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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23:30:02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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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4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2008年全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25个,总投资2558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30个,总投资736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39.8亿元;预备重点项目64个,总投资66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4亿元;重点前期项目31个,总投资1155亿元。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挂钩领导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市重点项目。这类项目不对项目业主进行评比和考核,但列入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主动服务,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和协调;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市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县区级项目)。市属及跨县区的重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跨部门的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市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及项目挂钩领导报送分析材料。
4、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对跟踪服务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列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
(二)市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主管的市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分行业对市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市挂钩领导报告主管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4、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县(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和项目挂钩领导报告。
2、各县(区)发改局和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分析材料。
3、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重点项目协调和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
2、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5、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136个,其中,在建68个,预备37个,前期31个。
(一)市级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49个,其中:在建30个,预备14个,前期5个)
1、市铁路办
在建项目:
(1)福厦铁路莆田段
(2)向莆铁路莆田段
(3)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
(4)莆田铁路枢纽站配套项目
预备项目
(1)罗屿大桥(公铁两用桥)
2、石门澳路堤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建项目:
(1)石门澳路堤工程
3、市交通局
在建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道201线(滨海大道)莆田段
(3)莆田客运枢纽中心
预备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段
前期项目
(1)莆田市绕城高速公路
(2)莆田(湄洲岛)至永定高速公路莆田段(不含莆秀支线)
4、市港务局:
在建项目:
(1)湄洲湾罗屿15万吨级散货码头工程
(2)东吴港区3-5#泊位
预备项目
(1)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2#、3#泊位
(2)湄洲湾公用航道东吴支航道等二期工程
(3)东吴港区1、2、6、7、8#泊位
5、市经贸委:
在建项目:
(1)莆田220KV主干电网建设工程
(2)莆田35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与改造工程
(3)莆田电力调度大楼
(4)电信小灵通网优、数据宽带、固定电话及农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5)联通CDMA、GSM网络扩容工程
(6)莆田网通传输网和接入网建设工程
(7)莆田移动GSM扩容工程
5、市建设局
在建项目:
(1)莆田管道燃气工程
(2)莆田市荔港大道
6、市水利局:
在建项目:
(1)金莆供水工程
(2)北洋水系(城区)整治工程
(3)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
预备项目
(1)木兰溪三期工程
(2)木兰溪四期防洪工程
前期项目
(1)木兰溪宁海挡潮闸工程
(2)南北洋防洪排涝工程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建项目:
(1)阔口二期拆迁改造项目
(2)莆田市城港大道
(3)护城河五期片区改造
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在建项目:
(1)莆仙大剧院
预备项目
(1)莆田市博物馆(妈祖)
(2)市图书馆建设项目
9、莆田学院
在建项目:
(1)莆田学院扩建工程
(2)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工程
10、市体育局
在建项目:
(1)十四届省运会比赛场馆建设项目
11、市教育局
在建项目:
(1)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
12、市发改委
预备项目
(1)湄洲湾火电厂二期工程
前期项目
(1)莆田机场建设
(2)莆田核电站
(3)生物柴油
13、市林浆办
预备项目:
(1)金鹰国际集团林浆纸一体化项目
(2)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
(3)高档纸生产项目
14、市科协
预备项目:
(1)莆田市科技中心
(二)县(区、管委会)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88个,其中:在建39个,预备23个,前期26个)
1、仙游县政府
在建项目:
(1)仙港大道
(2)福建省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3)金钟水利枢纽工程
(4)台湾农民创业园
(5)福厦铁路枫亭安置区
(6)仙游城区污水处理厂
(7)鲤南安置房
(8)鲤城安置房
(9)仙游商业步行街(一期)
(10)仙游鲤北城区路网工程(一期)
(11)仙游县体育中心
预备项目:
(1)木兰溪南岸防洪堤工程(仙游县鲤南段)
(2)湄洲湾石化基地枫亭片区项目
(3)坝下古典工艺家具生产集中区
(4)宝泉古典工艺产业集中区(一期)
(5)仙游县塑料再生利用示范区
(6)鲤南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7)仙游县枫亭现代物流中心
前期项目:
(1)社硎风力发电场
(2)福建省再生金属产业园
(3)厦化仙游生产基地
(4)仙游县生态旅游规划
(5)海峡(赖店)古玩市场
2、荔城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澄峰围垦工程
(2)福厦铁路荔城段黄石安置区建设项目
(3)西庚安置房
(4)南郊安置房
(5)城港大道(荔城段)安置房
(6)荔港安置房
(7)黄北大道(省道201线荔城段)
预备项目:
(1)院前片区改造
(2)荔城经济开发区生活配套小区
(3)荔城物流大道
(4)护城河三期片区改造
(5)黄石旧街改造
前期项目:
(1)北高风力发电
(2)北高造船厂
(3)南少林景区规划
3、城厢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樟林大桥
(2)省道201线(滨海通道)城厢段
前期项目:
(1)福建海西国际水产研发中心
(2)莆田市太湖开发规划
(3)华林经济开发区木兰溪南岸樟林片区一期路网工程
(4)城厢区生态旅游规划
4、涵江区政府
在建项目:
(1)三江化工集中区
(2)福厦铁路涵江段安置区建设项目
(3)涵港大道及配套路网工程
(4)莆田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
(5)塘北片区建设工程(合成氨厂片区和黄安小区)
预备项目:
(1)涵江区物流商贸中心建设工程
(2)涵江区白塘风景区建设工程
前期项目:
(1)亿发纸品生产项目
5、秀屿区政府
在建项目:
(1)福建LNG站线
(2)莆田燃气电厂
(3)福建LNG冷能空分项目前期项目
(4)莆田石城-石井风电场
(5)莆田平海湾跨海供水工程二期工程
(6)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
(7)福厦铁路秀屿安置区建设
(8)LNG二期移民安置项目
(9)秀屿区市政道路
(10)秀屿区商品房开发
(11)环城北路及后井路安置区
预备项目:
(1)秀屿疏港公路(沁峤路)二期工程
(2)南日岛三期风电场工程
(3)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4)前海路堤工程
(5)埭头百强商业城
前期项目:
(1)东峤风电场
(2)鞍钢冷轧
(3)标准化厂房建设(天津东兴木业公司)
(4)手机生产(台湾卓立集团)
(5)众和多纤维面料织造
(6)海洋食品加工区
(7)标准木业新能源项目(金子博)
6、北岸开发区
在建项目
(1)妈祖文化城项目
(2)北岸供水项目
(3)东吴疏港公路(福建滨海通道北岸段)
预备项目
(1)平海湾路堤工程(福建滨海通道)
(2)妈祖城学村
前期项目
(1)忠门北江风力发电场
7、湄洲岛管委会
预备项目
(1)湄洲岛国际海岛生态植物示范园
(2)纯金妈祖神像
前期项目:
(1)湄洲岛跨海通道
(2)湄洲岛风力发电场
(3)中国•湄洲妈祖生态论坛会址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共89个,其中,在建62个,预备27个。
(一)仙游县
1、在建项目
(1)智胜特种陶瓷生产项目(二期)
(2)海安工程轮胎生产项目
(3)益阳织造生产项目
(4)新万鑫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5)禾欣皮革生产项目
(6)日晶玻璃生产项目(三期)
(7)通用电梯生产项目
(8)新宏荣鞋业运动鞋生产项目
(9)新东亚汽车活塞环生产项目
(10)康辉食品生产项目
(11)新龙泰古典家具生产项目
(12)华腾成品鞋生产项目
(13)联聚包装生产项目
(14)天峰食品生产项目
(15)蓝海化工生产项目
(16)力天红木艺雕生产项目
(17)温泉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枫亭粮食物流配送中心
(2)仙游县节能建材物流中心
(二)荔城区
1、在建项目
(1)卡朱米服装箱包生产项目
(2)三棵树涂料生产项目
(3)光纤陶瓷插芯生产项目
(4)才子服装生产项目
(5)键水鑫休闲艇生产项目
(6)七彩梦高级床上用品生产项目
(7)新日恒生保健品生产项目
(8)智诚高级面料生产项目
(9)锦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10)正荣•时代广场
(11)三信•金鼎广场
(12)天通泰•现代广场
(13)东城1号
(14)鞋材市场
2、预备项目
(1)梭尼亚彩色液晶显示器生产项目
(2)荔城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3)汉庭花园(C区)
(4)文献路东扩片区改造
(5)双赢仓储项目
(三)城厢区
1、在建项目
(1)天怡放心肉及肉制品项目
(2)宝创液晶显示器厂房及配套设施
(3)天喔(福建)食品生产项目
(4)城厢区龙升生物技术生产项目
(5)福建鸿圣纸业生产项目
(6)莆田市万邦电子生产项目
(7)世全兴安名城(世全片区改造)
(8)马巷小区旧城改造
(9)万辉•世纪城
(10)欧氏领秀
(11)龙山街危房改造
(12)延寿宾馆二期
(13)延寿山庄续建工程
2、预备项目
(1)华润汽车部件生产项目
(2)天龙世纪广场
(3)旧体育场改造项目
(四)涵江区
1、在建项目
(1)福建新威电子工业(增资)生产项目
(2)台通(福建)可视电话生产项目
(3)寰亚科技电子生产项目
(4)恒信塑胶生产项目
(5)佩吉服饰生产项目
(6)鑫荣制动设备生产项目
(7)佳加食品生产项目
(8)莆田启诚轻工制品生产项目
(9)河滨路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
(10)飞旋新天地建设工程
2、预备项目
(1)云顶光电伏特生产项目
(2)新世纪电子材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3)紫金银坑铅锌采选增资项目
(4)白塘湖四星级酒店建设项目
(五)秀屿区
1、在建项目
(1)上塘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城
(2)华兴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3)福建省港城投资标准化厂房
(4)空分液体产品储运项目
(5)中闽物流公司LNG运输项目
2、预备项目:
(1)LNG冷能低温橡胶粉碎
(2)秀屿区医药器械生产集中区
(3)众和股份高档纺织品染色后整理生产线扩建项目
(4)20万吨无缝钢管加工项目
(5)笏石顶社、北埔、后井三个片区改造及安置区建设
(六)北岸开发区
1、在建项目
(1)联发船舶修造项目
2、预备项目
(1)莆田市天成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园
(2)福建国航湄洲湾造修船基地
(3)福建港湾预制场
(4)动漫影视城
(5)新安国际医院
(6)海西渡假村
(七)湄洲岛
1、在建项目
(1)湄洲岛国际大酒店
(2)湄洲岛海景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天乐休闲中心
(2)南部四星级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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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具有载明违纪事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和被辞退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备案。
第四条 职工人数不超过一百人的企业,辞退职工,除另有特别规定外,需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辞退证明书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制发。
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上海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辞退的职工或企业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区、县人民法院起
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企业辞退职工的决定仍应执行。
第七条 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辞退的职工离开企业后,企业应与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联系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
企业辞退违纪的管理人员时,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
第十条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随同企业一起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27日
【案情】张彬是北京海淀区的一名女教师,其父母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楼房赠与张彬所有,并写了书面赠与协议,时过三年,张父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张诉向法院要求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张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父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审理后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争点】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否不具有强制力。
【评析】中法民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及(2010)民初字第12511号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规定及《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本案无争议且对裁判有致关重要的基本事实及维持判决的因素:
   ①、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五年前的2008年12月份赠与给张彬的涉案房产,系张彬之母与申请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并非申请人单独所有,此节事实决定了不履行或撤销赠与必须经共有人共同决定,申请人单方无权决定。
   ②、张彬之母自始致终要求依法给张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履行赠与协议;从未表示过要撤销赠与。
   ③、对照全案及申请人在二审程序前的上诉状内容查知,申请人与张彬之母在做出赠与房产行为时,经过郑重考虑,选择或决定是十分慎重的,父母双亲对独生女儿的财产赠与行为,符合社会道义及家庭伦理观念,且赠与后,申请人与张彬之母的生活居住条件未发生变化,目前尚有六百万元的财产及固定资产投资。
   二、新发生事实对原生效判决应予维持的影响:
   ①、赠与房产已办结过户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申请再审人确已失去撤销赠与及要求改判的法定条件。
   ②、申请人在2011年5月18日(二审判决后)的民事起诉书中再次确认房产已经给张彬,并未提出所谓的撤销;
   ③、申请再审人陈述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既未进入两审诉讼请求及程序,也未向张彬作过有效表示,其辩称向张彬的代理人邮寄,但代理人予以否认签收,申请人不能提供签收证明。
   三、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的两项理由不能成立,不足以推翻原有判决。
   申请人提出的“赠与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再审理由,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凭借至今仍在司法界存有诸多争议、且一直难有定论的观点,不能成为撤销改判的依据。
   申请人提出的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想通过未经诉讼审查、单方口头陈述、没有理由的“撤销”,不足以推翻生效的司法判决。
   申请人再审称未约定过户时间的理由,同样不能改变原审判决的效力。
   四、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彬(受赠人)享有给付请求权,赠与人受其义务的约束:
   赠与合同系有名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受合同法总则条款的约束,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务,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将产权变更原因与登记结果区分开来的规定,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超过除斥期间一年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撤销权。本案申请人自始致终未行使撤销权,其后续主张未纳入二审程序,依据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申请人利用未纳入诉讼内容的“撤销”理由推翻已生效判决的想法不应得到支持,否则对受赠与及第三方不公平,也与再审范围不符。
   针对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契约而免给付义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台大法律教授、司法院宪法法院大法官、在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无偿契约的结构分析》中明确,“赠与”为债权契约,成立即生效;1995年对1957年的“民法”债权部分修正的条款及立法理由书记载:“赠与人不履行立有字据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赠与时,受赠人得请求交付赠与物或其价金”;“立有字据或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撤销”;台湾民法修正案“赠与为债权契约,当事人间对于赠与不动产之约定,如已互相表意思一致,依同法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其契约即为成立,纵未具备赠与契约特别生效之要件,要难谓其一般契约之效力未发生,债务人自应受此契约之拘束,负有转移登记使生赠与效力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第六十条(全面履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五、父母对子女赠与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属道德义务的赠与(参见北京高院《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2010年第2集总第32集第48页案例分析“李某诉滕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1、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并结全第一百八十六条二款的内容,不可撤销赠与的范围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实践中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又反悔要求撤销,对此应如何处理,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导案例分析认为:夫妻赠与子女的财产的合同与普通赠与有很大的差异,应当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属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通过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文义解释,“救灾、扶贫”只是一个列举性定语,因为“等”字的使用,在中文意义上就表明这是一种不穷尽的列举,救灾、扶贫为慈善活动,归入“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但“等”字表明“救灾、扶贫”仅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一部分,凡是可证成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其他活动,也应归入该条范畴,构成不得撤销的赠与。本案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发生在夫妻感情不稳定阶段,据张彬之母陈述申请人臆想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卖后给她人,导致夫妻感情危机及家庭关系不稳定,双方经过不断的磋商,慎重决定,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将房产赠与女儿,且一处已经过户。
   本案赠与看起来只涉及赠与人与受赠与,但实际上隐含着张彬之母的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与子女三方的合意,这种赠与合同本质上往往并不是单务无偿的,而是存在其他隐性对价,该对价可能使赠与人减少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成本或受赠与在国外学习期间的费用负担义务或对赠与人不利的义务,同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本身亦具有道德补偿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该赠与合同具有较强的道德义务性,应当认定赠与人不得行使撤销权,或者可以认定该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情形,如果这种情形下产生的赠与合同允许任何意撤销,无疑使赠与人获利,受赠与及另一赠与人极不公平,而且也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本案中申请人与张彬之母各自将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子女,可见赠与合同实际上是存在张彬之母的合同意,未经张彬之母的同意,申请人无权单方处置,张彬之母自始致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从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看,张彬之母有权代表申请人办理。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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