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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9:21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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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31号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对口支援地震灾区临时住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选好址,配好套,管好用”,快速有序地安置灾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全程指导和服务。应及早介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灾区建设过渡性集中安置区(50套活动板房及以上)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和备案(登记表形式附后)。
  
   三、地市级及以下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填报辖区内过渡性集中安置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及时对未能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统计,并协调解决。
  
   四、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
  
   五、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和备案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过渡性安置区的选址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按照我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地震灾区过渡性集中安置区)

建设单位 (盖 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总 投 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占地类型 □ 工业用地 □ 农业用地□ 其他公共用地 安置规模及人数 套 人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拟开工日期 预计使用年限
计划建设期 联系人及电话
环境敏感区 □ 不涉及□ 涉及(□ 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其它)下游饮用水源 □ 无 □ 有(如有,距离: 公里 取水量: 吨/日)
饮用水来源 □ 自备水源 □ 区域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排放及配套环保设施 生活垃圾收集及配套环保设施
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污水处理简要工艺:污水处理规模: 吨/日排水去向:□ 城市污水管网 □ 其他 垃圾收集点 □ 无 □ 有(如有,请填以下内容)垃圾收集点数量: 个垃圾收集规模: 吨/日拟处置方式:□ 填埋 □ 焚烧 □ 其他去向:
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点 □ 无 □ 有(如有,医疗废物去向: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案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注:如有条件,请附上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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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5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是自治区常住人口;
  (二)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自治区、盟市、旗县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也可以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盟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七条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有残疾毕业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推荐残疾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毕业生,应当由生源地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应当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对残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酌情减免培训费。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分级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盟市、旗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解,建立自治区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区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十八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04/02/09)

根据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襄发[2003]24号)和襄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组建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加挂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体制,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许可管理职能移交市建设委员会。

(二)城市公共客运、城市出租汽车和人力客运三轮车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市交通局。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政策、措施、规定,研究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外型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直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广告媒体经营权的有偿出让;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市区临时停车场、临时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工作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负责市区集中统一执法和跨区综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录用(聘用)、检查评比;负责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正职的考察和任免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服务工作,组织、检查、督办市民投诉的落实。

(七)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工作考核情况核拨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经费;负责统一配发各城区、开发区行政执法装备;负责督促行政处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

(八)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统计工作。

(九)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局机关各项行政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局行政公文的审查把关工作;负责文书、文印、印鉴、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工作、年鉴编辑和大事记起草与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局系统新闻宣传和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核拨市区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经费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机关车辆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行政执法科

负责制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相对集中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指挥、指导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协调、督办上述七个方面的市区集中统一执法、跨区综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组织查处上述七个方面的大案、要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法规与执法督察科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负责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定、印制、编号和发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重要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受委托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进行纠察;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和查处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举报;负责处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投诉;负责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

负责制定市容市貌标准;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和形象的行为实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城市环境、立面容貌的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及外型核准的审定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县(市)、区市容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环卫规划和工作标准,组织检查督办各城区、开发区落实;负责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人事教育科

负责城管执法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党建工作,开展并指导城管执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管理统战工作,研究制定全系统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改革办法;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局属单位及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政正职的干部录用、调配、任免、奖惩与考核工作;按照上级人事、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调配管理;指导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直属单位各类技术职称改革和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进出有关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管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军队转业干部、士兵的安置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直属机构

成立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的副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设立城市管理110联动信息指挥中心,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跨区综合行政执法、快速反应、大要案的查处和城管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市容环卫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二)市、区(开发区)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0名。先期下达150名专项编制,人员编制分解如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大队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2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35名。

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75名。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0名。

汽车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7名。

鱼梁洲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专项编制3名。

原城建监察支队事业编制予以收回。

五、其他事项

1、城区、开发区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分解由各城区、开发区报市编委审批。

2、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从市城市管理局调整10名在编在职在岗的机关工作人员到市建设委员会。

3、自该方案批复之日起,原《襄樊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襄政办发[2002]74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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