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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0:30  浏览:97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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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四条的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应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二条 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所在乡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
对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生活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要给予优待。对革命烈士家属的优待(包括国家给予的抚恤金在内),要高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
第四条 对家居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优待。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现金优待。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平衡负担。
第六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应予保留,由其家属耕种和承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困难户的工作中,要优先扶持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在评定学生助学金,发放救济和补助款、物,分配住房和建房材料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应给予优先照顾。分配职工住房时,要把现役军人计算为分房人口,使军人家属享受
双职工分房待遇。
第九条 各卫生医疗单位,对因病需要治疗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实行兵役法以前入全带病回乡的老复员军人,应优先照顾就医。
第十条 各远郊区、县,要办好光荣院,使孤老的革命烈士家属、孤老革命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在光荣院安度晚年。光荣院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地执行各项优抚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对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模范、先进人物,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违法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对本人的抚恤和优待,刑满释放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恢复其抚恤和优待,罪行严重,需要
取消其享受抚恤、优待资格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民政局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198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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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8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拟定的《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九江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08年3月28日九届市委第25次常委会(第16号会议纪要)决定设立“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提高宣传发展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目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首期安排50万元,逐步安排100万元列入预算。
第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会同九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兑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等政策措施;
2、文艺精品力作的创作生产;
3、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的经费补贴;
4、其它引导、支持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部门和单位人员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础建设支出;
3、其它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九江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明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予以发布。
第七条 申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申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批准后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项目单位执行。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级所属项目单位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将拨款指标下达到县(市、区),项目单位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跨年度的,其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成后资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
公司:
近期,一些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忽视内控制度的建设和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已建立的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在业务经营管理方面出现诸多问题,发生了几起较大的保险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
失。教训是深刻的,应当引起各公司的高度重视。为便于各公司掌握重点,特把有关问题归结如下:一是不使用统一监制的保险单证,干扰市场秩序;二是不严格执行单证管理制度,业务用章管理不严格;三是理赔制度不健全,理赔档案管理不善;四是有章不循,做假赔案;五是缮制假发
票、假保费收据;六是公司账户失控,截留挪用保险资金等,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致使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增加。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管理,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并认真检查重要单证管理制度、核保核赔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凡未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的,应于今年10月1日以前建立和完善;凡执行有关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各公司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险单证、保费收据、重要业务凭证、业务用章、资金账户及理赔档案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内控管理责任制,主管副总经理要对总经理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领导要
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业务人员要对上一级领导负责,自觉遵守制度和规定。
三、各公司要就有关保险业务单证、收据、重要业务凭证、业务用章、资金账户等的管理及执行情况对本公司系统进行一次深入的、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工作,并于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的结果上报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
四、各公司应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于各公司的执行情况,保监会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抽查。凡不及时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的公司,一经发现,保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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