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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5:59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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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8年6月,为便利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69号),规定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暂将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业务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管理。为规范北京奥运会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加强境外个人购汇统计、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8日起,终止执行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等值5万美元年度购汇总额管理规定。各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相关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银行应继续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购汇业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信息应逐笔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购汇交易”模块项下“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栏,并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银行应认真做好境外个人购汇业务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加大对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加强对辖内银行的监督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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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届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惠府〔2008〕94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惠州软件科学园建设、配套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对获得现代信息服务业相关资格认证的企业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突出绩效。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和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扶持项目验收,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对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和信息服务业的公共服务现代化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惠州软件科学园在园企业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当年初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单位所属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有关章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四)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单位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检验或者税务登记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七)同一个项目当年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扶持项目,市属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单位,县、区单位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扶持项目终止,归还已经拨付的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与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企业规模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信用等级
(附证明)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企业总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资本金总额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项目总投资

已自筹资金

已到位贷款
(附证明)

项目基本情况(另附文字不少于1000字)
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对行业发展及增加社会就业等贡献,以及申请补助政策依据等情况。

是否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
(附证明)

申报补助资金

申报贴息资金

申报奖励资金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第三方物流风险及保险对策
(齐艳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52)



“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看法是,对风险的掌握程度是划分现代和过去时代的分水岭:所谓对风险的掌握就是说未来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人类在自然面前不再是被动的。”
——Peter L.Bernstein著《与天为敌:风险探索传奇》

一、第三方物流业务风险概述
现代物流企业在攫取“第三利润源泉”的同时,其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风险管理的理论,现代物流风险可谓是体系庞大、纷繁复杂,它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纯粹风险,还包括责任风险、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各个方面。风险管理将有助于企业领导者科学地决策,如何避免风险是摆在现代物流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鉴于客户流失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投融资风险、财务流动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在企业管理中具有一般性,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将风险的概念仅仅界定为与物流业务运营密切相联系的纯粹风险,即货物的灭损和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两个部分。
一般而言,现代物流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托运人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货物灭损带来的赔偿风险——对物流安全性的挑战
包括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可能发生的环节主要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发生的原因可能有客观因素,也可能有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有不可抗力、火灾、运输工具出险等,主观因素主要有野蛮装卸、偷盗等。
2.延时配送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及时性的挑战
在JIT原则的要求下,物流企业延时配送往往导致客户索赔。从实践中看,客户索赔的依据大多是物流服务协议。也就是说,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
3.错发错运带来的责任风险——对物流准确性的挑战
有些时候,物流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分拨路径发生错误,致使货物错发错运,由此给客户带来损失。一般而言,错发错运往往是由于手工制单字迹模糊、信息系统程序出错、操作人员马虎等原因造成的。由此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同时,物流服务协议中往往还约定有“准确配送条款”,因此客户也可以依据该条款的约定提出索赔。此时便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得享有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的选择权。
(二)与分包商之间可能产生的风险
1.传递性风险
传递性风险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否通过分包协议把全部风险有效传递给分包商的风险。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500元,但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签订的协议却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100元,差额部分则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买单。在这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分包环节造成的货损并没有过错,但依据合同不得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由于目前铁路、民航、邮政普遍服务等公用企业对赔偿责任限额普遍规定较低,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由公用企业部门分包时将面临着不能有效传递的风险。
2.诈骗风险
资质差的分包商,尤其是一些缺乏诚实信用的个体户运输业者配载货物后,有时会发生因诈骗而致货物失踪的风险。
(三)与社会公众之间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
1.环境污染风险
第三方物流活动中的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交通拥堵、机动车排放尾气、噪声等。根据环境保护法,污染者需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风险
运输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该由其所属的物流企业承担。
3.危险品泄漏风险
危险品物流有泄漏的风险,随时会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这一点值得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企业警惕。
二、第三方物流风险的防范对策——兼谈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
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做到“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呢?对风险的态度是偏好还是厌恶?是自留还是转嫁呢?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
也许从一开始物流业对保险业便寄托了太多的渴望,因此物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物流公司的需求,量身定做一个对口的保险产品来转嫁第三方物流运营中的所有风险。然而遗憾的是,保险业从来没有、将来也不大可能提供一个万能产品来保障物流运营中的所有风险。道理很简单,作为商业化运营的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价值追求的,对于一些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对于不可保风险,物流企业应该努力寻求其他的风险规避手段。
以下笔者将结合风险管理模型,来具体分析物流业务风险中哪些属于可保风险,哪些属于不可保风险,进而给出若干不同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即保险)。
具体防范对策按照企业的风险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三、发展物流保险尚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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