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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4:23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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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业经2009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ΟΟ九年四月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和对违反机动车辆污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实施。

第三条 郑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和辐射环境影响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外)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委托郑州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娱乐场所管理、音像制品管理、营业性演出管理、电影管理、美术品管理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第五条 郑州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文物稽查大队实施。对违反《郑州市商代遗址保护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再委托郑州商代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实施。

第七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不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实施。

第八条 在郑东新区管理范围内,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不含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委托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立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郑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第十条 郑州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煤炭管理(含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实施。

第十一条 郑州市民政部门可以将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十二条 郑州市民政部门可以将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十三条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将违反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实施。

第十四条 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违反开工报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施。

第十五条 郑州市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反电力管理和节约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节能监察中心实施。

第十六条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实施。

第十七条 郑州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可以将职责范围内的违反新闻出版、版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出版物市场稽查大队实施。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规定,办理具体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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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南极办,青仪所,海南省海洋局:
为加强我局统配原材料的管理,保证我局各项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现将《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局指令性计划材料的管理,保证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现根据物资部关于指令性计划物资管理的暂行办法和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是指国家物资部及各部委管理的统配原材料。目前共69种(详见附件)。
凡列入国家重点攻关的科研项目、国家指定的工程项目,国家海洋局年度计划中的基建、科研、生产和技措维修任务,均可申请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
凡未列入国家和海洋局指令性计划的项目、任务,均不列入指令性材料分配计划,其所需材料应从其他渠道解决。
二、指令性材料中请计划的编制,要以国家和海洋局正式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为依据,由物资部门按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时上报。未按规定或逾期上报者,不予汇总。
三、在编制指令性材料申请计划时,应列出单项材料消耗定额。消耗定额要以国家或各单位所在地区公布的标准为依据。无统一标准定额的,可暂按实际需要或参照前三年实际消耗的平均值计定。
局物资公司根据所掌握的指令性计划材料的资源情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分配。各单位必须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任务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四、指令性计划材料要坚决贯彻管理与使用分开的原则,使用部门不应同时负责管理工作。计划的审核与申报、调拨与保管、核销与统计、节约代用与回收等,均由物资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五、局物资公司负责指令性计划材料的订货任务,关组织局属各单位参加订货。
对所签订的材料合同要严格复核,签订后各单位要按合同规定执行,及进付款、摧货、结算。如在合同执行中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局物资公司。各单位每半年要将合同执行情况向局物资公司报告。
六、为避免由于原材料供应紧张、运输困难等因素对任务的影响,保证正常供应和特殊情况的需要,各单位应有相应、合理的周转材料储备,并应尽快周转,避免因积压造成浪费。对周转材料及其经费应单列科目管理。
七、各单位应加强周转材料的仓储管理,努力改善仓储条件。要有利于保管、宜于存储、吞吐方便的专用库区及设备。材料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要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仓储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帐物一致。
八、对品种、规格不适用的材料,可通过调剂、串换解决。在进行调剂、串换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应坚持以局系统和军工系统及地方物资部门为主的原则,并报局物资公司备案。在价值量超过两万元时,须经局物资公司批准。
对调剂、串换材料的价格,可参照当地物资部门的规定办理,所得余款要单独记帐,不进利润,盈亏互补、滚动使用,用于以后材料调剂、串换时的亏损补贴。不得搞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
九、原材料在需要报废处理时,应认真查明原因和责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处理后及进冲帐。处理价值量在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局物资公司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十、物资部门应积极做好原材料的节约、代用和回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各种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任务的材料的预拨、发放与使用,应严格按计划和有关规定办理,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在工程(项目)、任务完成后,物资部门应对所用材料及时进行核销,并将剩余和再用材料回收处理。
十一、国家海洋局系统所有使用指令性计划材料的单位,必须向局物资公司按时编报统计报表。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编报统计时,应认真按《统计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不按要求和规定编报统计的,不予安排下期材料供应计划。
十二、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原材料供应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对在供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按规定予以行政及经济上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局属各单位,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十四、本规定的有关解释权在中国海洋物资公司。
十五、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物资部及各部委管理的指令性计划物资目录
一、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69种)
1、原国家计委分配的统配材料27种:生铁、钢材、铜、铝、铅、锌、锡、金、银、铜材、铝材、铅材、木材、水泥、橡胶、硫酸、硝酸、盐酸、纯碱、烧碱、煤、原油、汽油、柴油、原棉、棉纱、轮胎。
2、国务院国发(1988)27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增指令性计划分配材料42种:
由物资部管理的:镍、镁、平板玻璃、金刚石、焦炭(商品量)、石油沥青、硫铁矿、氰化钠、氰化钾、纯苯、甲苯、二甲苯、电石、丙酮、冰醋酸、苯酚、苯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己内酰胺、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乳胶、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
由冶金部管理的:铁矿石、铁合金、水渣。
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的:氧化铝、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
由轻工业部管理的:纸浆、烷基苯、五纳。
由纺织部管理的:化学纤维、化学聚合体。
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的:卷烟纸。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62号



  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2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8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3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2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8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3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210/t20121031_240780.htm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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