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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39:54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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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9)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和工作,保障海外留学人才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引进,来本市创业和工作的海外留学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

  (二)持中国护照,已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

  (三)非南京户籍的外省市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市急需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相关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海外的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监制。市人事局负责受理申请和发放。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留学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人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六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证件编号、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照片、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国外永久居留证/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国籍(地区)、现工作单位和职务、公安部门监制等信息内容。

  第七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办理与市民同等待遇的相关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手续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仅限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以作为本市急需引进的专业人才,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的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可申报研发或生产用房的房租补贴和购房购车退税等扶持政策。

  (三)社会保险。可以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部分按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四)住房公积金。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资格评定、考试、登记。可以按需按岗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六)子女就读。《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接受高中阶段以下(含高中)教育的,可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办法》(宁教字〔2000〕46号)文件要求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提高10分投档。

  (七)居留和出入境。《居住证》外籍持有人,可以凭证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驾驶执照。可以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登记。

  (九)购房。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十)《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可以不再重复办理其他就业许可。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为1年,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人员,所持《居住证》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持有人遗失《居住证》的,可以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行子女,可以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上应当载明副卡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照片、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绿卡/护照号或身份证号、国籍(地区)、公安部门监制以及与《居住证》持有者的亲属关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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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1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需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五)审议全市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六)审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科技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或价格调整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七)审议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八)审议市政府重要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和调整,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

(九)审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行政处分意见;

(十)审议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对市政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并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必要时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政府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四)决策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公开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决议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法制、调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规范性文件审查和调查研究服务。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不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市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二)各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十条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其自身为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目标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目标明确、科学务实、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要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确定主导方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需要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的,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要广泛征求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由承办单位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有关组织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可以在个别市区、行业、企业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正式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建议方案要进行风险预测,不得有决策资料失真或过时、必要信息遗漏、真实情况被隐瞒或歪曲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被泄露等情形。

第十六条 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承办单位要专题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该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就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请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填写《议题提报单》,确定列席单位名单,并逐一征求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再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

(二)承办单位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国内其他城市有相同或相似决策事项的,需提供有关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未做深入调查研究、未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以及未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不得提报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决策方案,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报要求的,一律退办。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需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提出不再提报的建议;

(二)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对未协调的,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协调办理;

(三)政策界限是否明确;

(四)文字是否条理清楚、言简意赅、观点鲜明、措施可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按照轻重缓急排出先后顺序,由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章 决策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汇报的,除特别紧急事项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三)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的,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重大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

(二)分管副市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要本着“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的原则发表意见;

(四)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人员和相关部门。会议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确定决策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决策事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不得推诿和拖延。对需长期推进的事项,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年的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的事项,要按照督办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因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变更或终止,但在市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执行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决定终止执行或者变更重大事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与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将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纳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和保障行政效能的情况加强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重大事项决策权限,不按规定向市政府提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

(二)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影响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

(三)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决策依据错误的;

(四)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偏离重大事项决策目标和内容的;

(六)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七)其它导致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在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解除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市人大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1.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2.拟召开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活动;

2.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

(三)重要会议的报告,要至少提前1周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上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四)对于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提报活动举办方案。

重大活动需要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至少提前1周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或向市长、副市长以及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汇报。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应提前1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重要接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程序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

第六条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的有关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楚、言简意赅。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汇总、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我省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尤以电力供需矛盾更大。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了鼓励开发和节约能源,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省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的同时,再采取以下几项政策措施。


一、积级扶持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发展。
大力扶持和发展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是解决我省能源紧张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和长期任务。“七五”期间,计划在现有基础上,将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矸石发电能力增加一百万千瓦,其中小火电三十万千瓦,小水电五十万千瓦,矸石电站十一万千瓦,坑口
电站九万千瓦,总投资约二十亿元。
(1)发展小电站所需资金,由地、县自筹或用电单位集资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由省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解决,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年,贴息暂定五年(贴息办法另订)。小水电、小火电、煤矸石电站 (包括地方煤矿)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来源,主要从能源基金超收中解? 觥H舨蛔悖捎墒∈硬屏η榭鼋饩鲆徊糠帧K枞模粲谑〔怪挠晌镒什棵虐醇苹畔裙┯Γ蛔悴糠郑晌镒什棵抛橹谐∽试葱饩觥? (2)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坑口电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发电环节和电站址供售电 (包括自用)的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小火电站,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3)小水电、小火电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电站,还清贷款后,利润全部自留,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集体福利。其余小电站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4)小电站所需设备,原则上立足于省内解决,由机械部门统筹安排。属于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纳入省计划,所需原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计划供给。
二、凡属小水电、小火电及企业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其多余电力。有条件的可以上网。小水电上网电量、电价,按省政府和水电部一九八二年《关于积级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以及余热发电站的上网电量,本着保本的
原则高进高出,实行丰、枯水期两种电价,具体售价由物价部门和电力部门共同商定。
各县要逐步搞好小电网配套、平衡工作,交多余电力统一上网,以获得更大经济效益。
三、继续执行能源包干使用责任制。
(1)现已执行枯水期电力包干指标,继续延期执行到一九九○年底。主网新增电力负荷主要安排用于用电在四千千瓦以上新投产的重点项目,有余的电力按各市、地包干基数的比例分配。小水电、小火电、坑口电站、余热发电、热电联产等新增电力负荷,实行自发自用,多余的归地
区安排,不抵扣省的分配指标。
(2)天然气在北半环管线未建成投产前,各市、地的用气仍执行现行包干指标。新增天然气,主要安排给经省批准以天然气作原料的重点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多余的,按现在包干指标基数的比例分配。
(3)凡对市、地和企业包干的电和天然气基数,供应部门必须保证供够,不准减供包干指标去加价出售。
(4)为了缓和当前电力不足的矛盾,各大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按用电负荷的实际需要,添置柴油发电机或自建小水电、小火电站,以弥补不足,把握生产的主动权。
(5)市场民用煤价差补贴包干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底,以扩大“两化”范围,节约更多的煤炭。
四、力争向西北和贵州多购电。
经初步协商,贵州枯水期高峰向四川送电十三万千瓦,日电量一百九十二万度;丰水期高峰送电十五万千瓦,日电量二百一十万度。西北电网今年枯水期只送十三万千瓦。从当前情况看,贵州省及西北向四川送电线路输送容量潜力较大,可在双方协定基数的基础上,对超送部分实行电
价上浮,力争多购。具体上浮多少,与西北和贵州商定。电价上浮后,电网按保本、高进高出的原则,由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售价。
五、加快地方煤矿的发展。
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九○年,我省地方煤矿通过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平均每年递增一百六十七万吨,六年净增一千万吨。其中省、地、县国营矿净增四百万吨,乡镇矿净增六百万吨。实现这一计划,六年共需投资五亿七千八百万元,其中省、地、县国营矿四亿二千八百万元,乡镇煤
矿一亿五千万元。国营矿所需投资,除自筹百分之三十外,其余由贴息贷款 (贴息资金来源和小水电相同)和申请煤炭部地方煤矿补助资金解决;乡镇煤矿所需投资,除自筹百分之三十外,由省安排贴息贷款和用户集资解决。
现已执行的每年由省补助一千万元作为地方煤矿安全技措费,从一九八六年起,“七五”期间应逐年有所增加。煤炭开发和生产需要的三材,由省计经委按定额补助,物资部门按计划保证供应。
六、为促进能源建设工程、节能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前竣工投产,凡按照合同承包要求工期、保质保量提前竣工投产的,其提前投产期间所创造的利润,百分之八十归承包施工建设及有关单位安排使用 (包括奖励设计部门、设备制造单位等);对拖延建设工期的,要追究责任? ⑴獬ゲ糠志盟鹗А? 七、进一步加强节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更新高能耗设备。各企业上缴的更新改造资金,每年提取百分之二十划给节能主管部门,安排用于节能技术措施和设备更新改造。同时,除以能源作原料的企业外,以工厂企业为单位,每年提取当年比上年实际消耗所节约能源总量价值的百分
之二十,作为企业节能技术措施资金,专款专用。节能量及价值的计算,要经各级能源办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对节能有成效的企业,按现有的节能奖励办法执行。为了鼓励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节能工作,凡是达到按省制定的评比条件,被评为省年度节能先行的地、市和厅、局 (公司),由省发给一万元奖金,作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和活动经费的补充。同时,实行产品单耗超定额加价百分? 迨恼摺?


198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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