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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3:37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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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后销售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

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

3、各地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气瓶充装单位。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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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出租小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或兼营出租小汽车(系指五座及五座以下的客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经营者)以及出租小汽车驾驶员,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特区出租小汽车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路运输管理外是对特区出租小汽车实施运政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市公安、工商、物价、规划、城管、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有经营管理机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拥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申请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以及开业的可行性报告,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属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申请);
(二)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持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公路、保险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置(含更新、转让)从事出租业务的小汽车时,必须事先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属市直单位的直接向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有效期内办理购车手续;
(五)到市计量检定测试所为出租小汽车安装检定合格并铅封的出租小汽车计价器,领取检定合格证书;
(六)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发给出租小汽车营运证和核发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
第六条 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服务性单位的自备小汽车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需兼营出租业务的,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提前十天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报,经批准的给予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三章 车辆及站点管理
第八条 出租小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必须安装出租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应标明出租车经营单位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
(三)车辆前排座位应配备安全带,前后排之间应安装安全防护网,并在明显处张贴“前排座位只限坐妇女、儿童”的标志;
(四)车内应备齐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文书以及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贴有市物价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联合监制的出租小汽车价目表,放置驾驶员服务证;
(五)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卫生;
(六)经营者要设立无线电指挥系统,以保持营运过程中的无线电联系。
第九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对出租小汽车站点进行统一规划。在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出租小汽车管理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章纳税缴费,自觉接受出租小汽车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应成立安全防范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地处理本行业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核定的出租小汽车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不得擅自印制票据和调改计价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立即调离、辞退除名。

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具备出租小汽车驾驶技术,并熟悉汕头市的行车路线、街道、站点名称、主要设施及其地理位置、有关交通时刻表等。
第十五条 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带齐与营运有关的各种证件;
(三)仪表端正、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提倡讲普通话,为乘客提供方便;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计价器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
(五)出租小汽车受租期间,应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乘客到点后,应严格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乘客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向乘客多收费;
(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不得让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品的乘客上车;
(八)严禁利用出租小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出租小汽车运政管理机构的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政、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小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小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证的,吊销其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三倍的罚款。
(三)出租小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灯,车身两侧未喷刷出租小汽车经营者名称、标志及监督电话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在车内显要位置挂放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张贴出租小汽车价目表的,吊扣服务证一个月;吊扣期间若继续参与营运的,一经发现,注销其服务证。没有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参加出租小汽车营运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三百元的罚款。
(五)不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其营运证,直至按规定装上计价器止,同时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使用不合格(含未经计量检定的及超过检定期限的)计价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故意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使乘客受到损失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小汽车载客时不压计价器的,除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外,可给予如下处罚:第一次停止车辆营运五天,罚款五百元;第二次吊扣营运证一个月,罚款一千元;第三次注销营运证。
(六)出租小汽车载客有意绕道行驶的,责令其退回多收金额,并按多收部分金额对责任人处以五倍罚款,停止车辆营运三天。
(七)超过规定运价多收费的,按国家价格管理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八)混用其他票据,使用废票、假票,不按规定填开票据的,应收缴其票据,并处以实际填写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的出租小汽车,在允许乘客上落的地段,乘客扬手不停车或拒载乘客的,可给予如下处罚:第一次停止车辆营运三天,罚款五百元;第二次停止车辆营运七天,罚款一千元;一年累计三次,吊销其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
(十)驾驶员无理与乘客吵架、打架或刁难乘客的,除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可给予吊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服务证半个月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损毁或卫生状况差的车辆参加营运,给予每次罚款一百至二百元的处罚。
(十二)驾驶员拒绝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可吊扣其服务证三个月。
(十三)对利用“暂停载客”标志牌,弄虚作假,挑拣乘客者,按拒载乘客论处。
(十四)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出租小汽车服务证的司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吊销其服务证,禁止继续参与营运。
(一)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责任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服务态度差,被乘客有效投诉累计五次以上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一个月内,被乘客合理投诉达到本单位客运车辆数百分之五的,企业停业整顿三天,领导人做书面检讨,并由出租小汽车管理机构通报全市有关经营单位;一年内有两个月达到百分之五的,企业停业一个月,给予企业主要领导罚款五百元;一年内累计有两个月超过
百分之七的,企业停业整顿二个月,并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章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使用本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并写明违章事故;处罚决定书要编号,加盖执行单位的印章,执行人要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出租小汽车运政管理机构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暂行规定,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5日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市人民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工 作 方 案

为实现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主要工作目标是: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市实施“两制”的单位与部门,具体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二)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两制”的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唐 健 市长

副组长:王新明 常务副市长

雷红霞 副市长

赵武生 副市长

杨晓伟 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

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 副市长

成员:郜瑞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永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邱长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图逊江·苏莱曼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苏江林 市监察局局长

严祖国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王建江 市人事局局长

陈 旭 市编委办公室主任

田清生 克拉玛依区区长

傅玉坤 独山子区常务副区长

孙振江 白碱滩区区长

杨学文 乌尔禾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毅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可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两制”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两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建议及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及“两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四)学习、借鉴、总结和推广“两制”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实施“两制” 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的“两制”工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要求,领导本部门和指导本系统的“两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调整并加强“两制”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和办事机构成员名单须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编制包括颁布机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项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划分执法岗位职责、界定执法权限,依法规范执法主体。对执法主体的清理结果,应按规定期限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执法责任。

在清理执法依据和依法对执法主体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及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目标,对执法责任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建立和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三)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2、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公布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种类与幅度;公布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公布本部门的服务承诺和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以及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3、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围绕各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并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4、行政应诉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依法规范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

5、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确保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自《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区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决定,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行政机关视不同情况,将决定书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以加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8、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对过错责任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过错责任标准和过错责任追究具体方法,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9、评议考核制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评议考核的原则、 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奖惩措施以及考核定档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通过科学地评议考核,促进“两制”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精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实施步骤

实施“两制”的准备工作,分为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建章立制阶段。

2003年5月10日至6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两制”工作的认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调整和加强本区、本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

2003年6月1日至7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章立制工作,并将“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报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由报送单位或执法部门自行整改。

2003年9月1日前,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清理,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应于2003年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在2003年10月底之前,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管理规定。

(二)自检自查阶段。

2003年10月上旬至10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制定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建章立制情况,以及宣传动员、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应在2003年10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验收阶段。

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两制”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两制”工作于2004年1月1日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

六、考核与奖惩

在“两制”工作全面展开后,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适时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市人民政府通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承担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考核目标任务负主管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责任期限内,应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考核目标的具体内容可根据每年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区级政府职能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定,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比例。

通用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拟定。

专用目标由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由其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拟定,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通用目标和审核的专用目标,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被考核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下一年度的评议考核目标,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直接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专用目标,对本系统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依法行政情况及法治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了解、掌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的方法。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中应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市民的意见和反映,正确评价一个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对本区、本部门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的自评自查工作,并将评议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 现场查看或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选择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个案督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调查;

(六)组织座谈会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经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提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考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被考核单位不接受整改要求或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考核,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被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或申述意见。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的考核,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该单位当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加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 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不同情节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或主管机关提出通报批评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的;

(四)隐瞒错案、过错责任,或对错案、过错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追究的;

(五)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一类单位,本年度内不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其第二年度的考核以不称职等次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定等意见;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或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本年度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

健全

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并

认真

组织

实施
  结合实际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按评议考核办法自行组织考评,奖惩兑现;完成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任务,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检查考核。
未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或组织领导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扣3分;未按要求制定和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或不符合要求的扣2-3分:不接受或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不进行整改的,扣5分;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扣1-5分;不按要求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及工作安排的,扣1-5分;区属执法部门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配套制度的,上报备查的有关材料不全或者逾期的,视情况扣1-5分:不组织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走过场的,扣1—3分。


 

 

15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3分。


15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有效规范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扣5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或实体方面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扣2分;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要求报备或不执行备案管理规定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情况扣1-5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依法确认或未向社会公告的,扣5分。

20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强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培训;督促各执法部门开展各项专业法律培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审验、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


10




5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和督查反馈职能。
未建立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未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扣5分;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到位的,扣2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未形成工作制度,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或逾期者报送的,视不同情况扣1-5分;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不追究责任,或对责任人不及时追究以及追究责任不当的,视不同情况扣3-5分;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扣2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20




6

依法行政,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错必纠,自觉接受来自行政机关内外部的各类监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法或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国家赔偿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3-5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不依法提交答辩书、证据、依据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每件扣2分;未依照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拒不执行国家赔偿决定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2-4分;因领导主观臆断,作出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市民对本辖区行政法制环境满意率较低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20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及本系统(指内设执法机构和下一级部门,下同)明确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责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

  未按市政府要求制定或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方案的扣4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2分;不按期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扣1分;拒绝接受上级机关检查考核或者接受检查考核弄虚作假的扣5分;不积极配合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拒不改正的,扣5分。未按要求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本系统进行检查考核的扣1-3分。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以及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扣3分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有效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行为;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听证、调查取证、罚缴分离和执法公示制等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每人次扣1分;越权执法或执法违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1-2分;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2-5分;不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组织听证、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其他法定程序的,视不同情况每案扣2-5分;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不同情况每次扣2-5分;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视情况扣1-5分。




10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










5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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