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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7:36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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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城乡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机倒把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牟取暴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处理方法
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 )对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者,没收其财物,或处以罚款。
(2)对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者,没收其财物,或处以罚款。
(3)对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者,贬价收购或没收其商品,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
(4)对从事坐地转手批发活动的个人,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商品,或处以罚款。
(5)对充当黑市经纪,牟取暴利者,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6)对买空卖空、转包渔利者,追缴其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7)对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贬价收购或限价出售其物资,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本金的一部或全部。
(8)对倒卖计划供应商品的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者,没收其票证和非法所得,或并处以罚款。
(9)对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者,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其财物,或并处以罚款。
(10)对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者,处以罚款,或没收其物资及非法所得,必要时,责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11)对借口替企业等单位办理业务,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者,没收其非法掠取的财物,或并处以罚款。
(12)对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者,除没收其非法收入或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按责任者的责任。
(13)对其他投机倒把活动。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投机倒把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干部、职工从事投机倒把活动,应从严处理。非法所得归个人的,属于个人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于单位投机倒把;二者兼有的,个人部分处理个人,单位部分处理单位,并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内部发现的投机倒把案件,均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国库。

三、检查处理的职权范围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活动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权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或有投机倒把活动嫌疑的人员进行询问,并对其携带的物资进行检查。
(3)投机倒把人员交待出的有关财物,由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要的见证人、投机倒把者共同到现场,由投机倒把者本人取出。对与投机倒活动有关的财物,工商行政理管机关可以暂时扣留,并开给“暂扣证”,待问题查实或结案后再行处理。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先行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结案处理时,要做出书面决定,并通知被处理人员。如被处理人员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5)需要查处投机倒把单位和人员的存款、汇款、邮包、托运物资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银行、邮政、铁路、交通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6)对投机倒把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揭发或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分子,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倒把案件,属于给犯有投机倒把的单位或人员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强制收购少量违法商品等较轻处分的,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属于强制收购大量违法商品、罚款、没收款物、吊销营业执照等较重处分的,应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处理意见,报市、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
四、奖惩
(1)对揭发检举和协助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对于干扰、破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包庇纵容投机倒把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情况,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执法犯法者,从严惩处。
五、省政府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暂行规定各项条文的解释工作。



198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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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锦政发[200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6月29日锦州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锦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工作严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考察及出国访问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并受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九条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第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 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提议报请市委常委会审定。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工商联、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和建议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及考核。
  第四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 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审批申请并告知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所涉及的解释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政府系统县级领导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和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市政府工作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方案;
  (五)研究部署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事项;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县(市)区行政区划和建制的调整,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成立、调整、撤销,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整,以及审定市本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十一)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各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月初或月底,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五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遵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市长办公例会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并与涉及议题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呈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要将文字汇报材料提前7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否则,会议不予安排。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其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送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送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或承办部门负责起草,报送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起草、下发完毕,确保会议精神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例会、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秘书长初审后,报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安排意见,并反馈给市政府领导。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省性会议,应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初审,最后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会务工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指定市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文字材料,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主办部门积极协商解决意见。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政府交办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呈报市政府的审批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及时呈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批。一般工作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事项随时办理。市政府领导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办理时间可自然顺延。办理完毕后,由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限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按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属某方面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五十条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签发。
  第五十二条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有关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一律在《锦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刊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锦州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锦州日报》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以及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各地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也应按此原则执行。
  第六十条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搞特权、谋私利。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的意见,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副市长、秘书长离锦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锦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第六十五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受省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有关规则和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2]37号



关于印发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现将《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2002年交通科技教育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交通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公路水路交通科技“十五”发展计划》和《“十五”交通教育培训规划》,继续深化交通科教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集中力量,加强在交通信息化、交通建设与运输生产、交通安全保障、交通决策支持等四个领域的科技创新,进一步加快人才培养,抓好人才结构的调整工作,努力提高交通队伍的整体素质,以科教兴交新的业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二、工作要点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启动工作,为实现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的突破打好基础。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年度项目立项中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使立项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行业信息化的指导和管理,以建设和完善“三网一库”为龙头,大力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交通部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力争成为一流政府网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加快《部机关办公业务系统》的完善和专网建设,尽快实现办公自动化,力争完成与20个以上交通厅局专网的连通工作;加快交通部局域网多媒体的应用与开发。以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为切入点,以提升交通产业、实现现代化为目的,加快运输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的研究开发,积极推进智能运输系统示范工程。

  (三)加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在国家重点项目计划中,积极开展智能交通运输和现代物流等高技术的研究,为交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交通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国家科研工程中心的建设,扩大重点实验室的规模,并争取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组织实施“十五”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项目;加强行业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管理力度,做好“国家汽车检测设备计量站”和“交通行业专业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站”的建站工作;继续做好交通部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六)加强交通教育与培训的宏观管理与指导,提高人才培养水平。贯彻落实《“十五”交通教育培训规划》,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加快“211工程”建设,以航海教育改革为突破口,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继续组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推动地方交通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启动西部交通人才中加教育培训项目。


  (七)继续大力开展交通软科学研究,更好地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围绕政府职能转变、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交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建设、中国加入WTO、运输市场和新型运输系统建设,以及航海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开展软科学研究,积极探索交通建设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为各级各类交通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八)采用多种推广方式,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提高办学效益。

  (九)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交通科学研究的起点。针对交通运输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多渠道、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加强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的起点。做好中加“西部交通发展”项目;继续开展中日在ITS领域的合作;筹办第六届“国际公路、水运技术与设备”展览会。

  (十)贯彻落实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做好部属科研院所和学校的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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