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0:48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办法。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范围
限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工人和干部,工人指固定工和计划内一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短期临时工不发工作服,工作中可采取借用办法。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具体配备标准附后)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发现金。
2.各单位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3.发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保用品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同时兼做几种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各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在“公务费”中的“杂项费用”中列支。
6.各单位对本办法中未列,但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配备办法,报我局审批后执行。
7.本办法自1988年6月1日起实行。在实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



1988年6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六日


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兴市”战略, 贯彻落实“提升发展传统优势工业、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针,积极发展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为重点的新型重化工业,促进杭州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自2007年至201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专项扶持杭州市新型重化工业发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资(补)助或奖励:
  (一)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关联度强的重大项目。
  (二)企业开发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国家、省重点项目成套设备国产化关键部件产品。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点工程招投标。
  (四)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采取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先进研发及制造企业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
  (五)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群,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
  (六)奖励新型重化工业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优秀研发机构,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企业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
  (七)鼓励企业实施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八)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减少废物排放、效益明显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项目。
  (九)新型重化工业产业集聚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供电、排污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十)新型重化工业发展的规划、重大调研、培训等相关项目。
  (十一)经市政府或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资(补)助、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资(补)助和奖励范围。
  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新型重化工业企业及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特色城镇工业功能区(含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功能区)。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的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产业政策与导向目录,体现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的要求,有利于我市新型重化工业的发展提升,且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单独设账进行核算的项目。投资大、建设期长的重大项目确需按进度分期资助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2.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进行资(补)助。
  三、资(补)助、奖励标准
  (一)对重化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关联度强且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大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二)对研制成功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国家、省重点项目成套设备国产化关键部件产品项目,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评估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研发资金的20%给予资助;对自2006年以来已研制成功且投入商业使用、运行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同意,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企业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竞标,且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标确认价的0.3%至0.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额当年累计不高于100万元。
  (四)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或国际合作、并购、参股国外研发及制造企业等方式掌握核心技术的项目,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领导小组同意,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企业实施经营模式的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项目规模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批量进入国际采购体系或为世界500强企业(集团)配套的企业产品项目,经专家评审,办公室审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工业功能区内新型重化工业主导产业年销售产值在10亿元以上,产业集聚度达到75%以上,年销售产值、工业增加值增幅较上年分别达到20%、15%以上,且在安全、环保和土地利用等方面认定合格的企业,当年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工业功能区集中供热、供电、供水、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公建设施与区内企业用户之间以管线连接、形成企业资产的投入部分,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八)对新型重化工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举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十)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为一、二、三等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分别按企业对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其经费资助需超过50万元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助。
  (十一)对企业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的已立项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企业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一起草单位)并经认定的,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但可申请差额补贴。对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企业,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导向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至12%给予资助,资助额上不封顶。
  (十三)对企业实施的效益明显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利用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6%至15%给予资助;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可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十四)企业自2006年以来已取得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立项,并已获国家或省财政资助的重化工业项目,按国家或省要求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十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型重化工业技术(技能)培训及相关重大调研、规划等活动的支出。
  (十六)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补)助率、奖励额视具体情况确定。
  上述(八)至(十五)项,已按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资(补)助和奖励的,其资金首先在原渠道列支,不足部分列入本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补)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补)助。
  凡符合市新型重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市级企业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扶持资金;萧山、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扶持资金。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助资金。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资(补)助、奖励申请表;
  2.项目批准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研发和投资项目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
  4.项目竣工完成报告、阶段性进度相关报告、证书;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6.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经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5份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拟资(补)助、奖励名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预算,下达资(补)助、奖励资金。
  (二)资金拨付:市级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企业的市级资助资金统一通过市与各区、县(市)的财政预算体制进行结算,并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区、县(市)应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资(补)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落实项目责任制,抓紧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材料和项目决算应定期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资(补)助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需变更的,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变更执行;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财政资助同时终止。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今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各区、县(市)应积极做好辖区内资(补)助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助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申请市级财政资助。
  六、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审批和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1997年颁发的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现已陆续到期。目前,证监会开始受理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展期申请。
办理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和新申请的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原有资格已到期,且不再申请展期的机构,应将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交还证监会。
二、证券经营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展期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原有外资股业务资格自动失效;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展期申请的,视同重新申请。
三、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或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需按《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可以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证券经营机构首次申请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要按《规定》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证券经营机构申请资格展期的,除按《规定》第14条的规定提交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展期申请书;2、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3、
专业人员情况说明;4、原《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四、取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规定》第16条的规定,按时向证监会报送报告。境内机构的报告要同时抄报所在地证监会监管机构。
请各证监会监管机构督促辖区内已获得外资股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按时提出展期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



1999年6月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