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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14:43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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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4月1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对象:凡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拖拉机除外)及人力三轮车,均应缴纳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计征。
第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
1、客车25座以上(含25座),货车2.5吨以上(含2.5吨)的大型机动车辆,每辆每年1200元;
2、小型机动车辆每辆每年800元;
3、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年180元;
4、两轮摩托(含轻便摩托)、机动三轮车每辆每年120元;
5、人力三轮车每辆每年100元;
6、市属两县及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减半征收;
第五条 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算。客货两用车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座折合一吨)合并计算。
第六条 新购车辆按其入户时间相应计征,不足半月不征收,超过半月按一个月计征。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工作由铜川市建委负责管理,委托铜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在车辆年度审验或新车挂号牌前,由车主按年度一次性交纳;同时发给《年度通行证》。收费单位除按收费总额提取3%(含交警部门1%)作为手续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作为城建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征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军队(含武警)非营运车辆、公共交通大客车、环卫车、市政维护车、邮政、供电维修抢险专用车、仅限于工矿企业厂区内使用的专用车辆、园林绿化专用车。
免费车辆应填报免费车辆审批表,经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后,办理《免费通行证》。
第九条 对拒缴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的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年度审验和新车挂牌手续。对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吊销其《驾驶执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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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新闻出版署《报批〈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新出计〔1995〕2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委托检验可以收取检验费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接受书刊印刷企业和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评价性或仲裁性质量检测时,可以收取印刷产品质量检验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但突击性监督抽检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接受委托检验的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外发布印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三、各地印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印刷产品的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附件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具体核定,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文字密度 种 120.00 文字书刊
2 套 印 种 40.00 文字书刊
3 密 度 种 130.00 彩色印刷品
4 色 差 种 150.00 彩色印刷品
5 网点增大 种 120.00 彩色印刷品
6 K值 种 180.00 彩色印刷品
7 套 印 种 240.00 彩色印刷品
8 白 度 种 60.00 纸品
9 定 量 种 60.00 纸品
10 光 泽 度 种 60.00 纸品
11 油墨吸收性 种 80.00 纸品
12 表面强度 种 200.00 纸品
13 平 滑 度 种 150.00 纸品
14 耐 折 度 种 120.00 纸品
15 颜 色 种 120.00 凹印油墨
16 光 泽 种 120.00 凹印油墨
17 细 度 种 60.00 凹印油墨
18 粘 度 种 180.00 凹印油墨
19 初 干 性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0 着 色 力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1 附着牢度 种 180.00 凹印油墨
22 抗粘连性 种 120.00 凹印油墨
23 颜 色 种 60.00 油墨
24 着 色 力 种 60.00 油墨
25 流 动 度 种 60.00 油墨
26 粘 性 种 120.00 油墨
27 飞 墨 种 60.00 油墨
28 稳 定 性 种 60.00 油墨
29 耐 性 种 60.00 油墨
30 固着速度 种 180.00 油墨
31 渗 色 性 种 60.00 油墨
32 渗透干燥性 种 60.00 油墨
33 粘 度 种 120.00 油墨
34 粘性增值 种 120.00 油墨
35 外观及装订 种 120.00 书刊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办〔2006〕45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阜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全市招商引资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专指来阜投资工业生产性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市场开发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市直(含三区)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办理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窗口)实行“特事特办、告知承诺、并联审批、超常办理、全程代理、督办到位”的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 “中心”负责制定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理流程;公开办理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组织项目联审、联办。

第四条 市招商办为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招商项目的咨询及全程无偿代理服务;配合“中心”组织实施审批“绿色通道”;负责编制《招商项目审批绿卡》;与招商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在市政府和“中心”网站发布招商信息;确认招商项目并联审批范围,向投资者和相关单位发放《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卡》,相关单位凭卡按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机制,按照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审批“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市直有招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与市招商办驻“中心”窗口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反馈招商进度情况。

第六条 凡属一个部门审批的项目,需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前置审批和转报上级等特殊事项,有关单位应按照部门在中心窗口承诺时限予以办理。除此以外的招商项目原则上即到即办,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七条 凡不需要后方单位集体研究的审批项目,有关单位要向“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办结。

第八条 相关单位接到项目联办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指派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许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第九条 需现场踏勘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暂未进入中心的相关单位要接受“中心”协调,积极配合招商办窗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招商落地项目搞好服务。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行政服务中心协调,不配合招商引资窗口工作的单位(窗口),由市监察局按《阜阳市惩治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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