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5:15  浏览:8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五)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至七人组成,并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选举的目的、意义;
(二)实施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
(四)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程序;
(六)主持选举大会和投票站的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解答和处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八)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增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履行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年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村民小组进行并公布名单。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现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故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选民登记后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二条 对外出的村民,应当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未能回村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内。
第十三条 选民的年龄以户籍登记或者身份证为准。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止。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
(五)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时,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集中提名;也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姓名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前款规定的人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和前款规定的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公布。经过预选的,应当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布。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的询问。

第五章 选 举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投票箱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开箱、计票。
第二十三条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票后投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自写选票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由选民推选出监票、计票人员若干人,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计票人员同村民选举委员会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公开唱票和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收回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部分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性投票选举中,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将其获得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将其获得的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数;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只计算主任的得票数。
第二十八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
第二十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当为二人。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另行投票选举,当选名额仍不足应选名额,而当选人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较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
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六个月内再行选举。再行选举时,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选民推选或者选举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第三十三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作出解释或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
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
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有权罢免:
(一)不称职;
(二)严重失职;
(三)违法犯罪;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超生的;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罢免议案的提出、罢免理由及事实依据、参加表决的人数、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对罢免决议不服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辩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被罢免人的申辩意见后十日内,应当对申辩意见和村民会议的罢免决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被罢免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
民会议进行复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罢免决议重新表决。如果过半数的村民仍赞成罢免的,维持原罢免决议;不过半数的,应当恢复被罢免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村民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六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1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改制职工集资款何去何从

    刘京柱


在当前方兴未艾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企业职工集资款的问题,不仅关乎企业改制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而且也因直接联系着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甚至出现职工集体上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局面。那么,在当前的企业改制中职工集资该何去何从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法院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不能强迫职工将集资款转为股本金。按照劳动部有关通知要求,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因此,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当然也不得强行将职工集资款转为职工入股资金,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否则,对因强制将职工集资款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劳动争议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二是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企业不得未经与劳动者协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或把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强制职工入股(集资转入股)的手段。对职工集资款转入股、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同意将集资转入股的,企业可以商同职工代表大会成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统一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集资款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是职工以“劳动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名义交纳的集资,则具有保证劳动合同履行的性质,只要职工没有违反法定的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企业破产时职工可以行使取回权,通过清算组取回劳动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如果职工集资是作为开办企业的一项资金来源,即职工集资款已成为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组成部分的,则集资办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其财产须先清偿企业的债务,如有剩余,才能退还集资款;对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及试点城市中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集资款的处理,不得适用这一规定;对既约定还本付息,又约定定期分红的集资,因职工享受了作为股东分取红利的权利,应作为股权处理,不得优先偿还。约定按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定期分红,职工承担集资风险的集资是标准意义上的股权,集资人只有在破产财产满足了所有破产债权后,才能对剩余财产要求按比例分配;约定还本付息的集资,不是股权而是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处理。
四、对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形式,收取集资或“赞助款”作为职工入厂的条件,甚至有的还规定如果职工违反合同,则厂方有权没收集资款,这类合同也即通常所说的“霸王合同”,应认定为违背职工真实意思的无效合同,职工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归还。
前几年,由于受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加强和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制约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集资行为曾经一度如火如荼,其潜在的信用风险已渐露端倪,如不尽快予以整顿、规范,后果不堪设想。这决非危言耸听!试想,下岗职工辛辛苦苦积攒下的工资性收入为振兴、挽救企业交纳给企业作为集资,如果届时无法收回,将直接影响到生活,往往造成集体上访、企业经营停顿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集资行为,严格集资管理已是刻不容缓。为此,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社会集资管理办法,明确集资的种类、性质、期限、方式、利率及用途等,具体规定申请集资单位的资格,并规定拟申请集资单位须提供资产负债表以及集资用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接受评估机构的审查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逐步将社会集资纳入正常的轨道,消除强制性、随意性,避免盲目性和信用风险的发生。各级劳动行政、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企业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另外,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修订、完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企业集资争议是否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院司法救济的范围等,以便将企业集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减少行政干预,使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简便、及时、规范。



关于发布《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局


关于发布《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穗文化〔2006〕238号

  为了加强对新增网吧审批工作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准,现正式向社会通告,从通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广州市文化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

  经广东省文化厅〔2006〕86号批复核准,我市新增网吧指标520家,其中单体网吧指标364家,连锁网吧指标156家。为做好新增网吧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粤文市〔2005〕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网吧的布局计划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对我省网吧宏观调控方式实施调整的通知》要求和我市网吧市场的具体情况,从“促进市场繁荣、维护市场稳定”出发,决定将新增的网吧指标分两年发放。2006年向社会公开发放新的单体网吧指标262家;2007年发放余下的102家,其具体布局另行公布。

  (一)2006年全市新增单体网吧的布局如下:



注:各区、县级市新增网吧的具体布局见附表。

  (二)2006年全市新增连锁网吧指标的发布及审批由市文化局依据连锁网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网吧申请者除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外,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是非住宅、非居民区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新增单体网吧指标申请程序

  (一)单体网吧设立的申请单体网吧的设立向所在区、县级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递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一式二份;

  3.区工商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7.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地建筑平面图(复印件2份);

  8.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复印件2份,现场审验原件)。

  (二)新增连锁网吧的申请

  连锁网吧门店的设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连锁网吧企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与单体网吧申请相同。

  四、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受理办法及时限

  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的审批采用统一时间提交申请材料,统一时间现场核查评分,统一审查并作出最后决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材料准备及提交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向拟申请网吧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提交时间;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认真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最后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申请人发出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

  (二)核查与评分的组织

  发出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实地核查、现场测量及评分,填写《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所有参与评分人员和申请人需在《广州市网吧设立评分登记表》共同签字(现场核查评分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三)监督与公示

  区、县文化部门根据评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公示7日,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对在公示期内被有效投诉的申请单位,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分数或取消申请资格(接受监督和公示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四)《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的决定

  公示结束,根据布局规划和评分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立项的,发给《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五、新增单体网吧设立申请现场核查、测量及评分标准

  以60分为基准分,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评分。

  1.经营面积(分值5分)。以200平方米为基准(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和外走廊等),以实际度量经营面积计算,每增加50平方米(201—250)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2.距离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中专;大学、幼儿园除外)周边最近直线距离(分值5分)。以直线距离200米为基准,区、县文化部门或政府联合审批人员3人以上联合实地测量为准,每增加20米(201—220米以此类推)加05分,最高加分5分。

  3.经营场地楼层全部在首层的加2分,全部在二层加1分;混合首、二层按比例记分。

  4.资金投入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为准,分值3分。

  (1)50万元—99万元的加1分(含50万元);

  (2)100万元—149万元(含100万元)的加2分;

  (3)150万元以上加3分。

  六、取得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的申请单位(市文化局核准立项资格)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场地建设及设备安装,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次向区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七、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不能在有效期内筹建完毕,应当向文化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文化部门可根据申请原因酌情延期3个月。延期后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筹建,或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开工筹建的,取消原立项资格,指标予以收回,由区、县统筹安排。

  八、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申请更改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否则,其有效申请资格自动失效,指标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回并在下一次网吧指标发放时统筹安排。

  九、2007年新增单体网吧指标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网吧审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规审批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处罚。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