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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43:51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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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用地审查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将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二、优化程序,简化报件

  (一)改进用地审查要求。一是优化用地审查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审核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对于其他审批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环节不审核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内容,但在预审复函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于项目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工作,在用地报批时由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备案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内容审核把关。

  二是改进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已设置矿业权重要矿产资源时,对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可先签订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建设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等内容。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负责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压覆矿产补偿等相关事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后,即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的权限履行压矿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组卷报批用地。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具体协商补偿标准并签定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完成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三是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审查要求。目前,所有补充耕地项目都需报部备案,包括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并运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占用与补充耕地项目予以挂钩确认。因此,用地报批时报送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号,不再重复报送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四是简化用地申报内容。考虑到与土地供应方式衔接,部对下发的用地批复进行了改进,对于经批准的用地,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再明确具体建设用地单位。因此,报部用地报件不需报送建设单位向县(市)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上述优化程序、简化报件后,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材料减为8件,详见附件 1;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也作相应调整,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

  (二)合理确定市、县申报材料。各省(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和业务建设情况,从优化程序、简化报件、提高效率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省、市、县各级受理用地报件要求。确定报件要求,应以各级职责履行到位为前提,确保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切实可行等。

  三、采取措施,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对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民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要提前介入,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具备用地申报条件后,及时组卷上报;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抓紧审查报批,提高运转效率。

  (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用地时,必须说明拟用地符合预审要求和土地使用标准,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应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同时,严格限制动工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先行用地批准范围动工建设,超出的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先行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申请,报批材料目录详见附件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文本格式详见附件4。

  四、强化基础建设,提高用地报批效率

  (一)大力推进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建设。各地在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中,要将用地审查报批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用地审批中信息化手段运用,全面实现用地审批网上运行、远程报批,加快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和报批运转,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培训提高报件质量。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用地报件质量低、补正率高、补正时间长的突出问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市、县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做好用地申报工作;严格审查申报用地,按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范要求提交审查报告,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申报用地情况,切实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

  (三)部加大报件受理审查把关力度。部将加大政务大厅对用地报件合规性审查的力度,对于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用地报件,坚决不予接收;对于发出补正通知但迟迟不予补正,或存在反复补正问题的用地报件,坚决予以退回。部将完善用地报件质量通报制度,定期对各省(区、市)用地报件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
1.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2.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3.报部批准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4.报部批准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文件文本格式.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5/t20120517_10996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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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1〕45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经营规范性,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农业保险的机构,要严格遵守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应由总公司事前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开办农业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应经总公司同意并制定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应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经监管机关备案的产品;应制定较完备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务操作流程;应制定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巨灾风险应对预案;应在事前向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业务开办前,经办机构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各项支持政策。

  三、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严格执行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严禁报行不一,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

  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保险标的基础信息管理。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地块位置或耳标号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

  五、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强化标的识别工作。对于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大宗畜牧业产品,应核实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鼓励各公司采用无人飞机、GPS等高科技手段辅助标的识别工作。

  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坚持农业保险承保到户原则。对于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借助村或乡(镇)、县(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引导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体投保,不得强制投保。对于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农牧作物和林木,应核对相关承包经营协议或租赁经营协议。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七、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

  八、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

  九、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承保档案管理。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

  十、实行集体投保的,保险单后应附有农户签字清单或分户投保清单。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协调结算补贴资金。

  十一、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保监局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之一,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杜绝虚假承保问题。

  十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标准化的细则或指引。

  请将承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5]第154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广字[2005]2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法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发布标注”XX专刊、专版“字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应予禁止。

二、对违法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处罚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交《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核发机关,由其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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