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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37:21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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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和中共山东省委〔198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省委〔1984〕17号文件中规定:农村“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根据我市情况,“其他兄弟”中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含四十周岁)的未婚者,也视为“丧失生育条件”


二、省委〔1984〕17号文件中规定:农村“长期从事远海捕捞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二胎”。根据我市情况,“长期”是指连续五年以上,每年出海时间半年以上者;“远海”是指到渤海或出省属海域从事捕捞业的。

三、关于抱养孩子的有关问题: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抱养一个孩子,但所抱养的孩子必须是学龄前儿童。
1、婚后五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者;
2、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者;
3、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童的。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市区(不包括黄岛区)居民不准到外地和农村抱养孩子。
(二)凡需抱养孩子的必须本人申靖,由所在单位(村)和单位的上级部门(区、局、公司、乡、镇)审查,报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准予抱养孩子证明信”和生育卡,方可抱养孩子。
(三)抱养孩子申请户口的手续是:抱养者本人持户口簿和申报户口申请书及准予抱养孩子证明信和生育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盖章登记后再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四)凡省政府〔1980〕46号文下达后未经批准而抱养的孩子,都要补办手续。对符合抱养条件的,准予登记落户口;对不符合抱养条件的,按〖1980〗46号文规定的超生二胎和多胎的办法处理。
(五)对婚后五年未孕,经批准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如果本人自愿终止妊娠,并与单位签订不育合同,其抱养的孩子可享受包括儿童保健费在内的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四、有关待遇问题:
⒈、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夫妇双方均可增加婚假七天(共十天)。
2、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为晚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可享受产假一百一十二天。二十四周岁以上女职工第一胎为双胞胎的,产假可按省政府〔1980〕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产假八十四天,但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3、新婚夫妇一方超过三十周岁,而另一方已满法定婚龄的,即可安排生育计划。对不够晚婚年龄、没有安排生育计划而生育者只休产假五十六天,夫妇双方在女方二十四周岁前不能评为先进,待够晚育年龄后,方可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女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产假可享受一百一十二天。但产假期满后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5、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如丧偶、离婚、以及一方考取研究生或被判刑者,儿童保健费可暂由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发给,待再婚、研究生分配工作或刑满释放就业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6、凡经医院产前诊断确认胎儿罹患严重缺陷者,应动员终止妊娠。对夫妇双方从优生考虑,未生育而自愿要求绝育和终止妊娠者,应给予积极支持和照顾。
7、除认真贯彻独生子女入托、入园、招工、招生、医疗、住院、住房分配等“七优先”外,许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实行免费入托、免费医疗等,这是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应予提倡。



198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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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科委 计经委


黑龙江省关于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科委 计经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技兴省”的战略方针,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立有利于企业科技进步的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先进技术的能力,使企业尽快适应商品经济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均可按本规定参加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评选。
第三条 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应当遵循分级组织管理、分层次评选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组织本地区各类企业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
第五条 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具体标准: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科技人员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能充分调动各类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为其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办几件有成效的实事。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产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企业科技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稳定可靠的技术、经济情报信息工作系统,有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能力,每年开发一两个新产品或采用一两项新技术、新工艺,并保持必要的产品、技术储备。三年内至少完成一项省优以
上产品。
三、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完善,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干部队伍,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与合同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主要产品的能源、原材料单耗接近或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四、重视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有切实可行的培训教育计划,每年培训人员数量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方面的投资,应高于按国家规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数额。
六、主要产品适销对路,其性能稳定,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当年生产的产品,除季节性产品外,不能产生新的积压或滞销。
七、企业产值、利税和销售收入同步增长,年递增幅度均应超过10%以上,每年新增利税中依靠科技进步因素所占比重达到35%以上。
八、企业三废排放全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主要利废率(如废水利用率、余热利用率、可燃气体利用率等)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 各市(行署)、县申报参加评选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单位,必须是获得市(行署)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
第七条 市(行署)和市(行署)以下所属企业申报参加评选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须经市(行署)科委会同经委(计经委)按本规定第五条标准初检合格后,报送省科委。
中直、省直属企业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申报评选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单位,必须填写《黑龙江省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申报表》一式四份。
第九条 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五月末前进行。
第十条 参加省能“科技进步先进企业”评选的由市(行署)主管部门报送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命名。
各市(行署),县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评选命名,由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厂长、党委书记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三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上述人员的一级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经费从企业留利中支付,但当年已获得其它奖励晋级者原则上不再
晋级。
第十二条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对在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优先给予晋级和奖励,其经费按省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省科委、省计经委应当优先支持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申报的重点科技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安排科技贷款和“星火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申报的引进智力项目和出国考察项目。
第十五条 各级专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科技进步先进企业所需的贷款。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享受国家和省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企业实现利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第十七条 省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对省科技进步先进企业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并从省级科技进步先进企业领导人中按国家规定选拨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专家。
第十八条 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8月4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发〔2008〕44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扶困助学力度的要求,实现各级党委、政府“不让一个考上大学的孩子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的庄严承诺,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困助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困助学资金募集工作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通过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国内外资金,鼓励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 形成多方面共同筹集资金扶困助学的良好氛围。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扶困助学资金专户。扶困助学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入学和资助特殊困难家庭中小学生就学。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教育附加费中划拨5%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资助贫困学生。该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时扣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第39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条第八款“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市政府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税前)用于扶困助学。由各大企业将扶困助学专款划拨到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
四、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2005)22号文件要求,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划拨到同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扶困助学专户,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五、民政部门从留用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切出10%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入学。 
六、文化体育部门从留用地方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切出5%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七、当年募集的资金不足以完成资助家庭贫困大学生入学和特困家庭中小学生就学时。各级政府应从财政资金中予以补贴。

八、合理使用资金。按基金会章程要求和捐款人意愿使用资金,做到“谁募集,谁发放”。由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统一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信息库”;凡贫困家庭大学生和涉及旗县区两级资助的大学生、中小学生,由市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放申请表,统一审批,避免重复资助。在确保贫困学生得有效资助后,富余资金可以用于改善农牧区学校办学条件。
九、要加强对扶困助学资金募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扶困助学资金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挪用、贪污和私分款物的现象发生。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及物品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募集过程中资金登记不明、帐目不清、帐物不符的现象要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徇私舞弊,贪污、挪用和私分扶困助学资金的有关人员,除收回所得资金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扶困助学工作中,对所资助学生或学校的具体情况,扶困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过“爱心助学阳光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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