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2:03  浏览:8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靠集体所有制组织供养五保户,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由民政部门主管,农村乡(镇)、村组织具体实施,财政、粮食、物资、供销、卫生、文教、司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共同做好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
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应保教。
第四条 各地农村不论实行何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都必须及时给予五保,负责供养。
五保户的确定,应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五保供养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 五保供养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五保户的供养,应当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实际生活水平,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相应提高。
第六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户,集体所有制组织供养后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重灾区发放救灾款、物时,应把五保户列为重点对象,优先救济。
第七条 对五保户的供养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提倡集中供养。
乡(镇)、村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办好福利院,根据自愿原则,吸收五保户入院集中供养。福利院可组织五保户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安排好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以改善和丰富他们的物质、精神生活。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福利院开展生产劳动
和文化娱乐活动提供条件。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物资和经费必须保证及时兑现。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安排人员或委托亲友护理。对护理人员可给予适当报酬。
第八条 对五保户供养的各项费用从公益金中开支,依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由乡(镇)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定期公布帐目,并受乡(镇)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五保费用包括: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护理人员的报酬和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
第九条 切实保护五保户私有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五保对象的遗产处理,可由五保对象与供养组织依法签订财产遗赠协议。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把五保户供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五保户供养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五保户的困难,定期检查供养落实情况。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青年、民兵、妇女、学生等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
暖,树立社会新风尚。
每逢传统节日,乡(镇)、村要安排好节日物资供应,组织看望、慰问五保户。
第十一条 对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歧视、刁难、虐待五保户或者侵犯五保户合法权益、侵占五保户供养款、物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3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 财政部 等


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应认真兑现。为此具体规定如下:
一、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依法给予奖励。
二、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持有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金额,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在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从优发给奖金。
上述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上述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四、本规定适用于单位的职工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五、奖励报酬现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对本规定的有关事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本单位发生争议时,由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或由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调解裁定。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八、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

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
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工会建立后,按照规定比例将筹备金返还该单位工会。”

(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厅(79)10号〕和江苏省总工会〔苏工发(79)3号〕文件规定:“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省、市、县总工会百分之三十五;全总百分之五。”

四、征缴工会经费办法

(一)征缴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字(95)11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职工范围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征缴比例。缴费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部分;不按上述比例上交的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暂按其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征缴方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地税部门每年分两次征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征缴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工会经费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各单位按半年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由地税部门从缴费单位的涉税账户扣缴款项。少数工会经费数额较大的企业,可向市总工会申请核准后,按季度申报缴纳。

(四)征缴票据和财务处理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凭上述票据在税前扣除。

(五)处罚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由地税部门和工会负责催报、催缴。经催缴无效,地税机关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1号司法解释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代征工会经费的划解以及拨缴

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的次月,将各单位征收情况报市总工会,并同时将代征的款项划解至市总工会的经费专户。基层工会留用百分之六十部分,仍由企业、事业行政直接拨款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六、高淳县、溧水县、江宁区、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除外)、浦口区的工会经费代征事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七、原工会经费收缴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南京市总工会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