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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9:13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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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和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12369”环保热线网站http://www.12369.gov.cn下载。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40B6EE95A1C7AFA99832D118718895C538A00400/filename/W020120723517360930082.pdf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


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七月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评查方法,提供了案卷评查单样式、实体评查评分标准、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价。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 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行政处罚案卷
2.2法定处罚主体
2.3当事人
2.4环保部门负责人
3.工作依据
3.1法律
3.2部门规章
3.3司法文件
4.评查内容
4.1主体合法
4.2事实清楚
4.3证据充分
4.4适用法律正确
4.5程序合法
4.6文书规范
4.7执行到位
4.8归档规范
5.评查程序
6.评查办法

附一:案卷评查单样式
附二:实体评查评分标准
附三: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价。

2.术语和定义

2.1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

指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制作的文书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案卷,可参考本指南关于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

2.2法定处罚主体

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保部门。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南关于环保部门的规定。

2.3当事人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4环保部门负责人

指环保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视为“环保部门负责人”。

3.工作依据

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3.3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4.评查内容

4.1主体合法

4.1.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案件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1.4对当事人的认定正确。

4.2事实清楚

4.2.1对当事人行为的描述清楚。

4.2.2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准确。

4.2.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4.2.4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4.3证据充分

4.3.1 卷内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3.2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3.3卷内证据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4.3.4 卷内证据能证明当事人行为、有关法律事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

4.4适用法律正确

4.4.1 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4.4.2 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4.4.3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4.5程序合法

4.5.1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补充立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

4.5.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回避申请权。

4.5.3 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5.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4.5.5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5.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

4.5.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过集体审议。

4.5.8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并附有送达回证。

4.5.9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

4.6文书规范

4.6.1文书各要素齐全。

4.6.2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结构严谨。

4.6.3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4.7执行到位

4.7.1 当事人自行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各项义务得到全面、足额的履行。

4.7.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7.3 收缴罚款、没收财物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4.7.4无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4.8归档规范

4.8.1案卷分年度归档。

4.8.2一案一卷。

4.8.3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填写规范。

4.8.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5.评查程序

5.1制定评查工作计划。

5.2书面通知评查事项,告知评查流程、范围、形式、时限、标准、案件类型、调阅案卷数量、评查项目、工作要求等。

5.3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

5.4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案卷评查,计算得分,填写案卷评查单。

5.5对案卷初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5.6听取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5.7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复核和修正,确认案卷成绩。

5.8通报评查结果。

6.评查办法

6.1案卷评查分为实体评查和卷面评查两部分。实体评查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能否成立,卷面评查主要针对卷内证据的调取和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6.2 案卷计分采用百分制,分为实体分(满分为 50 分)、卷面分(满分为 50 分)和加分三部分。案卷总分=实体分+卷面分+加分。

6.3实体分设两档分值,其中实体内容全部符合规定的,实体分计50分;实体内容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实体分计0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二。

6.4卷面评分可以根据证据类型和文书种类确定评查项目,并逐项记分。卷面分=50*对应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三。

附一:

案卷评查单样式

被评查单位


总分
案卷编号


实体分
案卷名称


卷面分
案件类型


加分
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查人员签名、日期
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签名、日期
被评查单位意见






被评查单位代表签名、日期
备注
案卷总分=实体分+卷面分+加分。
评分标准及实体分、卷面分详细得分情况附后。


附二:
实体评查评分标准
使用说明:
1、本标准用于评查案卷实体内容。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描述见下表。与其中任何一项描述吻合的,实体分计0分;与全部描述都不吻合的,实体分计50分。
序号
评查
项目
评分细则
在吻合
处打√
实体分 备注
1
主体
资格
1、 以非法定处罚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以环保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以非法定授权机构的名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加盖非法定处罚主体印章)。
2、 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3、 行使了其他部门的处罚权。
4、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没有加盖环保部门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5、 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
6、 当事人身份认定错误(如当事人不是环境违法行为人)。
7、 当事人名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8、 同一案件不同文书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9、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与实际履行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2
事实
证据
10、 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11、 违法事实不清(如同一案件不同材料的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说明)。
12、 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如询问笔录中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且无现场录像或者录音,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
13、 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条的描述完全不同, 且无有权机关正式解释。

3
适用
法律
14、 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如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引用任何依据;仅有规章(不含)以下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未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以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已失效的条款为依据)。
15、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所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错误。
16、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所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条款错误。
17、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点出所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相应条款。
18、 超出法定处罚种类。
19、 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序号
评查
项目
评分细则
在吻合
处打√
实体分 备注
4
履行
程序
20、 处罚决定日期早于调查取证日期。
21、 处罚决定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
22、 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履行。
23、 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4、 调查取证仅由一名执法人员进行。
25、 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事先告知。
26、 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
27、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申请权;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
28、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未举行听证;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举行了听证。

5
实体分
小计


附三:
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使用说明:
1、本标准用于评查案卷卷面内容。
2、可以根据证据类型和所发文书种类确定评查项目。
3、卷面分=50*对应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
4、加分单列。
5、内容完整、规范、正确的,得相应分值。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不正确的,不得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加分
1、无立案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得分项:
2、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1分)
3、立案号(1分)
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分)
5、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描述。(2分)
6、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2分)
7、环保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2分)
1
立案审
批表
加分项:
8、有案件来源信息。(1分)
9、立案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1分)
10分
得分项:
1、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1分)
2、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2分)
4、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2分)
5、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2分)
6、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2分)
7、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4分)
8、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日期。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有记录人的注明。(2分)
9、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10、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压指印。(1分)
11、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1分)
2
调查询
问笔录
加分项:
12、其他参加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13、当事人公章或者加盖当事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等补强证据。(2分)
20分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得分项:
1、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1分)
2、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2分)
4、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2分)
5、现场负责人在场的, 有告知现场负责人申请回避权利记录。(2分)
6、现场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6分)
7、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执法人员的注明。(2分)
8、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9、修改处有检查(勘察)人的签名或者压指印。(1分)
10、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1分)
2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加分
3
现场检
查(勘
察)笔录
加分项:
11、现场负责人的审阅确认意见、逐页签名、日期。(2分)
12、现场示意图。(2分)
13、其他参加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14、被检查(勘察)人公章等补强证据。(2分)
4
环境监
测报告
得分项:
1、环境监测机构全称。(1分)
2、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1分)
3、委托单位全称、监测项目的名称。(1分)
4、采样时间与监测报告出具时间符合逻辑。(1分)
5、监测点位与取样记录采样点位一致(委托单位未提供的除外)。(1分)
6、监测方法、检测仪器。(1分)
7、检测分析结果。(2分)
8、编制、审核、签发人员签名。(1分)
9、环境监测机构印章、日期。(1分)
10分
得分项: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分)。
2、 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分)。
5
收集的
证据
加分项:
3、在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出处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1分)
4、书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1分)
5、书证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6、照片、录像注明证明对象。(1分)
7、照片、录像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1分)
8、照片、录像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1分)
9、照片、录像经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1分)
10、证人证言有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 (1
分)
10分
6
案件调
查报告
得分项:
1、调查报告的形式完整: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是否齐全。(3分)
2、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2分)
3、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3分)
4、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2分) 10分
1、不符合“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适用条件的,本项得0分。
7
先行登
记保存
证据通
知书
得分项:
2、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1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1分)
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2分)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2分)
6、环保部门印章、日期。(1分)
7、附载有物品信息的证据清单。(2分)
8、送达回证。(1分)
1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加分
7
先行登
记保存
证据通
知书
加分项:
9、当事人公章或者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1分)
10、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日期。(1分)
1、实施查封或者暂扣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本项得0分。
得分项:
2、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1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1分)
4、实施查封(暂扣)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法定事由。(2分)
5、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名称、期限和存放地点。(2分)
6、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1分)
7、环保部门印章、日期。(1分)
8、附载有物品信息的清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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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格式合同的情形大大增多,小到银行开户、手机入网,大到房屋买卖、车辆买卖等,格式合同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格式合同在提供便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公平、非法推责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及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由于他们法律知识匮乏,法制意识低下,维权能力不足,更容易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者,强化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对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极为必要。

  而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格式合同具有单方性、对世性、固定性、强制性以及书面性等特点。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是经济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其可以将预先由其拟定的反映其意志及利益的条款强加于他人,对方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没有与之协商的余地。也正是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许多不公平条款、霸王条款等充斥在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中,从而引发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成为不可或缺。

  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体现在:直接限制或免除提供合同一方的责任;限制对方权利;限制对方寻求救济手段以及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对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一是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详细的说明;二是规定那些免除提供合同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归为无效;三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的解释。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还引导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这也是对格式合同进行的一种侧面规制。

  虽然相关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制,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因格式合同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并不因此而有所减少,反而有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对于农村群众,很多人字都认识不多,根本无法读懂及理解格式合同的意义及存在陷阱,因而常常成为格式合同的受害方。故进一步如何提高乡村人的法制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显得尤为急切。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马岭法庭)

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
1995年10月28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
现将《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理处罚,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实施的无线电管理处罚,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到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行为和处罚
第六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
(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
(三)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
(四)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
(五)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
(六)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
(七)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报告的;
(八)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九)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第七条 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
(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四)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
(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
(七)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故意干扰合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二)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三)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者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
(四)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技、医疗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
(五)设置、使用可能产生有害干扰的各类非无线电设施,未征求城市规划部门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
(六)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出后,仍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七)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对航空器、船舶安全航行造成危险,经指出后,仍不停止使用的;
(八)擅自与核准通信范围以外的其它电台(站)进行通信,影响他台工作的;
(九)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条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一)擅自变更频率、呼号、台址、服务范围、工作时间、通信对象、天线参数、发射功率等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电台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供自己使用的频率、呼号的;
(三)发射、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四)擅自更换发射设备、工作方式的;
(五)有变更核定项目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使用频率超过核准的带宽,影响他台工作的;
(二)拒不执行经协商后作出的调整或者收回频率决定的;
(三)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
(四)使用频率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
(六)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
(七)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的。
第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获取电子信息情报的,境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境外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应当向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实施处罚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地方、州、盟)设立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执法人员主动出示证件和佩戴标志;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委托证明或者委托机构颁发的证件;
(二)查明违法事实,调取证据;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四)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
(六)告知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处罚的理由、依据、处罚执行期限,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该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收缴罚没财物,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收缴的罚没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本规定所称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七条 处罚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必须送达被处罚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八条 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签收。当事人已向行政执法机构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
受送达人有拒收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两名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者办公室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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