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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0:31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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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

  国务院于1999年8月4日批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王志宝
农业部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中 名           学 名                    保护级别
蕨类植物         Pteridophytes
观音座莲科        Angiopteridaceae
 法斗观音座莲       Angiopteris sparsisora             Ⅱ
 二回原始观音座莲     Archangiopteris bipinnata             Ⅱ
 亨利原始观音座莲     Archangiopteris henryi            Ⅱ
铁角蕨科         Aspleniaceae
 对开蕨          Phyllitis japonica                Ⅱ
蹄盖蕨科         Athyriaceae
 光叶蕨          Cystoathyrium chinense              Ⅰ
乌毛蕨科         Blechnaceae  
 苏铁蕨          Brainea insignis                 Ⅱ
天星蕨科         Christenseniaceae  
 天星蕨          Christensenia assamica              Ⅱ 
桫椤科(所有种)     Cyatheaceae spp.                  Ⅱ
蚌壳蕨科(所有种)    Dicksoniaceae spp.                 Ⅱ  
鳞毛蕨科         Dryopteridaceae  
 单叶贯众         Cyrtomium hemionitis               Ⅱ  
 玉龙蕨          Sorolepidium glaciale              Ⅰ  
七指蕨科         Helminthostachyaceae  
 七指蕨          Helminthostachys zeylanica            Ⅱ 
水韭科          Isoetaceae  
 * 水韭属(所有种)    Isoetes spp.                  Ⅰ 
水蕨科          Parkeriaceae
 * 水蕨属(所有种)    Ceratopteris spp.                Ⅱ 
鹿角蕨科         Platyceriaceae  
 鹿角蕨          Platycerium wallichii               Ⅱ  
水龙骨科         Polypodiaceae 
 扇蕨           Neocheiropteris palmatopedata          Ⅱ  
中国蕨科         Sinopteridaceae  
 中国蕨           Sinopteris grevilleoides            Ⅱ 
裸子植物          Gymnospermae
三尖杉科         Cephalotaxaceae  
 贡山三尖杉        Cephalotaxus lanceolata             Ⅱ 
 蓖子三尖杉        Cephalotaxus oliveri              Ⅱ 
柏科           Cuupressaceae  
 翠柏           Calocedrus macrolepis              Ⅱ 
 红桧           Chamaecyparis formosensis            Ⅱ  
 岷江柏木         Cupressus chengiana               Ⅱ  
 巨柏           Cupressus gigantea                Ⅰ 
 福建柏          Fokienia hodginsii                Ⅱ  
 朝鲜崖柏         Thuja korraiensis                Ⅱ 
苏铁科          Cycadaceae  
 苏铁属(所有种)     Cycas spp.                   Ⅰ 
银杏科          Ginkgoaceae 
 银杏           Ginkgo biloba                  Ⅰ  
松科           Pinaceae  
 百山祖冷杉        Abies beshanzuensis               Ⅰ  
 秦岭冷杉         Abies chensiensis                 Ⅱ 
 梵净山冷杉        Abies fanjingshanensis              Ⅰ  
 元主山冷杉        Abies yuanbaoshanensis              Ⅰ 
 资源冷杉(大院冷杉)    Abies ziyuanensis                 Ⅰ 
 银杉           Cathaya argyrophylla               Ⅰ  
 台湾油杉         Keteleeria davidiana var. formosana        Ⅱ 
 海南油杉         Keteleeria hainanensis              Ⅱ  
 柔毛油杉         Keteleeria pubescens               Ⅱ  
 太白红杉         Larix chinensis                 Ⅱ  
 四川红杉         Larix mastersiana                 Ⅱ 
 油麦吊云杉        Picea brachytyla var. complanata          Ⅱ  
 大果青扦         Picea neoveitchii                 Ⅱ  
 兴凯赤松         Pinus densiflora var. ussuriensis         Ⅱ  
 大别山五针松       Pinus fenzeliana var. dabeshanensis        Ⅱ 
 红松           Pinus koraiensis                 Ⅱ  
 华南五针松(广东松)    Pinus kwangtungensis                Ⅱ  
 巧家五针松        Pinus squamata                   Ⅰ  
 长白松          Pinus sylvestris var.sylvestriformis        Ⅰ 
 毛枝五针松        Pinus wangii                    Ⅱ 
 金钱松          Pseudolarix amabilis                Ⅱ  
 黄杉属(所有种)     Pseudotsuga spp.                  Ⅱ  
红豆杉科         Taxaceae  
 台湾穗花杉        Amentotaxus formosana                Ⅰ  
 云南穗花杉        Amentotaxus yunnanensis               Ⅰ  
 白豆杉          Pseudotaxus chienii                 Ⅱ 
 红豆杉属(所有种)    Taxus spp.                     Ⅰ  
 榧属(所有种)      Torreya spp.                    Ⅱ  
杉科           Taxodiaceae  
 水松           Glyptostrobus pensilis               Ⅰ  
 水杉           Metasequoia glyptostroboides            Ⅰ  
 台湾杉(秃杉)      Taiwania cryptomerioides              Ⅱ 
被子植物         Angiospermae ┃
芒苞草科         Acanthochlamydaceae  
 芒苞草          Acanthochlamys bracteata              Ⅱ  
槭树科          Aceraceae 
 梓叶槭          Acer catalpifolium                 Ⅱ  
 羊角槭          Acer yangjuechi                   Ⅱ  
 云南金钱槭        Dipteronia dyerana                  Ⅱ 
泽泻科          Alismataceae  
 * 长喙毛茛泽泻      Ranalisma rostratum                 Ⅰ  
 * 浮叶慈菇        Sagittaria natans                  Ⅱ  
夹竹桃科         Apocynaceae 
 富宁藤          Parepigynum funingense               Ⅱ 
 蛇根木          Rauvolfia serpentina                 Ⅱ 
萝摩科          Asclepiadaceae  
 驼峰藤          Merrillanthus hainanensis               Ⅱ
桦木科          Betulaceae  
 盐桦           Betula halophila                   Ⅱ  
 金平桦          Betula jinpingensis                  Ⅱ  
 普陀鹅耳枥        Carpinus putoensis                   Ⅰ  
 天台鹅耳枥        Carpinus tientaiensis                 Ⅱ  
 天目铁木         Ostrys rehderiana                  Ⅰ   
伯乐树科         Bretschneideraceae  
 伯乐树(钟萼木)     Bretschneidera sinensis                Ⅰ  
花蔺科          Butomaceae  
 * 拟花蔺         Butomopsis latifolia                  Ⅱ  
忍冬科          Caprifoliaceae  
 七子花          Heptacodium miconioides                Ⅱ  
石竹科          Caryophyllaceae  
 金铁锁          Psammosilene tunicoides                Ⅱ 
卫矛科          Celastraceae  
 膝柄木          Bhesa sinensis                     Ⅰ  
 十齿花          Dipentodon sinicus                   Ⅱ  
 永瓣藤          Monimopatalum chinense                 Ⅱ  
连香树科         Cercidiphyllaceae  
 连香树          Cercidiphyllum japonicum                Ⅱ 
使君子科         Combretaceae  
 萼翅藤          Calycopteris floribuunda                Ⅰ  
 千果榄仁         Terminaila myriocarpa                  Ⅱ  
菊科           Compositae  
 * 画笔菊         Ajaniopsis penicilliformis               Ⅱ  
 * 革苞菊         Tugarinovia mongolica                  Ⅰ  
四数木科         Datiscaceae  
 四数木          Tetrameles nudiflora                  Ⅱ  
龙脑香科         Dipterocarpaceae  
 东京龙脑香        Dipterocarpus retusus                  Ⅰ  
 狭叶坡垒         Hopea chinensis                     Ⅰ  
 无翼坡垒(铁凌)     Hopea exalata                      Ⅱ  
 坡垒           Hopea hainanensis                    Ⅰ  
 多毛坡垒         Hopea mollissima                    Ⅰ  
 望天树          Parashorea chinensis                  Ⅰ  
 广西青梅         Vatica guangxiensis                   Ⅱ  
 青皮(青梅)       Vatica mangachapoi                   Ⅱ 
茅膏菜科         Droseraceae  
 * 貉藻          Aldrovanda vesiculosa                  Ⅰ  
胡颓子科         Elaeagnaceae  
 翅果油树         Elaeagnus mollis                    Ⅱ  
大戟科          Euphorbiaceae  
 东京桐          Deutzianthus tonkinensis               Ⅱ 
壳斗科          Fagaceae  
 华南锥          Castanopsis concinna                 Ⅱ  
 台湾水青冈        Fagus hayatae                     Ⅱ  
 三棱栎          Formanodendron doichangensis              Ⅱ 
瓣鳞花科         Frankeniaceae  
 * 瓣鳞花         Frankenia pulverulenta                 Ⅱ  
龙胆科          Gentianaceae  
 * 辐花          Lomatogoniopsis alpina                 Ⅱ   
苦苣苔科         Gesneriaceae  
 瑶山苣苔         Dayaoshania cotinifofia                Ⅰ  
 单座苣苔         Metabriggsia ovalifolia                Ⅰ  
 秦岭石蝴蝶        Petrocosmea qinlingensis                Ⅱ  
 报春苣苔         Primulina tabacum                   Ⅰ  
 辐花苣苔         Thamnocharis esquirolii                Ⅰ  
禾本科          Gramineae  
 酸竹           Acidosasa chinensis                  Ⅱ 
 * 沙芦草         Agropyron mongolicum                  Ⅱ  
 * 异颖草         Anisachne gracilis                   Ⅱ  
 * 短芒披碱草       Elymus breviarristatus                 Ⅱ 
 * 无芒披碱草       Elymus submuticus                    Ⅱ 
 * 毛披碱草        Elymus villifer                    Ⅱ  
 * 内蒙古大麦       Hordeum innermongoilcum                 Ⅱ  
 * 药用野生稻       Oryza officinails                    Ⅱ  
 * 普通野生稻       Oryza rufipogon                     Ⅱ  
 * 四川狼尾草       Pennisetum sichuanense                 Ⅱ 
 * 华山新麦草       Psathyrostachys huashanica               Ⅰ  
 * 三蕊草         Sinochasea trigyna                   Ⅱ  
 * 拟高梁         Sorghum propinquum                   Ⅱ  
 * 箭叶大油芒       Spodiopogon sagittifolius                Ⅱ  
 * 中华结缕草       Zoysia sinica                      Ⅱ  
小二仙草科        Haloragidaceae
 * 乌苏里狐尾藻      Myriophyllum ussuriense                 Ⅱ 
金缕梅科         Hamamelidaceae  
 山铜材          Chunia bucklandioides                  Ⅱ  
 长柄双花木        Disanthus cercidifolius var.longipes          Ⅱ ┃
 半枫荷          Semiliquidambar cathayensis               Ⅱ 
 银缕梅          Shaniodendron subaequalum                Ⅰ   
 四药门花         Tetrathyrium subcordatum                Ⅱ  
水鳖科          Hydrocharitaceae  
 * 水菜花         Ottelia cordata                     Ⅱ  
唇形科          Labiatae  
 子宫草          Skapanthus oreophilus                  Ⅱ 
樟科           Lauuraceae  
 油丹           Alseodaphne hainanensis                 Ⅱ  
 樟树(香樟)       Cinnamomum camphora                   Ⅱ  
 普陀樟          Cinnamomum japonicum                  Ⅱ  
 油樟           Cinnamomum longepaniculatum               Ⅱ  
 卵叶桂          Cinnamomum rigidissimum                 Ⅱ  
 润楠           Machilus nanmu                      Ⅱ  
 舟山新木姜子       Neolitsea sericea                    Ⅱ  
 闽楠           Phoebe bournei                      Ⅱ  
 浙江楠          Phoebe chekiangensis                   Ⅱ  
 楠木           Phoebe zhennan                      Ⅱ  
豆科           Leguminosae  
 * 线苞两型豆       Amphicarpaea linearis                  Ⅱ  
 黑黄檀(版纳黑檀)    Dalbergia fusca                      Ⅱ  
 降香(降香檀)      Dalbergia odorifera                    Ⅱ 
 格木           Erythrophleum fordii                   Ⅱ 
 山豆根(胡豆莲)     Euchresta japonica                    Ⅱ 
 绒毛皂荚         Gleditsia japonica var. velutina             Ⅱ 
 * 野大豆         Glycine soja                       Ⅱ  
 * 烟豆          Glycine tabacina                     Ⅱ  
 * 短绒野大豆       Grmosia tomentella                    Ⅱ  
 花榈木(花梨木)     Ormosia henryi                      Ⅱ  
 红豆树          Ormosia hosiei                      Ⅱ  
 缘毛红豆         Ormosia howii                       Ⅱ  
 紫檀(青龙木)      Pterocarpus indicus                   Ⅱ 
 油楠(蚌壳树)      Sindora glabra                      Ⅱ  
 任豆(任木)       Zenia insignis                      Ⅱ  
狸藻科          Lentibulariaceae 
 * 盾鳞狸藻        Utricularia punctata                   Ⅱ  
 木兰科         Magnoliaceae  
 长蕊木兰         Alcimandra cathcardii                  Ⅰ  
 地枫皮          Illicium difengpi                    Ⅱ  
 单性木兰         Kmeria septentrionalis                  Ⅰ  
 鹅掌楸          Liriodendron chinense                  Ⅱ 
 大叶木兰         Magnolia henryi                     Ⅱ 
 馨香玉兰         Magnolia odoratissima                  Ⅱ 
 厚朴           Magnolia officinalis                   Ⅱ 
 凹叶厚朴         Magnolia officinalis subsp. biloba           Ⅱ
 长喙厚朴         Magnolia rostrata                    Ⅱ  
 圆叶玉兰         Magnolia sinensis                    Ⅱ 
 西康玉兰         Magnolia wilsonii                    Ⅱ  
 宝华玉兰         Magnolia zenii                      Ⅱ  
 香木莲          Manglietia aromatica                   Ⅱ  
 落叶木莲         Manglietia decidua                   Ⅰ  
 大果木莲         Manglietia grandis                   Ⅱ  
 毛果木莲         Manglietia hebecarpa                   Ⅱ  
 大叶木莲         Manglietia megaphylla                  Ⅱ  
 厚叶木莲         Manglietia pachyphylla                 Ⅱ  
 华盖木          Manglietiastrum sinicum                Ⅰ  
 石碌含笑         Michelia shiluensis                  Ⅱ  
 峨眉含笑         Michelia wilsonii                    Ⅱ 
 峨眉拟单性木兰      Parakmeria omeiensis                  Ⅰ 
 云南拟单性木兰      Parakmeria yunnanensis                 Ⅱ 
 合果木          Paramichelia baillonii                 Ⅱ 
 水青树          Tetracentron sinense                  Ⅱ  
楝科           Meliaceae   
 粗枝崖摩         Amoora dasyclada                    Ⅱ  
 红椿           Toona ciliata                      Ⅱ  
 毛红椿          Toona ciliata var. pubescens              Ⅱ  
防己科          Menispermaceae  
 藤枣           Eleutharrhena macrocarpa                Ⅰ  
肉豆蔻科         Myristicaceae 
 海南风吹楠        Horsfieldia hainanensis                 Ⅱ 
 滇南风吹楠        Horsfieldia tetratepala                 Ⅱ  
 云南肉豆蔻        Myristica yunnanensis                  Ⅱ 
茨藻科          Najadaceae 
 * 高雄茨藻        Najas browniana                     Ⅱ  
 * 拟纤维茨藻       Najas pseudogracillima                 Ⅱ  
睡莲科          Nymphaeaceae  
 * 莼菜          Brasenia schreberi                   Ⅰ  
 * 莲           Nelumbo nucifera                    Ⅱ  
 * 贵州萍逢草       Nuphar bornetii                     Ⅱ  
 * 雪白睡莲        nymphaea candida                     Ⅱ  
蓝果树科         Nyssaceae
 喜树(旱莲木)      Camptotheca acuminata                  Ⅱ  
 珙桐           Davidia involucrata                   Ⅰ  
 光叶珙桐         Davidia involucrata var.vilmoriniana          Ⅰ  
 云南蓝果树        Nyssa yunnanensis                    Ⅰ  
金莲木科         Ochnaceae  
 合柱金莲木        Sinia rhodoleuca                     Ⅰ  
铁青树科         Olacaceae
 蒜头果          Malania oleifen                    Ⅱ 
木犀科          Oleaceae  
 水曲柳          Fraxinus mandshurica                  Ⅱ 
棕榈科          Palmae  
 董棕           Caryota urens                     Ⅱ 
 小钩叶藤         Plectocomia microstachys                Ⅱ  
 龙棕           Trachycarpus nana                    Ⅱ 
罂粟科          Papaveraceae  
 * 红花绿绒蒿       Meconopsis punicea                   Ⅱ  
斜翼科          Plagiopteraceae  
 斜翼           Plagiopteron suaveolens                 Ⅱ 
川苔草科         Podostemaceae  
 * 川藻(石蔓)      Terniopsis sessilis                   Ⅱ 
蓼科           Polygonaceae  
 * 金荞麦         Fagopyrum dibotrys                   Ⅱ 
报春花科         Primulaceae 
 * 羽叶点地梅       Pomatosace filicula                   Ⅱ 
毛茛科          Ranunculaceae  
 粉背叶人字果       Dichocarpuum hypoglaucum                Ⅱ    
 独叶草          Kingdonia uniflora                   Ⅰ  
马尾树科         Rhoipteleaceae 
 马尾树          Rhoiptelea chiliantha                  Ⅱ 
茜草科          Rubiaecae  
 绣球茜          Dunnia sinensis                    Ⅱ 
 香果树          Emmenopterys henryi                 Ⅱ 
 异形玉叶金花       Mussaenda anomala                   Ⅰ  
 丁茜           Trailliaedoxa gracilis                 Ⅱ 
芸香科          Rutaceae  
 黄檗(黄菠椤)      Phellodendron amurense                 Ⅱ 
 川黄檗(黄皮树)     Phellodendron chinense                 Ⅱ  
杨柳科          Salicaceae  
 钻天柳          Chosenia arbutifolia                  Ⅱ 
无患子科         Sapindaceae  
 伞花木          Madhuca hainanensis                   Ⅱ  
 掌叶木          Madhuca pasquieri                   Ⅱ  
山榄科          Sapotaceae  
 海南紫荆木        Kirengeshoma palmata                  Ⅱ 
 柴荆木          Platycrater arguta                   Ⅱ  
虎耳草科         Saxifragaceae  
 黄山梅          Kirengeshoma palmata                  Ⅱ 
 蛛网萼          Platycrater arguta                  Ⅱ  
冰沼草科         Scheuchzeriaceae 
 * 冰沼草         Scheuchzeria palustris                 Ⅱ 
玄参科          Scrophulariaceae  
 * 胡黄连         Neopicrorhiza scrophulariiflora             Ⅱ 
 呆白菜(崖白菜)     Triaenophora rupestris                Ⅱ 
茄科           Solanaceae 
 * 山莨菪         Anisodus tanguticus                  Ⅱ 
黑三棱科         Sparganiaceae 
 * 北方黑三棱       Sparganium hyperboreum                Ⅱ  
梧桐科          Sterculiaceae 
 广西火桐         Erythropsis kwangsiensis               Ⅱ 
 丹霞梧桐         Firmiana danxiaensis                  Ⅱ  
 海南梧桐         Firmiana hainanensis                  Ⅱ 
 蝴蝶树          Heritiera parvifolia                  Ⅱ  
 平当树          Paradombeya sinensis                  Ⅱ  
 景东翅子树        Pterospermum kingtungense                Ⅱ  
 勐仑翅子树        Pterospermum menglunense                Ⅱ  
安息香科         Styracaceae  
 长果安息香        Changiostyrax dolichocarpa               Ⅱ  
 秤锤树          Sinojackia xylocarpa                 Ⅱ 
瑞香科          Thymelaeaceae  
 土沉香          Aquilaria sinensis                   Ⅱ  
椴树科          Tiliaceae  
 柄翅果          Burretiodendron esquirolii              Ⅱ 
 蚬木           Burretiodendron hsienmu                 Ⅱ 
 滇桐           Craigia yunnanensis                  Ⅱ  
 海南椴          Hainania trichosperma                 Ⅱ  
 柴椴           Tilia amurensis                    Ⅱ  
菱科           Trapaceae  
 * 野菱          Trapa incisa                      Ⅱ 
榆科           Ulmaceae 
 长序榆          Ulmus elongata                     Ⅱ  
 榉树           Zelkova schneideriana                 Ⅱ  
伞形科          Umbelliferae  
 * 珊瑚菜(北沙参)    Glehnia littoralis                   Ⅱ 
马鞭草科         Verbenaceae  
 海南石梓(苦梓)     Gmelina hainanensis                 Ⅱ  
姜科           Zingiberaceae  
 茴香砂仁         Etlingera yunnanense                 Ⅱ  
 拟豆蔻          Paramomum petaloideum                 Ⅱ  
 长果姜          Siliquamomum tonkinense                Ⅱ 
念珠藻科         Nostocaceae  
 * 发菜          Nostoc flagelliforme                 Ⅱ 
真菌           Eumycophyta
麦角菌科         Clavicipitaceae 
 * 虫草(冬虫夏草)    Cordyceps sinensis                 Ⅱ 
口蘑科(白蘑科)     Tricholomataceae  
 松口蘑(松茸)      Tricholoma matsutake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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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23日

[2002]高检研发第16号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鄂检文[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9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因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镇、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但是,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暂缓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庄除外。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突出大连城市组团式布局,体现山体、海洋、岛屿、森林与城市、乡村一体化的空间形态,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保持传统风貌与现代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还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七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镇、乡、村庄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九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制度等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等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由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一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七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乡和村庄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各阶段城镇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重点,分片区、分阶段编制,并覆盖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延续大连城市总体特征,加强特色风貌要素保护。科学控制主要景观、重要广场、标志性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等周边建筑的高度和密度,保证视线通透。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海岸线资源,严格控制填海造地。

第二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镇的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港口、机场、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第二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进行建筑设计应当结合所在区域的风貌特征,注重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其他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大连市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编制其他城乡规划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国家、省、市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为三十日。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有权限的组织编制机关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十九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备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计划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引水供水设施、消防设施与通道、管道与地下管线设施、气象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核电站、环境卫生设施、污水(泥)处理厂、灾害避难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网图及土地确权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又未申请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选址意见书;

(四)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选址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提出后六个月内,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土地批复文件;

(五)消防审核意见;

(六)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项目的,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不需要提供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他工程建设,不需要提供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放线、验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相关媒体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上述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准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前告知申请人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批复建筑面积的误差,单体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含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超过批复建筑面积但符合前款规定,超过的部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全面完成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的各项建设。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并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通过规划核实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决定。决定准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发给规划核实证明;决定不予通过规划核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虽经规划核实但没有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镇的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临时建设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镇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因修改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委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

(三)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及用地情况;

(四)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情况;

(五)重大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乡规划督察员发现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同时将督察建议报告大连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督察建议,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而乡、镇人民政府不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的,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或者予以拆除。

第五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 大连市、不设区的市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擅自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大连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编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不能没收建设工程违法部分的,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施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施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协助处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以及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七十条 拒绝、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7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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