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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6:42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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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10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国资企发〔1992〕10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后,由于文中引用的个别规定已经修改,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一并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因此,今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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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03-12
国税发[20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颖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彭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2〕18号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民兵高射武器装备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郑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民兵工作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确保民兵工作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军分区关于郑州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意见》(郑发[2002]1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建设是国家行为,民兵工作是地方性的军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民兵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部分民兵工作经费保障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民兵工作经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民兵训练经费;

(二)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任务经费;

(三)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

(四)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执行其它临时性任务经费。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四条 民兵训练经费保障范围:用于民兵训练期间的补贴、伙食、被装、医疗、交通、水电、通信、教(器)材购置及培训、聘请教员等项开支。

经费标准:每人每天45元。

经费总额=标准(45元/人·天)×人天数(依据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人数×训练天数)。

经费来源:由各区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解决。郑州军分区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统一拟制预算并计划经费开支。

第五条 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任务经费保障范围:用于民兵担负重要战备值班、执勤期间的补贴、伙食、交通、通信等项开支。

经费标准:每人每天30元。

经费总额=标准(30/人·天)×人天数(依据民兵战备条例规定应担负值班、执勤任务人数×天数)。

经费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动用民兵战备值班、执勤需要开支的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郑州军分区根据年度民兵值班、执勤任务的实际需要,制定经费开支计划,纳入各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 民兵大项军事活动经费保障范围:用于上级军事机关赋予和本级统一组织的大项军事活动开支。

经费来源:开展民兵大项军事活动时,由郑州军分区根据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向市政府提出经费申请,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第七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维护稳定和执行其它临时性重要任务所需经费,本着“谁用兵、谁负担”的原则,由用兵单位解决。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民兵参加教育、训练活动期间按全勤对待,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民兵工作经费是保障民兵工作的专项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列相关经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民兵工作经费划拨军事机关后,由军事机关财务部门专项管理,分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 民兵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为现行标准,以后每3年调整一次,随物价平均上涨指数相应调整经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市、区两级民兵事业费仍按原办法执行。其它与民兵工作相关的国防动员经费、国防教育经费、征兵工作经费、军事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民兵工作经费保障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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