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6:02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7〕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增加了更多更难的任务,赋予了更大更重的责任。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负的重任,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把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历史任务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3、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4、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到二○二○年,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明显增强,司法民主建设基本到位;法官队伍素质显著提高,法官职业化基本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5、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务,坚持审判独立和中立,坚持平等保护,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一心为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内容,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政治要求,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持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6、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和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在处理社区邻里纠纷时,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道德风尚,依法制裁破坏环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

  7、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审理乱收费、乱摊派、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8、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9、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妥善协调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的公民给予救济和补偿,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0、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加大涉及资源、环境方面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猎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

  11、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审慎处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积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提高债权清偿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安全。严格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保证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的有效衔接;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13、妥善审理商事纠纷案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加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鼓励诚信交易,制裁违约侵权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加强涉及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14、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加大科技成果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制止盗版、侵犯专利权等侵权行为,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的繁荣,推动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法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品牌创新,维护商业道德,引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受理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5、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依法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

  16、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惩治走私、金融诈骗、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伪造货币、骗取进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抗税等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17、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坚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统一,既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切实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8、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19、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20、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

  21、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2、健全巡回审判,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机制;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固定的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农村地区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加强对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23、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研究和探索速裁程序制度、诉辩交易制度,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

  24、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科学界定执行权界限,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25、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增加司法透明度。健全公开审判制度,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调解和判决中的作用;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利。

  26、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完善申诉与申请再审制度。建立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统一协调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接待处理涉诉信访的分工与职责,防止互相推诿或重复审查;推行再审审查听证制度,增加申诉和申请再审审查的透明度,提高申诉复查效率;引导当事人审慎行使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明确的程序安排,规范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行为;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坚决依法再审,确保申请再审案件及时公正处理。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保障能力

  27、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人才选拔到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职责与行政管理职责的有机平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做好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形成更加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

  28、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提高法官遴选质量,积极推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制度;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提高法官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审判活动的水平、司法保障的能力;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努力加强法官作风建设,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素质;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9、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实从优待基层、从优待一线的政策,在人财物方面,向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法官编制不足问题;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缓解因西部地区法官“断层”而形成的队伍压力;重点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西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法官的培训;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法院经费转移支付的力度,抓紧完成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的任务。

  30、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

八、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

  31、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在人民法院的畅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的统一,坚持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的统一,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任重道远。我们要不辱使命,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办函[2012]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1制定目的
为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材料范围
2.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和图片集。
2.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相关土地/海域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3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项依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等材料或复印件,详细说明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区域内所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
2.4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材料需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OFFICE 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图件需提交JPG等图片格式的电子文件。
3基本要求
3.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擅自修改、更换。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的除外。
3.2确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申报单位即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理,按本规范的要求重新提交相应材料。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4申报书规范
申报书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格式要求填报,对照申报书说明和具体指标介绍填写。申报书电子版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下载。
5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规范
5.1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拟调整部分占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5.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参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基础,客观反映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自然遗迹和周边社区等方面的真实现状,重点分析拟调整区域的珍稀濒危动植物、重要生态系统等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变化情况。
5.3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当附有野生动植物名录。名录中应当注明自然保护区内各物种的中文名、拉丁名、发现的地理位置、发现时间、数据来源、是否属于本地种等内容。其中,数据来源指各物种数据的获取方式,如活体生物、标本、照片摄影、痕迹、文献资料等等。文献资料应注明作者、资料名称、刊物名称、出版时间等。
6总体规划基本要求
6.1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参照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编制资质。
6.2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文件复印件:自然保护区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自然保护区批建及调整文件、各级编制委员会的机构编制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的证明文件,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拥有的土地/海域等法定权属证明、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
7总体规划附图要求
7.1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7.2相关图件应当注明经纬度坐标网、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界线;图幅内应当标注线段式比例尺、指北针和图例等信息;图件一般设定为A4或A3纸张大小;注意保持幅面的合理布局,各标注应清晰可见、容易区分。
7.3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应标明自然保护区与其所在省份的相对位置。遥感影像图应在30米或更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基础上加工处理而成。
7.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应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生产的地形图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海图为底图,叠加上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界线,不得擅自更改底图。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应使用1:5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海图;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应使用不小于1: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海图。
7.5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明确标注自然保护区内耕地、草地、林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海域等土地利用类型,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的行政村以上居民点(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并用图例表示。各种级别的道路应分别标注。
7.6植被图中植被分类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如《中国植被》无此植被类型,应提供相关参考文献。海洋生态系统类型、自然遗迹类和以河流湖泊等水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不提交植被图。
7.7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特点分为重点保护植物、重点保护动物或重要自然遗迹的分布图,分别制作。
7.8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应当基于同一底图和比例尺制作。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中,各功能区采用以下颜色标注:核心区用红色RGB(255,0,0)、缓冲区用黄色RGB(255,255,0)、实验区用绿色RGB(85,255,0);必须确保各功能区划界线及其范围的清晰可辨和完整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应当注明重要的地理要素,与申报书中“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范围”的描述相对应。
7.9自然保护区调整示意图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一致,全面反映调整情况,不得遗漏。示意图应以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现状图为底图,用黑色斜线准确标注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区域,并以数字形式对各调整区域进行编号,在图幅内予以说明。
7.10工程建设布局图应反映自然保护区各类设施及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分布情况。
7.11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应提供旅游规划图。如该自然保护区周边有其他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提供该自然保护区与周边保护区域位置关系图。
8调整论证报告规范
8.1调整论证报告应对自然保护区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全面论述调整理由,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对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概况、调整必要性分析、调整原则和依据、调整方案、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分析评价、生态补偿与管理措施等内容。调整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
8.2自然保护区现状评价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回顾性评价,评价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管理现状,简述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8.3调整方案设计应准确描述各功能区具体调整的区域,以及调入、调出自然保护区各区域的面积范围,同时说明各区域调整的理由。重点说明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的具体位置及理由。
8.4调整方案设计中,涉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的,论证报告应当进行方案比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2个或2个以上备选方案,通过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与指标进行评价后,选择最佳方案。
8.5调整前后比较分析应说明拟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情况,测算调入、调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以及各功能区调整的面积,对自然保护区调整前后的功能区划、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分布等进行比较分析。
8.6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分析评价应当对拟调出、调入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生态系统、物种、珍稀濒危动植物、主要保护对象、景观、自然遗迹等的分布状况进行详细描述。调整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应客观分析拟调整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分布、生存条件等的影响。调整综合评价应明确说明该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是否可行。
8.7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应当附有拟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物种增减的具体名录。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示意图等附图相关要求同总体规划附图。
9彩色挂图
9.1自然保护区彩色挂图应当包括功能区划现状图、拟调整后功能区划图、调整方案示意图。
9.2图纸幅面为A0(规格为841mm×1189mm)或其递增倍数。挂图其他相关要求同总体规划附图。
10音像资料和图片集规范
10.1音像资料格式为VCD或DVD,画面清楚、音质清晰,片长一般不超过10分钟。音像资料应全面介绍调整理由、调整方案、调整对保护区的影响,自然保护区拟调整区域状况。
10.2图片集应当反映自然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拟调整区域的资源与环境状况。每张图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前 言
第一章 自然保护区概况
第一节 自然环境与资源概况
第二节 主要保护对象与保护价值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现状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现状评价
第二章 调整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调整原则和依据
第一节 调整原则
第二节 调整依据
第四章 调整方案设计
第一节 调整方案
第二节 调整方案比选分析(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第三节 调整前后比较分析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评价
第一节 调整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第二节 调整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
第三节 调整对保护区管护工作的影响
第四节 调整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五节 自然保护区调整综合评价
第六章 管理措施与生态补偿
第一节 管理措施
第二节 生态补偿方案(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附 表
附表1 自然保护区调整前土地/海域利用统计表
附表2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土地/海域利用统计表
附表3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物种增减名录

附 图
附图 1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现状图
附图 2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功能区划图
附图 3 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示意图
附图4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工程示意图(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建市[200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

  (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落实建筑业税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建筑行业的总体税赋和实际盈利水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合理核定征收范围和标准,解决建筑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二、依法监管,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各项手续合法有效,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各地要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六)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工程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要强化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注册执业执法检查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七)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招投标行为。各地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抓住典型案例严肃处理;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中标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价格跟踪管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做法。

  (八)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合同的履约管理,对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重点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九)严格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十)严格建筑节能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各地要尽快建立工程项目数据库,与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联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严肃查处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否则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十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环节审批,防止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开工建设;要结合施工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对建设资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加快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推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部门联动的快速裁决机制,及时解决合同争议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工身份识别、劳动技能培训、从业记录、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劳务用工、解决劳务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手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创新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收集有关企业、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信息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制度,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守法诚信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名单,引导市场主体选择诚信的合作者,构建依法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十四)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要加大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工作力度,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担保机构备案、保函保管等制度,有效防止虚假担保等问题;要将工程担保与信用机制相结合,实施信用差别化管理,提高违法违规企业的工程担保额度,加大其违约失信成本,充分发挥经济手段调节、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五)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指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组织实施方式,促进企业调整经营结构;支持大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适应国家投资体制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要求。

  (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和相关政策研究,反映行业诉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完善行业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服务理念,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学习、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对外交流,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一月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