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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28:08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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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贯彻实施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试点工作。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区教育执法工作,也可确定有关内容进行试点。试点过
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对大力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备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坚决改变执法软弱、
监督不力的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和遵守,发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现就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的试点工作
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中的作用,把执法行为作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依靠教育执法与监督工作加以推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坚决制裁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立和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活动规则,保证各种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维护、提高管理效率和权威,依法监督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会以教育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妥善疏导、化解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取得赔偿
的权利。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处理以及行政应诉工作。
二、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的基本要求
通过试点,加强依法治教的观念和职能,健全教育部门内部承担执法职能的机构,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教育执法的职责分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育执法队伍;完善各项教育执法及监督的制度,有效地处理各类教育违法案件和教育纠纷。
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要结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重点加强教育行政部门自身的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推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教育执法工作,强化政府教育法制监督职能;配合公安、司
法机关积极对教育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和审判,通过仲裁、司法途径裁处教育纠纷,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效用。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法作出和执行有关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证书资格、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请求并作出处理决定。为保证具体执法及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试
点工作中要充分重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要进行总体规划、分类实施,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主动争取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同和支持。
三、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教育行政机关执法的综合职能机构,建立教育执法队伍
要健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明确其承担的综合执法职能,包括:在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中发挥归口作用;牵头组织办理重大和涉及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各业务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对本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请求的受案和处理工作。教育行政
部门的各业务职能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各级督导机构在开展督导工作中发现有教育违法行为的,要建议有关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调查教育违法案件,
并提出处理建议。
市、县级教育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教育执法人员队伍。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力。要建立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岗位责任规范,加强考核管理和监督。
(二)积极推进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教育执法工作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积极促进教育执法试点工作的开展,落实部门责任,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执法职责。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解决全局性和交叉性的执法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并可受托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三)完备执法要件和措施,健全教育行政处罚制度
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的研究,准确掌握执法的实体要件。同时,要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明确回避、进行调查、听取陈述和意见、受案和处理时限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并采用标准执法文书等,保证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与公开

要进一步健全教育行政处罚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要依据管理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处罚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可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健全行政申诉制度
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
行政申诉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师认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教师、学生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学生因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请求的。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托信访机构,在有关业务职能机构的配合下,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各级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相应机构的建设或人员配备。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附交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诉受理审查、申诉处理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通
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作出变更的决定。
(五)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是教师、学生、职员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
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可依托校内有关部门,如学生管理部门、教师管理部门。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管理机构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六)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裁断平等主体间教育纠纷的制度。可提请教育仲裁的范围为平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同争议和财产性纠纷。教育领域中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的范围,包括办学合同、委培合同、贷学金合同和产学合作合同以及教职员的聘任合同和校内用工合同、出
国留学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等。当前,在各地仲裁机构调整和重新组建中,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商请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育仲裁案件范围和特点的研究,重视聘任教育界人士担任兼职仲裁员。
(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查处教育违法案件和解决教育纠纷的作用
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积极支持下,积极取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支持,学会善于依靠司法手段解决教育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争取人民法院在内部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和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保证大量的教育违法和纠纷案
件得到及时的裁决。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教育案件进行公诉、支持起诉等活动,加大检察机关对教育事业的保护力度。
四、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统一规划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内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试点工作的安排和实施步骤
从今年5月起,试点工作拟安排两年进行。试点工作的安排,可参照以下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
初步选定试点地区和单位,统一组织开展试点的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确定,要优先考虑那些执法条件、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并兼顾“点”和“面”的分布。对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单位的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2.实施阶段
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做好相应的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在机构、人员落实后,要及时按照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试点方案启动工作。试点过程中,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要定期召开阶段性的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3.总结完善阶段
试点工作取得进展后,有关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把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报送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成熟经验,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实施。
上述三个阶段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交叉进行。试点工作时间总体为两年,成熟一个推广一个。
教育执法及监督是一项新的工作,试点地区和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积极进行试点,把教育法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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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8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7年国家决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清理完毕的第二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1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1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6]17号 │ 已被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           ││  │ 政府关于制定法规性  │1986年2月23日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2号      ││  │ 文件的若干规定    │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良  │宁政发[1987]57号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宁政发[1997]129号    ││  │ 品种家畜家禽管理办  │1987年7月22日    │ 修正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    ││  │ 法          │          │ 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宁政发[1988]60号 │ 已被宁政发[1995]115号《宁夏回族自治    ││  │ 政府关于尊重少数民  │1988年6月6日    │ 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  │ 族风俗习惯的规定   │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  │宁政发[1989]101号 │ 已被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    │ 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           │          │ 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  │宁政发[1991]89号 │ 已被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  │ 负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9月10日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  │宁政发[1991]95号 │ 已被1987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  ││  │ 石开采保护办法    │1991年9月20日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 ││  │           │          │ 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           │          │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 ││  │           │          │ 源管理条例》代替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  │宁政发[1991]110号 │ 已被2001年3月14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办││  │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29日   │ 发[2001]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管理办 ││  │           │          │ 法》代替                   │├──┼───────────┼──────────┼───────────────────────┤│ 8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货 │宁政发[1992]18号 │ 已被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物运输搬运装卸业管理 │1992年2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办法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9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 │宁政发[1992]59号 │ 已被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  │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7日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 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代替           ││  │           │宁政发[1997]129号 │                       ││  │           │修正        │                       │├──┼───────────┼──────────┼───────────────────────┤│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 ││  │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1992年10月24日   │ 若干规定》[宁党办[2001]20号]代替     ││  │的优惠办法      │          │                       │├──┼───────────┼──────────┼───────────────────────┤│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104号 │ 已被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1992年10月24日   │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  │作的规定       │          │ 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代替         │├──┼───────────┼──────────┼───────────────────────┤│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外派│宁政发[1992]121号 │ 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  ││  │持因私普通护照劳务人员│1992年12月16日   │ 年第2号令《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代替 ││  │出国审批的暂行办法  │          │                       │├──┼───────────┼──────────┼───────────────────────┤│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宁政发[1994]97号 │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政发[1998]73号修正 已被19││  │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8月30日    │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 国家计划生││  │           │          │育委员会第1号令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 ││  │           │          │法》代替                   ││  │           │          │                       │├──┼───────────┼──────────┼───────────────────────┤│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1994年12月23日   │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  ││  │ 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138号 │ 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  │           │根据1997年12月29日 │[200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  │           │宁政发[1997]129号 │ 相抵触                    ││  │           │修正        │                       │├──┼───────────┼──────────┼───────────────────────┤│ 15 │ 宁夏回族自治区良种鸡 │宁政发[1995]109号 │ 已被自治区政府令第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  │ 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0日   │ <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代替        │└──┴───────────┴──────────┴───────────────────────┘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               │ 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电镀、│宁政发[1983]110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工艺专业化厂、点 │1983年9月7日    │自然失效       ││  │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          │           ││  │                   │          │           │├──┼───────────────────┼──────────┼───────────┤│ 2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宁政办发[1988]69号│已有新的政府规则   ││  │                   │1988年6月3日    │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   │宁政发[1988]95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23日    │           │├──┼───────────────────┼──────────┼───────────┤│ 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专项控制商品附   │宁政发[1988]132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加费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日    │自然失效       │├──┼───────────────────┼──────────┼───────────┤│ 5 │ 宁夏回族自治区拍卖国有小企业实施办法 │宁政发[1989]41号 │行政主体已消失    ││  │                   │1989年3月29日    │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土地有偿承包费   │宁政发[1990]3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990年3月12日    │自然失效       │├──┼───────────────────┼──────────┼───────────┤│ 7 │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通信设备报废、  │宁政发[1990]99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丢失的处理办法            │1990年10月19日   │自然失效       │├──┼───────────────────┼──────────┼───────────┤│ 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1]11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1年12月9日    │自然失效       │├──┼───────────────────┼──────────┼───────────┤│ 9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 │宁政发[1992]104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4日   │自然失效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宁政发[1994]83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4年8月8日    │自然失效       │├──┼───────────────────┼──────────┼───────────┤│ 1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8]48号 │内容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  │                   │1998年7月6日    │自然失效       │└──┴───────────────────┴──────────┴───────────┘


附件三: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件)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明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鼓励 │宁 政发[1990]93号 │2001年3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  │ 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0年9月17日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            │          │ (宁政发[2001]30号)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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