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38:19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2号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8月26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3年9月7日




附件: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http://imgs.sc.gov.cn/DocAnnex/2013/9/10/e75b0981d55642ce8143c3044f6ae469.rar



四川省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设施安全与通信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和军事、公安、交通、能源、航空、气象等专用通信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用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通信设施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战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用通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广电、工商、商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发现盗窃、破坏、损毁等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信设施产权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全省公用通信设施建设规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村镇等居民集中地区或者工业集中地区,应当配套设置公用通信设施。建筑物内及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条 规划和设计车站、机场、港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事先通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通信管线、基站设置等事宜。
第九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通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不得限制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第十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用通信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公用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通信管道、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的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对已有的空余通信管道、杆路、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专用通信设施与公用通信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线路及其他通信设施;
(三)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七)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
(八)对基站及配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破坏;
(九)在国家规定的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房屋、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十)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十一)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 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通信设施维护管理,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完善应急预案,保障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与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
因规划调整确需迁移其他设施或者要求其他设施产权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与其他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通信设施产权人承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大型基础设施,不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
因规划调整确需迁移通信设施或者要求通信设施产权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通信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修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应当与通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对可能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剪修申请,经批准后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剪修;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且情况紧急时,可由通信设施产权人剪修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部分枝条,并及时向其所有者通报情况。
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与通信线路及设施的安全距离,根据国家通信工程建设标准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废旧金属。
第十七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通信抢修抢险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或者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侵占、哄抢、盗窃、损毁通信设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至(六)项规定,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阻碍通信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通信电缆等通信设施或者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废旧金属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信息传输、交换功能的光缆、电缆、电线、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管孔、电杆、拉线、机房、铁塔、油机、太阳能电池板、避雷接地装置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署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审办发〔200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是在我国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认真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法治国家、法制社会和法制政府,推动审计工作与时俱进,意义重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了今年政府工作九个方面的主要任务。这些任务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审计监督应当在促进完成这些任务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此,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宪法活动,同时认真学习领会好《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工作所担负的任务和使命,增强做好审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紧紧围绕宏观调控目标开展审计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特别是投资规模偏大,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能源、交通和部分原材料供求关系紧张。对此,国家确定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适当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总体目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围绕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国债建设项目审计,促进提高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要注重揭露和反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促进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适当控制货币信贷规模,把更多的财力和物力用在社会发展和加强薄弱环节上。要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强对有关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抓住影响宏观经济的突出问题,更多地采用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综合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按照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部署,今年财税、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等各项改革的力度将明显加大。各级审计机关要紧跟改革步伐,在各项审计工作中注意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要注意及时发现和反映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完善改革措施,保障各项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注意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农项目的审计,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切实注意加强对耕地保护、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扶贫、支农等政府对农业投入方面的审计。根据今年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地方审计机关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积极搞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亏损挂账的清理审计,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搞好经常性监督,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参与清理开发区、整顿规范土地市场工作,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促进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保护农民的利益。

切实加强社保资金和教育、卫生经费等审计,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当前,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以及救灾资金的审计力度,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和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结合教育经费、医疗机构审计,加强对教育和医疗服务乱收费等问题的监督检查,促进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上学难、就医难问题,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

三、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反腐倡廉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也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继续加大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的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部署,高度关注工程建设、土地批租等经济案件高发领域,结合审计工作,注意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要把查处案件、纠正问题与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结合起来,促进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国务院领导提出,要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这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是对审计部门的激励和鞭策。当前,我国审计工作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群众观,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适当调整工作部署,突出审计重点,强化审计监督,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四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8日 财金〔2000〕122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是函告我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发布之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资产处置方案不论处置资产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一律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批为准。同时,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的要求,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将资产处置方案补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竞争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审处分离、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四条 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对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至少5人以上的奇数人员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组织建报财政部备案。

公司办事处比照上述办法相应成立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办事处总经理(主任)负责。

任何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一律不得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办事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对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实行岗位分离,重点是“审批和处置”分离,“评估和处置”分离,明确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公司及其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和申报;评估部门主要负责资产价值的检查和评估;资金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资产处置损失和处置费用审核及资金清算;法律部门主要负责资产处置合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涉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涉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办事处总经理(主任)批准。

办事处应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委托)方、受托评估机构、受托审计机构等内容。

公司要按规定,逐月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处置进度。

第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事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和尽职调查。

财政部和专员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 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处置方案,经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初次审核和评估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提交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办事处总经理(主任)批准实施。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公司审批。

(二) 公司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对办事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审核后,将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实施。

(三)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通过是否,实行一人一票制度,获全体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为国家有关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同类资产的市价。

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委托外部评估、审计的必要性;外部评估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公司内部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公司组织竞标、竞价活动的合规性;评估、审计费用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等。

第十一条 公司法人代表及办事处负责人不仅对资产处置的结果负责,而且对资产处置的过程负责。

公司法人代表及办事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拥有最终决定权。

公司副总裁和办事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查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但在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并且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对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制度,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理,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折股价或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证的法律文书。公司资产处置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财政部门必须对公司上报备案材料予以保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严禁对外披露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十八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二)   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   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   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损失;
(六)   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加大资产处置风险和损失;
(七)   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   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九)   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十一) 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