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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9:49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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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按规定应申请取水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
(二)不按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三)非法转让、出租、转借取水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的;
(五)破坏水源防护设施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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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签发的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管理工作,应当由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损害的赔偿或者环境破坏的恢复有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达到规定指标的,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不能批准企业升级。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已经批准开发利用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科学灌溉,合理使用农药、鼠药、化肥,综合防治植物病、虫、鼠害,回收废地膜,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草原沙化、退化,防止农牧产品污染。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火山、温泉等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八条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申报设计任务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经委对没有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的项目建议书和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设计任务书,不得审批。
  (二)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的初步设计,或者没有经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审批。
  (三)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要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科委、经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采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要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和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和结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七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要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业排水应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第二十九条 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
  第三十条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排放浓度或者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须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二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要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年检或者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航空器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
  (三)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
  (四)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
  (六)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排污费的,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可以并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使用单位,分别由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三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为建和谐社会服务

马洪玲


  稳定是和谐的基础,没有稳定就无从谈和谐。而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这一国家审判机关,无疑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加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力量,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呢?结合自己几年来做政工工作的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立足“以人为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做人的思想工作,因此,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
  一是从提高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职业技能入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在思想建设上,经常组织干警学习政治理论,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精神,学习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上级法院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从而在思想和行动跟上形势发展和时代的步伐,工作中自觉做到立足本职,服从、服务开整体和大局。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干警的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局部和全局、眼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把自己的全部智慧、热情和力量都倾注到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来;其次,在文化建设上,鼓励干警参加本科学历教育,鼓励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国际经济知识,学习电脑、网络知识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从而为实现“三个代表”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知识保障;第 三,在道德建设上,把执法观念和廉政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把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风气作为经常性思想工作来抓,通过抓好“三个代表”思想学习,打牢干警思想根基,并坚持不间断地用奉献精神激励干警的内在动力;第四,在职业技能建设上,组织全院开展了“日学一法条、周学一案例、月学一法规”、人人学电脑和“一练、二学、四赛四比”活动(大练基本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赛思想比工作效率、赛业务比办案质量、赛纪律比组织观念、赛守法比廉洁自律);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书记员业务竞赛、书法展览、法律文书展评和“法官人人上讲台专题业务讲座”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注重结合人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关注人的需要。干警的需要直接影响干警的思想和情绪,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关注干警需要,注重解决干警关心的问题。针对部分青年干警无活动场所,我院在建设新办公楼时在六楼设计出一个120平方米的干警活动室,并购买了2个新乒乓球案,由此满足了干警八小时以外的业余生活。我院大多数干警住房条件不好,由于工薪较低,购买商品楼比较困难,院领导多方协调,在建办公楼的同时,建设了三栋总面积达18000平方米的家属住宅楼,既解决了干警的生活住房问题,也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使他们心情愉快地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对干警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院领导都亲自前往祝贺或慰问,每年春节领导班子都亲自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和已故干警遗属,使他们感到了组织的温暖。同时,也使在职干警看到了组织的关怀,感到后顾无忧。针对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休养老干部无活动场所的问题,院党组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法院家属楼一楼为老干部专门建立了一个80多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购买了各种棋类、扑克、麻将、使老干部有了自己的活动场所。由于解决了干警的这些实际问题,从而,使干警能聚精会神地学习,一心一意工作。
  其次,适应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尊重人的心理,是保护和提高人的积极性的重要方法。针对中青年干警积极上进,希望得到领导和同志的肯定和认可的心理状态,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借鉴了前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口号:“让每一个学生都抬起头来走路”同时将现在教育界提出的“赏识教育”的观点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提出“让每个干警抬起头来走路”,注重用“欣赏”的眼光看干警。改变过去“优点不说跑不了,缺点不说不得了”的思想认识为“优点不说不得了,缺点不说逐渐少”。实践使我们深深感到:盯着优点做工作,可以使一个人身上积极的因素得到衍射和张扬,最后可以压缩以至消弥消极因素,从而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当干警有了进步领导们看在眼里,并及时给予表扬,并把他们的成长做为自己的政绩和荣耀。把他们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愉悦和享受,当他们犯了错误,鼓励他们重新站起来。坚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干警,既看成绩又看缺点,特别是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场合去捕捉干警身上的“闪光点”,并适时地加以表扬和鼓励,使干警受到充分的肯定、信任、理解、尊重和爱护,从而充满信心和力量。
  第三,尊重人的差异。人是有差异的,只有承认差异,因人不同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不搞“一刀切”、“齐步走”的做法,而是把“求同”和“存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人、不同情况,不同的年龄、不同性格、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比如,对老同志和新同志方法不能一律,对待男同志和女同志方法不能一样,对待先进和落后不能一样。
  二、紧随时代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紧随时代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活力之所在。思想政治工作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因此,几年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重把握时代特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确定思想政治工作要点,从而使思想政治工作收到最佳效果。
  一是我们在观念上不断更新,坚持用现代人眼光评理、论事、看人。不断对干警进行新思想、新知识、新科技的启发,注重更新他们的观念,开拓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头脑和思想。
  二是在手段上不断完善。我们在继承思想政治传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注重不断开拓和创新,使老调新谈。比如过去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大多是坚持正面教育,现在我们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加强正面教育的同时,时时为干警敲响思想的警钟,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此外,我们还注重创造浓厚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第一,注重谋势。关注各种形势变化对干警思想产生的冲击和影响,做好超前预测,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权,把握好时机,趋利避害地适时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调控。确保干警思想的健康发展。第二,注重借势。注重借助舆论和环境等有利于思想工作开展的时机,及时促进正确思想的张扬和消极思想的克服。借人心所向之势。从干警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入,想干警之所想,释干警之所疑,顺干警之所求。借政策效应之势。一项新政策出台,往往能产生强力的导向效应,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出台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后,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进行学习,使干警及时了解和掌握上级对法院和法官建设的要求,组织法官展望未来的美好前景,使干警看到希望,坚定信心,安心本职,积极工作。借上下合力之的势。我们经常研究一个时期上级法院的工作重点,中心意图,结合我院实际,借助上级力量和有利契机,认真查找我院与上级要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注重造势。注重思想先导,使干警明确知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使正确的思想和风尚在干警头脑中打下深刻烙印,成为大家行动的指南。注重奖勤罚懒。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敢于动真的,来实的,使自觉实践先进思想的人在政治荣誉、福利待遇,提拔任用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真正形成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良性机制。
  三是,在方法上不断改进。在形势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一讲、二听、三讨论的教育方法,干警早已失去兴趣,因此,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注意从抓“人心”入手,变灌输式教育为启发性教育和自我性教育,实行“四心”工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实行核心工程。就是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我党组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大事情党组集体决定的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领导机制,班子成员之间互相鼓励、互相支持,形成了团结拚搏,富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二是实行“凝心工程”。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对干警来说是一种无言的教育。院党组制定了“一有、二敢、三要、四带头、五不、六自”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有”即有党性原则;“二敢”对工作敢抓、对问题敢管;“三要”要团结进取,要勤政务实,要廉洁奉公;“四带头”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审判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带头参与办案和干警同甘共苦,做干警工作上的坚强后盾和表率;带头抵制说情风,无私无畏,做清正廉洁的楷模;带头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做克己奉公的榜样;“五不”对工作不推萎扯皮,对自己不搞特殊,对干警不遮丑护短,对问题不推卸责任,对荣誉不好大喜功;“六自”自尊、自重、自省、自强、自励、自警)。领导班子成员严于律已,坚持上下班步行,不搞特殊化,在福利待遇上与干警一个标准,在处理干警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上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违反原则、不变通规定,不碍于情面,不照顾关系。能够顶得住人情、抗得住诱,用自身良好形象为干警树立榜样,从而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
  三是实行“同心工程”。在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用创一流的目标统一干警思想,把“反骄破满保省标、创新务实再提高”的口号,制成标牌,挂在办公楼醒目的位置,时刻勉励干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团结奋斗,争创一流。
  四是实行“民心工程”。对入党、提干、奖金分配、上级来人招待标准、陪餐人员、车辆管理、财务管理等敏感问题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都在干警大会上公开,不搞暗箱操作,使干警能够参政议政,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第二,变显性教育为显性与隐性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在加强理论宣传的同时,注重以活动为载体,选择一些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干警进行引导。比如开展蓝球赛、乒乓球赛、文艺联欢会等一些文体活动和植树、修路、扶贫济困捐款捐物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举办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各种业务竞赛活动等,激发干警的团队意识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拚搏精神,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温和、实在、现代化、生活化,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贴近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几年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证明,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必须在“贴近”上作文章,致力于见人、见事、见思想,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首先,贴近管理。针对干警平时分散办案和法庭距院机关较远,管理不便等特点,在配备各部门人员时,坚持配强骨干,用好骨干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分散化、及时化。通过在办案过程中随时面对面谈心,心贴心交流等轻松的气氛和随机性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问题普遍谈、平时经常谈、个别反复谈”的局面,保证干警的生活有人问,困难有人帮,矛盾有人解,形成了人人是教员、处处是课堂、事事是教材,时时受教育的生动局面。使干警的思想问题,达到“一谈就通”的效果。
其次,贴近现实,在机构改革中,注重结合改革,更新干警观念,教育和帮助干警树立能上能下的思想,树立有贡献就有价值的观念,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失败者正确分析失败的主客观原因,鼓励他们振奋精神,拼搏工作,从而避免了乱猜疑、乱归因,最大限度地消除竞争的负面影响,全面实现改革的积极的效果。
第三,贴近大局。依法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任务。结合开展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我们制定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定》、《审理涉企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企案件实行了层层负责制和“三个一样”(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一样、大企业和小企业一样、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三个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危困企业提供减缓诉讼费的法律帮助;各基层法庭实行了“四不传”、“四就地”、“四优先”、“三不”、“24小时值班”、“电话投诉”、“两约定”等便民措施。(“四不传”年老体弱不传、行动不便不传、有小孩拖累的妇女不传、交通不便不传。“四就地”就地立案、就地取证、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四优先”易矛盾激化的案件优先、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案件优先、涉及外来投资者案件优先、“三养”案件优先;“三不”农忙季节不传唤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拘留农民当事人、农忙季节不查封农机具;“两约定”与当事人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这些措施在便民诉讼、改善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四,贴近职业特点。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在全院提出要做到“三个忠实”、树立“七个意识”。即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树立服务意识、并实行了院长“三包”制,即各主管院长包主管线业务,包干警思想、包监督。使人员、思想、业务一体化管理,院长抓副院长、副院长抓庭科长、庭科长抓干警的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贴近审判主题。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注重加强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结合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制定了《民事案件改革试行办法》、《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理操作规则》、《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审判流程管理制》、《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制》、《违法审判案件线索举报制》等制度。实行了《审限警示制度》、《超审限案件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对出现错案、超审限案件和违法违纪的审判员,实行一票否决制。由于实行了上述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第五,贴近重点部位。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当前社会上不良风气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并把防止和杜绝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突出基层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少年审判、民商事案件、执行等五个重点部位和敏感环节五个环节,强化廉政教育,以有效杜绝司法腐败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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