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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46:19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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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运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电话、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装置;
  (五)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六)无障碍厕所、厕位;
  (七)无障碍标志;
  (八)其他便于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市和县(市、区)残疾人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住建、旅游、商贸、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申请立项、扩建等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无障碍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市和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根据无障碍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改造。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分别由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相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养护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对城市公共建筑已建成的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入口、电梯、专用厕所(厕位)、轮椅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者均应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住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市政设施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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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政治和业务素质,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蓬
勃发展,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大批技艺精湛的劳动者的重要保证。“九五”
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职业培训
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素质有了显著提高,教师队伍结构有了明显改善。
随着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现代科技在生产中日益广泛地应用,社会对高素质、
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是职业培训师资队伍仍然存在整体素质
偏低,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不足,技能不高等问题,难以满足培养大批高
素质劳动者的需求。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教学质量,加快职业培训事业发
展,现就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
决定》要求,大力推进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使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
高,教研、教改能力普遍增强,既能讲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生产实习的“一
体化”教师不断增多,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
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较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新型教师队伍。

到2005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均要达到
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中获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证书的占教师总数的10%。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中,具有
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学历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80%。就业
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
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80%。

二、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

  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业培训教师开展
政治理论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和业务提高培训。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
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师培训计划,并积极创
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可以采取专题学习、讨论交
流等多种方式,督促教师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可以
组织教学观摩、开展教学成果评比和教学方法经验交流,全面提高教师授课
能力;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
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此外,还应积极鼓励青年
教师主动参与或独立承担教改研究课题,多出研究成果,使之成为职业培训
事业的中坚力量。技工学校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每两年不得少于80学时,
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每两年不得少于50
学时。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和其他职业培训
机构年审的重要检查内容。

  三、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劳动保障部在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中,选择一批师资
队伍素质较高、教学设施比较先进的学校,逐步建立国家级示范性教师培训
基地,承担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国家级教师培训基地可面向全国开展
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并按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求,建立省级教师培训
基地,承担省内职业培训教师培训任务。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对职业培训事业
发展的需求,西部地区要设立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快少数民
族职业培训教师队伍素质建设。被确定为教师培训基地的学校要增加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和培训场所建设,积极开设教师培训课程,研究开发新的培训
方法。

  四、开辟多元化师资来源渠道

  要继续发挥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的作用,为职业培训机构培养“一体
化”教师,使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成为职业培训后备师资培养的主要阵地。
与此同时,要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聘用或与高校、科研机构、
大企业联合办学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人才尤其是一些高科技领域的
急缺专业人才任教,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各地区要积极建立包括
社会各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人才库,并
定期公布有关信息,以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建立定期考核、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要定期对职业培训教师综合素质进行岗位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是
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感;二是是否具有现代教育观念,掌握
素质教育理论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三是是否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和
创新能力;四是是否掌握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要建
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教师岗位考核结果应作为竞争上岗、实
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体化”教师在竞争上岗和享受有关待遇上应优先考
虑。要建立优秀教师评选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显著成果的教师和教育工
作者给予奖励,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重视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结合当地职
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劳动保障工作整
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合理安排,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师资培训
专项经费,并通过购买成果等方式,引导培训方向,确保培训质量。同时,
要通过组织教学改革成果评比、研讨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
优秀教师在当地职业培训教改教研活动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关于做好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市秩函[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资打假办公室并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全面落实今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部署,配合我部近期开展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控工作,切实搞好冬季农资打假,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抓紧落实各项既定工作部署

  今年以来,农业部统一部署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2005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5]3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5]2号)和《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市[2005]29号),针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等主要农资品种的市场整顿与规范,确定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同时在全国15个县启动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各地相应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具体实施方案。时近年底,各地要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抓紧开展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已经完成的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与成效,并进行适当宣传。尚未完成的工作,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继续狠抓落实,确保按计划、按进度完成全年各项既定工作部署。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清理工作进展、农业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清理脱钩工作进展、大要案件查处工作进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毒鼠强等违禁剧毒鼠药清缴工作情况。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方案继续做好各项工作。

  二、围绕冬季农业生产,切实有效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当前,冬季农业生产正在紧张进行。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把冬季农资打假作为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内容,不能放松。要根据本地冬季农业生产和农资需求特点,制定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具体方案,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分工,提高巡查密度,下移监管重心,组织执法人员对县以及乡村农资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通过市场检查,坚决查办各类坑农害农和违规经营行为,曝光一批不合格产品,依法吊销一批违规企业证照,严厉处罚相关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要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资经营户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确保冬季农资打假工作取得成效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围绕动物疫病防控,加大疫苗打假力度

  当前正是动物疫病高发、易发时期,特别是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先后爆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密切关注动物防疫工作最新动向,加大宣传教育与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主动发挥农资打假牵头协调部门的作用,整合力量,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对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无批准文号产品、违法经营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农业部近期关于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行动,加大打击假劣疫苗的力度。充分发挥乡村基层农资监管员的作用,深入调查掌握本地疫苗销售、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和追查。省、市、县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生物制品研制、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巡查和宣传教育,坚决禁止无证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四、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加大支持配合力度

  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农资打假与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在配方施肥,科技入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清查整治违法经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禁用兽药、农药及化合物等相关重点工作中,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推动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农资打假与监管的能力水平。

  年底将至,各地农资打假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工作总结,认真分析本地农资监管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农资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明年的工作建议。总结材料、全年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办(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发送电子版。

  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 业 部 市 场 与 经 济信 息 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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