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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7:18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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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8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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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非税[2006]153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
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政府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山东、广东等省市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省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市县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市县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政府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市县尚未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造成收入流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政府公共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统筹社会财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3.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按先规划、后建设和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体量大小及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大力推行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招标拍卖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广告。
为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户外广告资源要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经营权、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开发的利用政府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签订有经营使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必须重新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未签订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收回,统一招标拍卖,或按同等条件下的户外广告招标拍卖金额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也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可给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的,广告经营使用者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同级政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条幅广告等广告类型,不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其征收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应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户外广告开发建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市县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办法和具体操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和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和老百姓乱收费,加重企业和老百姓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各市县要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管工作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运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城市规划或市容管理部门要抓紧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规划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维护及经营管理行为。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支出按规定用途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建设、规划、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65号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曲靖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规划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曲靖市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沾益县和马龙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核定受理、初审、报批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容积率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容积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采取专家论证、公开公示后(较大项目需召开听证会),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及本人签名。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规划管理各阶段容积率指标的审查、审核工作。凡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容积率指标突破规划条件或者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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