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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7:21  浏览:8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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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变化,给经济建设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矿坑突水、海水入侵等。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历史上发生地质灾害的频率、规律等情况划出的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出现地质灾害征兆,并存在继续发展的趋势,预计近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和矿山作业、建设、水利、电力、交通等专业工程建设、维护中发生的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和制止、举报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用地。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防灾、抗灾、减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办法。
第九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可行性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兴建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做出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的范围,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气象、水文、地震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诱发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地质环境的监测,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合理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其他有关部门和地震前兆观测网点应当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危及本单位安全的地质灾害动态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无偿报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震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内发布。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四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第三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五条 发生地质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察看现场,研究确定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治理。
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行为人缺乏治理能力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但行为人必须承担与其经济实力相当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必须取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第十八条 申请中央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自治区各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投资部门和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批准立项的主管部门同级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由投资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应当及时进行勘查、设计、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后,由县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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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已向国务院报告。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基本完成了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2009年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艰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工作,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隐患治理年”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委会作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部署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包括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内的实施意见。各省(区、市)及时下发文件,明确职责分工,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据统计,2008年全国11944座(次)尾矿库企业排查出一般隐患29520项,已整改27621项,整改率93.6%;排查出重大隐患815项,已整改592项,整改率72.6%;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200项,落实治理资金54379万元。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87人组成5个组,对河北等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先后督查159座尾矿库,查出安全隐患801项。针对发现的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企业提出了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产整改等要求。

(二)吸取“9.8”事故教训,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9月11日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吸取事故教训,部署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转发了《通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117号),分别要求各级安全监管、国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9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28个省(区、市)分别印发了《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抓紧治理197座危库、166座险库和757座病库。

2008年9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出部署。按照统一部署,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开展检查。通过大检查,基本摸清了尾矿库底数:核定全国尾矿库为12655座,较大检查前增加3665座。其中: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199座,正在申请办理1746座,在建1907座,已闭库1950座,应停用1853座。基本查清了尾矿库安全状况:12655座尾矿库中,有危库613座,险库1265座,病库3032座,正常库7745座。基本掌握了尾矿库下游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地、重要工业设施等情况,建立了尾矿库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治理工作。据统计,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大检查中共查出尾矿库一般安全隐患55957项,已整改47498项,整改率84.9%;查出重大安全隐患4886项,已整改3067项,整改率62.8%。

(三)严厉打击了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建立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擅自加高坝体的,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据初步统计,全国共依法取缔关闭尾矿库1415座。

(四)认真开展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环保督查工作。2008年5月23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工作的函》;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08〕35号),对地震灾区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5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派驻专家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协调函〔2008〕132号),向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四省(市)分别派驻4个安全生产指导专家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抗震救灾、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尾矿库分级属地监管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二是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福建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三同时”审批等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山东省2008年9月举办全省140个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研讨班,省政府分管领导就尾矿库安全监管作专题报告。四是严格了准入制度。云南省实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等“七个一律”过硬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六)加强了日常监管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核查和督导整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银岩锡矿山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根据核查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广东省政府印发了《隐患整改指令》(安办整管一〔2008〕1号),请广东省立即责令该尾矿库停止运行,并认真排查治理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该尾矿库下游居民绝对安全。经协调小组多次跟踪督导,该隐患已于2008年底前整改到位。此外,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六督查组有关专家反映的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山铜矿所属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对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衙分公司尾矿库中库“4.6”泄漏等7起事故进行跟踪督导,有力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二是认真组织编制《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2008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报送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25号),部署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各地上报尾矿库隐患工程项目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

三是努力营造关心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利用工作简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中国安全生产》、《安全与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报道尾矿库整治工作的最新进展和相关信息,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四是严肃查处事故,严格了行政问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问责,对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了必要的组织措施。成立了国务院调查组,全面展开了调查工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尾矿库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各类小库多,安全、环保基础薄弱。全国12655座中,四、五等小型库12122座,占总数的95.8%。这些小型尾矿库绝大部分存在六个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部分尾矿库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二是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程序设计或规范标准建设和生产,未依法履行竣工验收、闭库程序。三是没有年排放计划,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矿现象突出。四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五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六是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针对性不强,防汛抢险物资配备不足。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一是部分市(地)、县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不落实。二是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缓慢。全国只有5199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41.1%。三是部分尾矿库关闭措施不到位,存在以停代整、以停代关、以关代闭问题。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仍存在无人监管现象。四是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工作的一般仅有1-2人,县级平均不足1人,乡镇基本没有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五是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经初步的安全度鉴定,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占总数的38.8%。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裂缝现象严重、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重大安全与环保隐患。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四)非法、违法尾矿库仍然存在。一是部分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尾矿库仍在非法运行。二是未批先建、安全设施尚未验收的尾矿库擅自生产。三是有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也在违法生产。

(五)治理进度缓慢。由于部分企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三、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09年3月4日,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了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一)深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大力度推进尾矿库隐患治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具体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程序办法,建立尾矿库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二)着力“打非治违”,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督促各地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企业,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要求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三)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到基础扎实、手段科学、执行有力、工作有效;严把筑坝工艺关,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努力把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一是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二是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换发证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确保颁证质量。三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要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四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五是完善尾矿库数据库,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六是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强化责任追究。

(五)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排渗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编制适用培训教材,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监管尾矿库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中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尾矿库设计、评价和施工等工作质量。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媒体、互联网的作用,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典型经验和典型做法,曝光存在问题,引导和督促各地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大力推广适用安全技术。一是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控技术。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搞好宣传贯彻,率先在二等以上尾矿库推行。二是积极推行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制定引导扶持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经济政策,努力减少尾矿库数量和库内尾砂(浆)存储量。三是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配备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安全设施。

附件:全国尾矿库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519/60364/files_founder_3082518598/2939320081.doc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煤矿企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1.12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30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尽量减少开发主体的要求,统筹协调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的关系,根据当地煤炭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本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在与矿区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等重点产煤省(区),要坚决淘汰落后小煤矿,大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要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矿区兼并重组方案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名单要报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二)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要按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依法整合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企业改组改制民主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配置煤炭资源。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四)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中型煤矿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按被兼并煤矿企业2007-2009年铁路煤炭年均外运量,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铁路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五)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督促检查。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兼并重组的宣传、推进、咨询等相关工作。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做好兼并重组总体规划和矿区兼并重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兼并重组中出现的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煤矿企业职工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做好舆论宣传。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曝光浪费和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例,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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