直接调查处理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以内将信访材料转给有权调查处理的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受理单位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单位;不能按期报告结果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并请求延期;交办单位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受理单位,限期重新调查处理。
受理单位对于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并送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八条 严禁将控告、检举人的情况及其材料泄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受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反映的问题,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推诿、拖延;一时办不到的,应当说明情况;要求过高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说服教育。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访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处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和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对不服复查决定而又提不出充分理由的信访,有关单位不再受理。
受理信访单位的负责人、上级国家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发现已经复查处理的信访,其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复查处理。
第十一条 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由有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三章 信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下列信访权利:
(一)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反映情况,或者要求解决实际问题;
(四)催促处理或者申请复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及有关方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提出有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应当给予支持和采纳。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工作制度,配合信访部门正确处理信访,并服从正确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哄闹、无理纠缠,妨碍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辱骂或者殴打有关工作人员;
(三)损坏公私财物;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五)公开张贴或者散发信访材料。

第四章 信访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
(二)调查处理信访问题,或者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三)督促办理信访事项,进行必要的协调;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建议或者报告;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并注重实际效果。
第十七条 任何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来信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应保守秘密的事项;
(二)侮辱、殴打来访人;
(三)利用处理信访谋取私利;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患有精神病或者严重传染病的,应当通知来访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法定监护人协助处理,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卫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领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检查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的领导,督促本单位信访工作部门及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直接阅处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人,主持研究处理或者协调处理重要或者疑难的信访问题。
各机关、单位应当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信访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办事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部门报请上级机关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提出的批评,对改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有重大作用的;
(三)控告、检举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对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限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扣压或者拖延不办的;
(三)泄露控告、检举的内容,致使控告人、检举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四)将应当保守秘密的工作事项告诉来信来访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信访权利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信访工作人员给予劝告和批评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教育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比照前款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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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议案

电影事业和电视事业关系十分密切,现在分属文化部和广播电视部领导,在电影、电视片的题材规划、生产、播放、合拍、进口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协调现象。为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应对电影、电视事业实行统一领导,以利于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促进电影、电视事业的共同繁荣和发展。国务院拟将电影系统的领导关系由文化部成建制地转到广播电视部,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6年1月9日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航党发〔2008〕4号 时间:2008-03-0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提高总局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民航总局党委继自身率先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活动并作出相关决定之后,现就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七大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重要部署。结合民航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实现民航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

2.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行业管理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总局机关干部队伍的状况,特别是思想、作风、纪律状况,直接关系到民航的持续安全,关系到行业管理的水平,关系到全行业科学发展的大局。从总局机关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重大职责来看,必须切实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干部队伍。

3.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是解决当前总局机关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总局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较强,在安全管理、法规建设、改革开放、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总局机关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和研究的风气不够浓厚,在学习上专心、用心不够,对民航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不够。二是抓落实不够,工作不够深入、扎实,习惯于开会、发文、出差、出国和应酬。三是出主意、提建议、作决策的科学性有待加强。四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不够,存在纪律松弛现象。五是思想观念和职能转变较慢,与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六是在资源配置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没有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七是廉洁自律抓得不够,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管控不力,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这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建设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公正机关、效能机关、服务机关、廉洁机关为目标,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使总局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明显提高,作风明显改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为领导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组织保证。

5.基本原则。要注重学习提高,注重实际效果,注重长效机制。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总局全体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素养,为培养良好作风和严明纪律奠定坚实基础。要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制定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效果好的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将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加强长远建设结合起来,从严格管理上下工夫,强化制度规范,强化监督检查,培养良好的作风。

三、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主要措施

6.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开展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党纪法规和廉政教育。针对民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围绕民航改革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学习研讨,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总局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形势报告会。落实中央的规定,确保处以上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将每周五下午定为“固定学习日”。建立健全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讲党课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为所在部门党员集中讲一次党课,分析一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召开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

7.转变工作作风。继续大力精简会议,严格会议计划,压缩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议,各类会议最长不超过两天。加强会前调研和准备,提高会议质量。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的会议不能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一律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严把发文关,减少数量,控制篇幅,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总局普发性文件最多不超过4000字,总局领导在全局性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各部门不准越权自行对外发文、发电。加大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建立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把关、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坚持分级负责,保证管理局、监管办按照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减少运动式、重复性行政检查,对无实质内容的材料不再要求基层上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执行出差请假报告制度,出差前要有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出差结束后必须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人事科教部门归口管理各类培训,防止分散和乱收费。

8.改进领导作风。各部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策。总局制订出台重大政策,要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总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对民航工作会议分解至各部门的具体任务,要有举措、有落实、有检查;对于基层请示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究,按总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制定调研计划,撰写调研提纲,并认真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重点抓1—2个课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总局党委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并至少亲自撰写和上交一篇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各部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出差时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到机场迎送。各部门领导代表总局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归口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不参加纯礼仪性、商务性的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

9.严明纪律。总局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规定,坚决执行以下“十个不准”:不准公开发表同中央、总局党委相反的意见;不准泄露工作和国家机密;不准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发放证照;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利益;不准用公款吃喝、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管理及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摊派、报销经费;不准在公务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岗位和工作日中午喝酒;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好下属,视情及时向下属打招呼、提醒或谈话诫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

10.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总局机关干部要带头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民航法规质量。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办事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11.公平执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定和出台重要政策,决策重大事项,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公平对待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在飞机引进、航权和航班时刻分配、“一金一费”使用等方面,做到标准统一,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办事公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规范总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方法。总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原则、程序、方法和结果,都要在总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12.廉洁从政,反腐倡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中央和总局党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认真抓好所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道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权力制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投资制度、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特别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控,重点管住管好干部、财务和重大投资,防治腐败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13.坚持总局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4.各部门要把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机关人员的行政行为。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促进中心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建设的成果。

15.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带头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

16.建立健全规章,形成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切实遵照执行。今后每半年在全行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对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的测评,并通报测评情况。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对总局机关干部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每月在总局运行形势分析会上通报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将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是否称职的依据之一,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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