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44:15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8-49号公告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下列情况下制定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情况下,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设定的行政罚款处罚;
(二)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处罚但无具体罚款数额,规章需要作出具体罚款处罚规定的。
三、规章对非法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行政罚款处罚,公民不得超过2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1000元。以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
过上述限额的,应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市政办﹝2007﹞82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计量收费,指城市供热单位按两部制收费办法对热用户收取热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城市规划、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热计量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系统的节能效果,各相关部门、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实施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完备的热计量设施和达标的节能建筑是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基本条件。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必须符合承德市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第八条 供热单位负责的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达到二步节能标准。其采暖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达到可调控、变流量调节和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安装楼前热计量总表、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恒温控制、通讯控制、通讯线路等装置。

第十条 既有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后,方可实施热计量收费。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及供热单位应积极探索对既有建筑实行热分配式等其它热计量收费方式。

第三章 热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应依据国家《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城市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分类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两类。

第十二条 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基本热费占总热费的30-50%。

1、热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按当年建筑面积收费热价×建筑面积×基本热费折算比例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热量调整系数

2、热量调整系数用于修正用户在整栋建筑中所处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以体现热计量收费的相对公平性。具体热量调整系数由物价部门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考虑到低保户的承受能力,按热计量收费的低保户暂按承市政办〔2005〕55号文件核算基本热费,如今后出台新的低保户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核算。

第十四条 实施热计量收费的范围由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确定,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订热计量收费合同,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全额按时交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以热计量收费的实际发生额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根据《承德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4月15日前将上一个采暖期的热计量读数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供热单位如发现热计量表损坏应在15日内通知热用户。

第四章 热计量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楼前热计量总表以外的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热计量总表及其以内的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房管、物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进行维护。公有住房出售后,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房管、物业单位均可将其负责维护的全部用热设施或热计量设施有偿委托供热单位或经供热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维护管理,代维费用额度由委托与被委托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供热设施中使用的热计量器具应经过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热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提出申请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热用户垫付。经检定,计量器具质量合格,则检定费由热用户承担,热费按当前耗热量进行结算。若热计量表的准确性确有问题,则检定费由计量器具生产厂家承担,供热单位以修正后的热计量表数值为准重新核算热费,按规定实行多退少补。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时,故障之前的计量热费按热表读数收取,发生故障期间的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计量表修复后继续按热计量读数计费。热计量表系人为损坏的,本采暖期热用户按建筑面积标准进行缴费。

第二十条 供热管理人员在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热计量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相关费用由要求改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它集中供热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热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91]国管财字第1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国资农发[1990]15号),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由我局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有一位局领导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人,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我局财务司承担。
  二、我局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主要通过监督、指导的方式进行管理,既要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又要充分调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有效管理、合理使用资产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及附属单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的要求,请各单位指定一位行政领导人和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及附属单位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实施具体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资产流失。
 (三)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规章、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初审。
 (六) 对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和具体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使用;
 (七) 按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八) 按我局要求定期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九) 办理我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涉及这一方面的其它制度,需向我局备案。
  六、 请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于六月底前,将本部门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指定的职能能机构名称、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函告我局。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委托国务院批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通知

国资农发[1991]15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提高使用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经费供给关系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以上机关的附属单位和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接受馈赠的资产等。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实施归口管理,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重点是中央国家机关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一位行政领导人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责任人,主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应有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也应由一名行政领导人、并有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及附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 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 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定额和使用、调配制度,并实施管理,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防止资产流失;
  (三) 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四)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登记和统计的组织、汇总工作。
  (五) 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权和国有资产使用性质的改变进行审定;
  (六) 负责对改变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审查,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 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和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上缴,监督各种基金、周转金按国家规定运用;
  (八) 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组织国有资产的评估,并按程序确认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九) 定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分别报送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国有资产报表并报告工作;
  (十) 办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布置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两类不同性质国有资产报表和报告的报送、审批办法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具体拟订,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后发布实施。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