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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7:56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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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市发(2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2001年,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有关部署,各地对音像市场进行了认真的治理整顿,初步遏制了非法音像制品猖獗的势头,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明显上升。但是,一些地方对于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的整顿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最近一段时期,非法经营活动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为了及时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回潮”的势头,文化部决定于今年5至6月集中开展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推动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地方已关闭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或已取缔的集散地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一些地方音像制品经营业户采取集体搬迁等形式,重新形成新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

(二)以开办音像制品超市为幌子,实际上仍采取招商、招租的形式聚集多家业户,形成了贩卖非法音像制品的假超市。

(三)少数地区未按照文化部的规定审批管理连锁经营单位,导致非法经营者大量“加盟”,形成了非法音像“连锁”盛行的局面。

零售、出租等单位非法经营活动有所抬头,盗版、走私音像制品和游商活动回潮。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

(一)5月中旬开展第四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以“严格执行音像法规,大力规范市场秩序”为主题。广泛宣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法规,强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律观念。

(二)全面复查和彻底关闭以各种形式的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湖南省邵东县、吉林省长春市为重点地区。

(三)认真整顿和规范音像制品经营超市、连锁及电子商务活动,坚决取缔假连锁、假超市和网上非法经营活动,北京市为重点地区。

(四)以大案要案为中心,深挖非法音像制品制作发行网络。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义乌市以及湖南省邵东县为重点地区。

(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音像经营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

(六)严厉打击有严重政治问题、淫秽、盗版影视剧音像制品和盗版教科、动画节目的音像制品,大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市场占有率。

三、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要对照去年《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等文件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这次专项行动具体方案,确定重点地区和问题。

(二)此次全国音像市场治理整顿“复查”专项行动既是对2001年音像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验,也是对下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摸底清查,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机构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真正将“复查”专项行动打出威信,造出声势。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文化行政部门要指导协调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将处理完毕的典型案例材料(2件)及收缴违法音像制品数量、检查场所数量、取缔或关闭场所数量以及重点问题解决情况及尚存在的问题于6月下旬以前上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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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合理扩大利用互联网,己成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文域名体系,规范中文域名注册服务,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用户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中文域名是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促进网络应用普及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经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于2000年初开通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提供住册服务。

  二、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分为三层,即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中央数据库。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住册申请并完成注册。注册代理机构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应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审批事宜。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

  四、申请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或注册代理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有与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相关协议;(六)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相关协议;(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文域名住册服务申请书。其中应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能力等;(二)法人资格证明;(三)从事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四)从事中文域名注册代理的,应出具已与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相关证明。

  六、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正式批复申请人;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从事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注册服务和注册代理活动的,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并比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特此通告。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省造林绿化的成果,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生物物种基地,根据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珍贵植物原生地;
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
三、候岛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四、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
五、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
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风景区、旅游点、绿化地带;
七、自然村的绿化林、风景林;
八、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林地。
第三条 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分散、小型、单位或群众自办自管的办法,按照本规定建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小区包括:
一、农村自然保护小区:农村以村宅绿化林、风景林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二、政府自然保护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三、部队自然保护小区:驻军在其营地、军事用地范围内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四、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小区:企事业单位在绿化带、公园、群众休养地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第五条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渔政部门主管)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由建立的单位负责管理,命名挂牌,确定面积,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狩猎、采药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把建设自然保护小区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自然保护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对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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