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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59:49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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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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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城市社区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经征求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并报我部备案。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附件)

第一条 社区卫生诊断
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了解社区居民健康状况,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
第二条 健康教育
1、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明确社区健康教育的重点对象、主要内容及适宜方式。
2、开展面向群体和个人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3、配合开展免疫接种、预防性病艾滋病、无偿献血、生殖健康、禁毒及控烟等宣传、教育。
第三条 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社区防治。
2、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制度,并协助开展漏报调查。
3、配合有关部门对传染源予以隔离以及对疫源地进行消毒。
4、指导恢复期病人定期复查并随访。
5、开展计划免疫等免疫接种工作。
第四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开展健康指导、行为干预。
2、开展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监测。
3、对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实施规范化管理。
4、对恢复期病人进行随访。
第五条 精神卫生
1、开展精神卫生咨询、宣传与教育。
2、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
3、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监护和社区康复。
第六条 妇女保健
1、围婚期保健:开展婚前卫生咨询与指导;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开展婚后卫生指导与生育咨询。
2、产前保健:了解孕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和生育状况;早孕初查并建册;开展孕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指导。
3、产后保健:开展产后家庭访视,提供产后恢复、产后避孕、家庭生活调整等方面的指导。
4、更年期保健:提供有关生理和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更年期妇女合理就医、饮食、锻炼和用药。
5、配合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科疾病的筛查。
第七条 儿童保健
1、新生儿期保健:新生儿访视及护理指导;母乳喂养咨询及指导。
2、婴幼儿期保健:早期教育;辅食添加及营养指导;生长发育评价。
3、学龄前期保健:心理发育指导及咨询;生长发育监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指导。
4、学龄期保健:与家长配合开展性启蒙教育和性心理咨询等。
5、儿童各期常见病、多发病及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
第八条 老年保健
1、了解社区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
2、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3、指导意外伤害的预防、自救和他救。
第九条 社区医疗
1、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
2、疑难病症的转诊。
3、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及转诊。
4、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第十条 社区康复
1、了解社区残疾人等功能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和医疗康复需求。
2、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和咨询。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在夫妻双方知情选择的前提下,指导夫妻双方避孕、节育。
2、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咨询。
第十二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条件,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和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扩大旅游方面的相互合作,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鼓励以交换纪录片、旅游文章、简介以及与各自国家旅游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的方式,宣传对方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以加强对对方在此领域内所获得成就的了解。
  二、任何一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互惠原则,鼓励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散发对方的旅游文件及旅行宣传资料。
  三、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可能给对方为宣传本国旅游业而举办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展览会提供方便。

  第二条
  一、双方将对下列三方面的经营交换意见和经验:
  (一)本国的和国际的旅游业
  (二)旅游企业和饭店
  (三)空闲时间的活动
  二、双方通过有关机构为交换下述领域内的经验提供方便:
  (一)旅游手工艺品的发展及制造纪念品
  (二)小型地方饭店、餐馆等的发展及对具有地方特点的保护
  (三)防止旅游区域的颓废
  (四)节日及体育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旅游机构,尽力做到在以下旅游业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一、在旅游企业和饭店企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互访;
  二、交换旅游和饭店培训学校的教学大纲;
  三、促进由双方饭店企业合作互相提供实地培训。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尽力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
     韩 克 华        阿里·麦加尔·纳泽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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