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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9:47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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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7〕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建立监理信用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管成效,依据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部办公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厅质监字〔2005〕131号),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来源及内容。信息来源于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法人(业主)。信息内容包括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针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书面表彰、表扬、项目法人(业主)的奖励或书面批评、警告、罚款、清退、黑名单、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等各类处罚。

  二、信息收录。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职责划分,具体负责从业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的收录工作。信息通过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www.jtbzjz.net)录入至相应数据库。各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人员负责收录管理工作,并督促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信息收录工作。

  三、权限分配。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员的权限分配由部质监总站负责。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信息录入人员的权限分配、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用户分配均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原则上每个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只安排1人负责信息录入。

  四、信息收录要求。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收录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录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信用信息收录工作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即当月有信用信息的应在当月完成录入,如当月无信息亦应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五、信用信息的使用。信用信息将通过网络平台,供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监理企业在选聘监理人员时使用。

  六、工作安排。2007年11—12月为部质监总站完善和测试数据库阶段,2008年1月1日—3月31日为数据库试运行阶段,2008年4月1日起数据库正式运行。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将2006年和2007年的信用信息全部收录。

  信用信息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业规范程度的表现,是建立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各省级及地(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重视信用信息收录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业主)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畅通信息渠道,为收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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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病理性半醒状态
韩强

病理性半醒状态属于睡眠障碍,可见于正常人,更多见于神经症、人格障碍患者中。是一种短暂的、一过性的、很少重复发作的精神障碍,因此,在精神病学临床中少见,多见于司法鉴定中。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 案例
被鉴定人女性,有偶,农民,小学文化,因杀人罪被逮捕,因行为异常而委托鉴定。
案情摘要:被鉴定人家居农村,平素性情温和,与邻里关系融洽,婚后感情不睦,长为家务事争吵,曾因家务事争吵生气而发作不省人事,经医生扎针后清醒。其丈夫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嫌丈夫不务正业,丈夫的父亲也有调戏她的行为,她曾数次出走。案发当晚,夫妻发生激烈争吵,其丈夫拿了一把铡刀放在她脖子上吓唬她,其跪地求饶才放下了刀,各自上床睡觉。她想起一桩桩往事,出走在外的困难,,伤心的久久不能入睡。后来她丈夫睡着了,她也睡着了。到凌晨2时许,她不知是做梦,还是真的听见喊“砍”的声音,便突然起来,衣服也没穿,拿了铡刀就砍,连砍13刀,像砍木头一样,越砍越有劲,砍完突然发现砍的是一个人。其夫头、颈严重砍伤致死。
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接触良好,检查合作,未发现思维障碍,自知力存在。自述曾有发作性头痛,身上发抖,手脚发凉,全身发麻,喉咙里似有啥东西往上攻,便不会说话,啥都想不起来了。要6-7天才好。检查过程中出现了哭泣、两眼紧闭、身上发抖、问话不答的情况,历时2-3分钟,经电刺激治疗后终止。脑电图检查正常,韦氏成人智力测定智商78,艾森克人格测验示外倾性格,回答问题无明显掩饰倾向。
鉴定结论:作案时处于情绪激动后的病理性半醒状态。
二、 讨论
引起病理性半醒状态的前提条件是最近一段时间的睡眠不足,大量饮酒或服用了催眠药物,便换环境以及精神刺激之后,在很深的睡眠状态下被不寻常的外界条件(酷暑、噪音、不适体位)的刺激,突然被不完全弄醒,起床活动。下半夜出现较多,错觉、幻觉、惊恐和敌对情绪与攻击行为较多。国外已有数十例凶杀、伤害行为的案例报道。
发生机制是睡眠与觉醒之间存在移行状态。从睡眠状态转入觉醒状态的时间可长可短。较长的移行状态下,如果意识先行恢复而运动系统仍处于抑制状态,个体便感觉自己的肢体不听使唤,似有鬼压住而十分惊恐,此种肢体麻痹状态(睡眠麻痹)无论持续多久,都不会出现违法行为。与此相反,如果运动系统首先恢复,而意识未清醒,个体即起床活动,一切行为沿以往习惯称自动状态,此时可出现错误感知、片段幻想与妄想、惊恐与敌对情绪,以及攻击行为。由此产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往往是对同时亲友的无情伤害、凶杀,亦有纵火与自伤致死者。
Schmidt(1943)就病理性半醒状态发表了长篇论文,首次提出了本状态与梦游症的概念和差异,认为病理性半醒状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睡眠到觉醒的过程,而不是发生在从觉醒进入睡眠的阶段。究其原因,他认为入眠时期与熟悉的环境保持着联系,尽管处于浅眠阶段,但和环境还存在松懈程度的联系;而出眠期则不同,已丧失了与外界的接触能力,觉醒恢复愈是缓慢。例如,从深度睡眠中突然觉醒过来的场合,与外界的适应更显困难,而且容易出现攻击行为,如自伤或暴力行为。
诊断病理性半醒状态主要根据临床特征。Macko witi 提出了下列前提条件:异常深度睡眠(如过度劳累或长期睡眠不足等),大量饮酒、过食、睡眠环境变化等,与平时睡眠不同的时间被突然唤醒等。Schmidt叙及应该仔细了解行为是意识障碍存在的证明,及其行为特征与平时为人之差异,及其行为性质与行为者的原来人格缺乏联系。Roth提出了以下事实有助于诊断,是否发生与睡眠不足之后,是否被人为引起觉醒,是否存在过度劳累,最近是否有不愉快体验,是否在不习惯的环境中睡觉,以及有无恐怖梦的体验等。并认为有必要进行重复的脑电图检查。
1979年-1968年各国汇集的病理性半醒状态共47例,除一例为侮辱罪外其它均为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因此认为伤害和凶杀是病理性半醒状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国内报告的案例及本案例也均是如此。可以认为“伤害和凶杀行为”是病理性半醒状态的典型表现和共同特征。这种对外界攻击行为的心理机制可能是意识模糊下残留梦的影响,或对外界歪曲感知片段的幻觉妄想而至,表现对“入侵者”作出原始性防御反应,其作案动机显然不能理解,而且与行为者的一贯人格特征迥然不同。由于病理性半醒状态的作案是在意识障碍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丧失了辨认能力,应属无责任能力。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利局



各山区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市政府确定的《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规划》,推动“水利富民”工程的全面实施,调动农民投资大办水利的积极性,为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市财政局、水利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制定了《
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正式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保证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顺利进行,尽快使山区人民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支持山区“水利富民”工程建设的各类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借贷资金、奖励资金等。市内外捐助资金以及有关部门专项用于山区“水利富民”工程的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支持“水利富民”工程资金的原则是:在党的农村土地政策落实,产权明晰,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基础上给予支持。对有利于增加农民收益,但农民一家一户干不了的骨干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偿、无偿等各种扶持方式给予支持。对一些直接关系农民致富的
“五小工程”,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确立农民投资主体地位,坚持群众自办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国家通过各种奖励、鼓励措施和政策,引导农民自建水利基础设施。
第四条 国家支持“水利富民”工程的资金是山区人民的“致富钱”,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保证增加投入,安排落实使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富民”资金用于山区“水利富民”工程中农户兴建水利工程的奖励、农户贷款建设水利工程的贴息和骨干水利工程维修改造所需工程材料费的部分奖励和补助。
第六条 建设山区“水利富民”工程,农民投入的劳动力属于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范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对“水利富民”工程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户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和蓄水保墒工程,凡属国家支持的水利工程项目,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都要和农户签订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农户兴建“五小工程”合同书,并建立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五小工程”档案卡,此项工程市财政采取贴息和奖励的形式,按“五
小工程”蓄水能力每方水奖励10元,或发展抗旱灌溉每亩奖励3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贴息期限1-3年,解决抗旱灌溉问题。市奖励资金可以直接奖励到户,也可以物代资,待五小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指标任务并发挥实效,经县(区)水利、财政联合验收合格后,下达各县(区)财政
局,由县(区)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合同具体落实到农户。
第九条 井站、塘坝、灌区配套等骨干工程的维修改造按项目管理,各县(区)要报设计方案,市根据各县(区)工程实际情况择优立项,市财政、水利两局和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市对骨干工程补助材料费的30%。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市里给予奖
励。
对建立新水新价制度,自负盈亏,能达到良性循环的,市里给予重点奖励;对利用银行贷款建设以上工程的,市里给予贴息;对井站、塘坝工程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都要和受援单位签订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骨干工程(井站、塘坝)合同书,并建立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骨
干工程(井站、塘坝)项目管理卡。
第十条 各县(区)对“水利富民”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市政府实施“水利富民”工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以促进农民致富为目的,探索建立良好的资金筹集运行机制,制订适合本县(区)实际情况,能保证及时到位,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县(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市县(区)“水利富民”工程资金,完善财务管理,保证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建立周报和季报制度。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水利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当年“水利富民”工程的增加投入情况和全部“水利富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不按要求增加投入或不及时拨付资金,截留、挪用、占用“水利富民”工程资金以及不按规定标准冒领、多领奖励资金的,一
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以杜绝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市财政、水利局对“水利富民”工程资金的使用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挪用截留资金、利用职权或借物资供应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每年带头大干“五小工程”并取得示范作用的先进个人或联户进行的评比,市里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由市财政局商市水利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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