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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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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2009年党建工作要点

国中医药机党办〔2009〕1号
(2009年3月18日)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开局年,也是在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变化中努力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落实年。2009年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继续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全面推进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为确保党组中心任务和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和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干部,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素质和能力
1、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教育为理论武装工作的重点,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总结改革开放30年和新中国成立60年的成功经验,帮助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要求、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要求,推动和促进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心组在理论武装工作中发挥“龙头”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创新理论武装的载体,增强理论学习的效果。
2、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各级党组织要继续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工作,按照“四明确一承诺”的要求,强化责任、重在落实,加强督查、兑现承诺,务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要把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重大任务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主动谋划对策,积极应对挑战。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的学习,以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为重点,进一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时代精神。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主题,深化和拓展思想教育内容,深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的主旋律。
4、继续抓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适应科学发展要求和干部成长需要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争取党政领导对干部脱产进修培训工作的支持,提前安排好有关干部的工作,确保他们按时参加培训。
二、以“三项建设”为载体扎实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建工作保障和服务作用
5、用“三项建设”为党群工作注入活力。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单位)和和谐团队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三项建设”的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这项工作,并责成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三项建设”工作方案,认认真真抓落实。要切实增强“三项建设”意识,积极运用“三项建设”的重要工作平台,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活动等与“三项建设”工作统筹规划,有机结合,合理安排,扎实推进,为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6、自主开展好“五个日常五个一”工作。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提高抓好党建工作的意识和能力,结合“三会一课”等党内基本工作制度,继续创造性地自主开展好“五个日常五个一”(即理论学习、维护稳定、组织发展、党费收缴、廉政建设和一次办班、一次党课、一次活动、一次生活会、一次民主评议)的基层组织工作。继续推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支部(总支)书记理论学习责任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职领导干部自学制度》和年度理论学习量化考核工作,并纳入年终干部年度考核指标。通过开展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和离退休党员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认真抓好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关怀、帮扶工作。
7、加强对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紧密结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党建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深化对党建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按照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积极更新党建工作理念,改进党建工作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努力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党建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三、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
8、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继续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建设,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纪律观念,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利益观,身体力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
9、促进机关转变作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引导党员干部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关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促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在建设节约型政府中做出表率。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文风。
10、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把“创争”活动作为局机关党建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直属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做群众满意职工”。及时宣传、推广“创争”活动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创争”活动不断提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水平。
四、认真贯彻执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11、抓好制度落实。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经验总结和交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抓党建工作的责任,坚持和完善各级党组织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党建工作格局。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及时学习贯彻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适时举办培训研讨班。
1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认真总结和运用在抗震救灾、服务奥运等重大任务中基层组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经验,指导基层党组织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提高学习能力、教育能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强化学习功能,激发组织活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强化党员权利义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提高议事能力。深入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
13、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把政治上强、有能力、有水平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党务干部队伍中来。加强党务干部培训,提高党务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关心党务干部工作和生活,热情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4、深化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督促领导干部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15、深入推动《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紧紧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三个关键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把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监管惩处结合起来,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16、加强监督和行风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六、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民主党派作用,支持群众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17、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增强班子合力、提高决策能力为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指导和组织开好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维护稳定和创建平安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党员干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把开展广泛的形势政策教育与面对面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和感召力。加强和改进舆情信息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18、做好统战群众工作。加强统战工作,切实尊重和发挥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作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加强对群众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工会十五大、共青团十六大、妇女十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在群众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好参加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会、阅兵、群众游行等重大活动的有关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工青妇组织要统筹协调,结合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生动活泼的庆祝活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爱国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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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威政办发 〔2005〕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设置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6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接待、信息、后勤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执法管理科(挂宣传法制科牌子)。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和大型整治行动;负责督导环翠区、高区、经区环境卫生督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上报和经验总结。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执法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的指导监督。
  (三)财务装备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罚没款上缴的监督工作;负责执法监察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工作。
  (四)政工科(挂督查科牌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负责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行风建设;负责受理对执法监察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各执法大队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查处。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5个大队,均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120名。原市城建监察支队现有在编在职人员划分到5个大队管理。
  1.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一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2.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二大队,编制30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南、平度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3.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三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及有关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4.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四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5.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五大队,编制15名,可配备正副大队长各1名,负责温泉、桥头、草庙子等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以暴力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三)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山东大学法学院 白广亮

内容提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 票据丧失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
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 ,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3、票据丧失人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也就是说除了票据有效外其占有也应当是有效的,否则就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中一共规定了三种救济的办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方式。
二、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法理分析和比较性分析
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
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济途径也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否则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因此,失票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确定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但这种救济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救济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救济的途径中去。在普通的救济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 ,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救济。
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如德国票据法规定,对遗失或灭失的票据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应提供担保,于到期日向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付款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采用普通的救济途径,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到期日前丧失的,持票人可请求出票人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如出票人要求担保。出票人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拒绝补发同样文义的票据,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补发。失票人可向法院提起丧失票据的诉讼,法庭或法官应裁定票据的丧失不能成立,如能提供使法庭或法官满意的担保对对抗任何人对丧失的票据提出的权利主张,则不在此限。 在台湾地区基本上是仿效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同时保留了挂失止付的救济方法,救济措施比较发达和完备,并且与大陆票据立法有较大的差异。
无论在什么地方,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都力求完备,并且又有了一个新的趋势就是在保护丧失票据权利的人的同时,也在极力的寻求一种能够保护其他法律主体和票据流通秩序以及交易安全。
三、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制度分析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就是指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具有暂时性,而要真正解决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失票人还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因此它不是一个根本性的措施。根据票据的性质来说,并非所有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款项都会被他人取得,票据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款项的问题,无需挂失止付。只有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才有必要申请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对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其暂时性,不能解决票据被善意取得后的失票人的权利保护等等。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这一规定存在一些问题:1、该规定扩大了挂失止付的范围,即只要是记载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均可以挂失止付,这不符合票据流通兑现的规则,给付款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2、该条的除外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和支票,未记载出票人(即付款人)的银行本票均为无效票据,当然不存在挂失止付的问题。建议将《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淡化,使法律文件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一致,以免产生歧义。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票据的广泛运用,在持票人票据丧失后的一种权利救济和保全措施,是一种票据丧失的最终补救措施,一般依据民诉法确定,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八章专门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谓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以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予申报,则产生失权效果的一种法律程序。如果说挂失止付只是暂时冻结了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公示催告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更好地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救济方式是最终的,更加有效。
公示催告程序的一般规则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分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在7 日内若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据,申报权利。若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逾期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3 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此外,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效果并不理想,没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其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许多单位及人员对此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其二是公示催告程序本身还存在一些缺憾,实际中难以操作。如人民法院公告的刊登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利害关系人无从知晓自己手中的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这样一来,公示催告程序的“发出告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条文原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从而使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公示催告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只靠公示催告救济方法也难以解决票据丧失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3、普通的诉讼救济
普通诉讼的救济措施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其票据权利得以救济和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票据法》虽规定提起诉讼为失票人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之一,但是却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欠缺。因为从票据法理上来讲,失票人在自己遗失票据后,不论对票据上的付款人还是出票人或是背书人等,都没有起诉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普通诉讼救济方法的措施是: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其对所丧失票据拥有所有权及丧失票据所记载的主要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但当失票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时,也应提供证据和票据所载事项。2、在失票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票据付款人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时,法院或票据付款人应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以用来补偿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3、如果票据付款人与失票人就担保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可由法院来裁定担保的方式和期限等;当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时,可由法院裁定将票据款项从票据付款人处提存到法院或由法院指定的机关保存。4、失票人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必须付款。5、在对丧失票据付款后,如果失票人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付款人又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法院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并及时通知失票人。
因此为了既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公示催告救济方法的不足,更好地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顺利发展,对票据丧失,应积极主张采用普通诉讼的法律救济方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尽管普通诉讼救济方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有所不一致,但它与《票据法》的规定和票据的基本特性相吻合,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总之,三种救济方法并存,使失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显示了较大的灵活性,体现了我国《票据法》既充分保护失票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其他票据利害关系人正当利益的立法宗旨。并且如果我们更加关注这些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和理论问题,就能让失票救济理论和实践都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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