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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7:09:34  浏览:9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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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的项目为:退休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退休条件及待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办理退休:
(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四)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企业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第六条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不满八年的职工,按以下标准计发退休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档案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7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档案工本的75%发给。
前款规定中的职工同时享受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补助和补贴,并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即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
第七条 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八年的职工,以退休前三年本人月平均实得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发退休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35%;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为45%;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的为50%;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为55%;
(五)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的为60%;
(六)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为65%;
(七)连续工龄满三十五年的为70%;
(八)连续工龄满四十年的为75%;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患病,须到企业的指定医院或在居住地区就近确定一个医院就诊。
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报销。当年医疗费支出低于本人全年退休费收入时,报销90%,个人负担10%;当年医疗费支出高于本人全年退休费收入时,其超过部分报销100%。
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
第九条 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的两个月发给。
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实得工资的二分之一个月发给。
第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供养一人者为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的25%;
(二)供养二人者为40%;
(三)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50%。
以上待遇按月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一条 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发给:
(一)供养一人者为本人退休前三年月平均实得工资的六个月;
(二)供养二人者为九个月;
(三)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十二个月。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上月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30%向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正式招用中方职工的当月起,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本规定颁布之前已招用中方职工的企业,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一九八六年八月以前成立并招用中方职工的企业,应自一九八六年八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实得工资的2%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连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向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税后留利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倡、鼓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允许企业采取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按“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优先托收。企业逾期不缴,按日加收应缴基金1‰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要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并保管,职工流动时随同转移,退休时换发退休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本规定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独立建帐,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条 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有权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有关帐目,核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内容。如发现虚报、错报的,应予纠正,并补齐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按征集养老保险基金的2%提取管理服务费,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停发一切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恢复享受原退休待遇。
第二十四条 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应监督、检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办理退休,由市劳动局批准。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得工资按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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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1987年1月17日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三条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阳台、窗口、屋顶等处,不准堆放、悬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现有的应加强管理,并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改造。围墙建设与改造要注意美观协调。
第四条 严禁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章搭建、打场晒粮、堆物、作业、设摊等。主要街道,不准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集贸市场、早夜市、摊点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定位,其它零散摊点由市容管理部门定位。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
间摆摊经营,保持整洁。
第五条 临街门面和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有关单位应定期维修,保持整洁美观。广告、招贴等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任意张贴、涂抹、刻划。
第六条 因施工占用或开挖道路(含人行便道),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主要道路需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并限定工期,照章缴费,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地清。
在街道两侧建筑施工,要围墙标牌,不准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搭建临时工棚不得有碍市容。
开挖道路施工,必须保证垃圾粪便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完工后,主要道路横穿处市政养护部门在三日内修复,其它道路亦应在限期内修复。
第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抛撒废弃物。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和在非指定地点试刹车。禁止机动车辆违章驶入人行便道。
第八条 凡允许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在指定地点喂饮牲畜,不准遗弃粪草等污物。
第九条 各种车辆必须存放在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批准的地点,负责看管车辆的单位应保持存放场地完好、整洁。
第十条 市政(道路、桥涵、排水、供水、防洪、路灯、广场等)、交通、通讯、供电、煤气、热力等公用设施,各主管部门应经常检修疏浚,做到完好、畅通、整洁。
第十一条 对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修整后的枝叶杂草等物,主管单位应随时清运,保持街道清洁。

第三章 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第十三条 对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责任制,确保门前清洁、整齐、美观。
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持整洁。其他摊点,实行清洁卫生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都应按责任区段搞好清扫保洁,清扫时间夏秋季节在夜间十点后至次日清晨五点半前,冬春季节在夜间九点后至次日清晨六点前。
遇有降雪,沿街单位和居民户应按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应按分工及时清除桥梁、道口和主要街道的积雪。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由各级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车走桶洁地净。
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等,不准倒入生活垃圾点(桶)内,必须自行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环境卫生部门应加强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严禁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六条 城市粪便由各级环境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包掏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定时清运、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近郊的堆肥场、粪池(库)设置点由各乡统一规划,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孽生蚊蝇。
第十七条 市区(含建成区农村)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狗、兔,因特殊需要饲养者,需经公安、卫生部门批准,并做好除害保洁。
第十八条 科研、医疗卫生、厂矿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及动物尸体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遗弃。肠道传染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章 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逐步建造和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池(桶)、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
第二十条 公共卫生设施,由分管单位负责清扫、维修、更新和管理,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迁和改作它用。如需拆迁,应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后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污泥、垃圾倾倒点和垃圾处理场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废弃物的填埋场地,应远离水源防护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同级城乡建设、卫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贯彻实施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市容卫生监督队伍、有关部门的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和门前“三包”执勤人员,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条例,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获得显著成效的;
(三)维护本条例,同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热爱本职工作,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多年,尽职尽责,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和分别情况令其清除、赔偿损失、予以没收外,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等杂物的罚款五角。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以及随地便溺的罚款三至五元。
大量乱倒垃圾污物的,每立方米罚款三十至五十元,处直接责任者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禁饲养家禽家畜每只罚款三至五元。
(四)违章停放车辆,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章搭建、堆物、作业、设摊、打场、晒粮的,要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章晾晒衣物每处罚款五角。任意张贴、涂抹、刻划的,每处罚款一至五元。
(六)在街道两侧施工,擅自扩大范围,超越批准期限或未能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每平方米每日罚款三角,并处直接责任者五至二十元罚款。
(七)沿街遗洒散体、流体物品,畜力车不带粪兜或遗弃牲畜粪草等污物的罚款二至十元。
(八)损坏花卉、草坪、树木和市政公用、公共卫生设施的照价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九)任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及动物尸体的罚款十至一百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十)环境卫生专业队、民办清扫队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粪便、疏通下水管道(含化粪池),造成脏乱、堆积、漏溢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直接责任者承担十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之外,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和人员,由于官僚主义和失职,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受到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违法乱纪者应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所处的罚款、赔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付;逾期不缴者,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当事人不服,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阻挠执行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执行罚款人员要有明显标志,所有罚款或没收物资要使用由市统一印制的收据,财物要上缴财政。受罚的单位罚款不得计入成本,受罚个人罚款不得向单位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987年1月17日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乐园(场)的安全措施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各类游乐园(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 安全标志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10001-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9004.2-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2部分:服务指南(idt ISO 9004-2:1991)
LB/T001-1995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WH0201-94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游乐园(场)
设有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开展各项游艺、游乐活动,主要供游客娱乐、健身的场所。
3.2 游乐设施
游乐园(场)中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客游乐的现代机械设施组合。例如:滑行车、观览车、转马、空中转椅、碰碰车、光电打靶等。
3.3 水上游乐设施
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游乐活动,由机械动力驱动、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设施。例如:碰碰船、游船、水上自行车、水滑梯等。
3.4 水上世界
游乐园(场)中供游客游泳或嬉水等水上游乐活动的场所。它是游乐园(场)中一个专门的类别。
3.5 文化娱乐设施
游乐园(场)内的剧场、影院、歌厅、舞厅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3.6 游客有效投诉
游客向县以上机关投诉,并且是由于游乐园(场)的过失而导致产生的有效投诉。
4 总则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安全第一,服务优质,卫生整洁,秩序良好。
4.1 安全
4.1.1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1.2 配备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营。
4.1.3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
4.1.4 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4.1.5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要建立完整的维修、保养制度,有专人、专职负责。
4.2 服务
4.2.1 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4.2.2 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种族歧视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4.2.3 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
4.2.4 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4.3 卫生
4.3.1 环境整洁卫生,色调协调。
4.3.2 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各项卫生检查。
4.3.3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卫生法规。
4.4 秩序
4.4.1 制定游乐规则,引导游客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保证场内游乐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4.4.2 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各种机械设施正常运营。
5 服务设施
5.1 游艺机、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和水上世界,其购置、安装、使用、管理按GB8408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游艺机、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这些设施、设备,应取得技术检验部门验收合格证书。
5.2 文娱设施
各种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状态正常、性能良好。场内通风良好,有紧急疏散游客的出口通道,并按GB2894设置紧急出口标志;照明条件符合WH0201的规定。
5.3 接待设施
5.3.1 售票处
5.3.1.1 售票处应设在正门外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
5.3.1.2 售票窗口的数量应与游乐园(场)能接纳的游客量相适应。
5.3.1.3 游乐园(场)内分单项购票游乐的,应设置专门的售票处,方便游客购票。
5.3.1.4 售票处应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游乐园(场)简介、项目介绍和游乐须知等服务指南。
5.3.2 接待处
5.3.2.1 接待处应设在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
5.3.2.2 接待处应设有专门的团体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
5.3.2.3 接待处室内照明、通风等条件良好。
5.3.3 行李保管处
5.3.3.1 行李保管处应设在正门入口处附近,方便游客寄存行李等物品。
5.3.3.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
5.3.3.3 行李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保管须知。
5.4 问询服务设施
5.4.1 应设置包括问询处、问询电话和广播室在内的问询服务设施。
5.4.2 问询服务设施应设在正门附近,有明显的标志,有专人值班。
5.4.3 广播室可与接待处相连,便于游客联络。
5.4.4 广播室播音内容应能准确、清晰传送至游乐园(场)内各处和正门附近。
5.5 餐饮服务设施
5.5.1 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游乐园(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5.2 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游乐园(场)接待游客规模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游客的基本要求。
5.5.3 设施设备完好,室内卫生整洁,能提供快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有特色的风味饮食、自助餐服务。
5.6 购物设施
5.6.1 旅游购物商场(店)、商亭设施明快,整洁,有序。
5.6.2 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5.7 医疗急救设施
5.7.1 游乐园(场)应设置为游客服务的医务室,位置合理,标志明显。
5.7.2 医务室应有医务人员值班,为游客进行一般性突发病痛的诊治和救护。
5.7.3 医务室应备有常用救护器材,能应付突发事故中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5.7.4 医务室应配备具有医士职称以上资格的医生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
5.8 公用设施
5.8.1 公用卫生间
5.8.1.1 游乐园(场)内应分设男、女宾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应与游乐园(场)本身的面积和游客容量相适应。
5.8.1.2 公用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室内设施齐备,蹲坑、有门、水冲,通风良好,光线明亮。
5.8.1.3 设有残疾人通道和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男、女宾卫生间。
5.8.1.4 卫生要求应符合9.3条的要求。
5.8.2 公用电话
游乐园(场)应设置公用电话,位置方便、醒目,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投币式电话或磁卡电话。公用电话按LB/T001设置标志。
5.8.3 停车场
5.8.3.1 设置在游乐园(场)正门附近,其规模与游乐园(场)接待规模相适应。按LB/T001设置停车场的标志。
5.8.3.2 停车场地面平整,划有车位标志。
5.8.3.3 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
5.8.4 照明设施
5.8.4.1 开放夜场的游乐园(场),其主要通道和公共场地应设有充足的灯光照明设备。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自身亦应有灯光照明。
5.8.4.2 室内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充足的灯光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有关要求按照WH0201执行。
5.8.5 垃圾桶(箱)
5.8.5.1 游乐园(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
5.8.5.2 数量、布局要适当、合理。
5.8.5.3 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5.8.5.4 垃圾桶(箱)的造型与游乐园(场)气氛和谐一致。
5.8.6 休憩设施
游乐园(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视地区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篷。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游乐园(场)主体设施相协调。
5.9 信息指示设施
5.9.1 游乐园(场)应设置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5.9.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按GB10001、GB3818、和LB/T001设置。
5.9.3 安全标志
5.9.3.1 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GB2894设置安全标志。
5.9.3.2 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不应设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5.9.3.3 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5.9.3.4 室内项目要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
5.9.4 引导标牌
5.9.4.1 应在正门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
5.9.4.2 各主要通道、叉路口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引导标牌。
5.9.4.3 各游乐项目的入口处,应在显著的地方设置该项目的《游乐规则》。
5.9.4.4 引导标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表面无浮尘,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6 安全制度与措施
6.1 游乐园(场)应特别重视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6.2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游乐园(场)全天候值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检查内容要求,游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水上游乐安全要求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
6.3 安全管理
6.3.1 设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委员会),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6.3.2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
6.3.3 定期组织全游乐园(场)按年、季、月、节假日前和旺季开始前的安全检查。
6.3.4 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档案,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档案,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档。
6.4 员工安全
6.4.1 未持有专业技术上岗证的,不得操作带电的设备和游艺设施。
6.4.2 员工应着装安全;高空或工程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并严格按章作业。
6.4.3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作业。
6.4.4 工作区域内保持整洁,保证安全作业。
6.5 游客安全
6.5.1 在游乐活动开始前,应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具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确保游客掌握游乐活动的安全要领。
6.5.2 某些游乐活动如有游客健康条件要求,或不适合某种疾病患者参与的,应在该项活动入门处以“警告”方式予以公布。
6.5.3 在游乐过程中,应密切注视游客安全状态,适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6.5.4 如遇游客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应按规定程序采取救援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处理。
6.6 安全设施
6.6.1 各游乐场所、公共区域均应设置安全通道,时刻保持畅通。
6.6.2 各游乐区域,除封闭式的外,均应按GB8408的规定设置安全栅栏。
6.6.3 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设置防火设备,配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6.6.4 有报警设施,并按GB13495设置警报器和火警电话标志。
6.6.5 露天水上世界应设置避雷装置。
6.6.6 有残疾人安全通道和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6.6.7 有处理意外事故的急救设施设备。
6.7 安全及救援措施
6.7.1 加强安全检查,除进行日、周、月、节假日前和旺季开始前的例行检查外,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每年全面检修一次,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
6.7.2 每日运营前的例行安全检查要认真负责,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没有安全检查人员签字的设施、设备不能投入营业。
6.7.3 详细做好安全运行状态记录。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游乐设施、设备载客运转。
6.7.4 凡遇恶劣天气或游艺、游乐设施机械故障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由此停业时,应对外公告。
6.7.5 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维护游乐园(场)游乐秩序,制止治安纠纷。
6.7.6 游乐园(场)全体员工须经火警预演培训和机械险情排除培训,熟练掌握有关紧急处理措施。
7 安全作业要求
7.1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运营基本要求
7.1.1 每天运营前须做好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表A1要求。
7.1.2 营业前试机运行不少于二次,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开机营业。
7.1.3 营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7.1.3.1 向游客详细介绍游乐规则、游艺机操纵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谢绝不符合游艺机乘坐条件的游客参与游艺活动。
7.1.3.2 引导游客正确入座高空旋转游艺机,严禁超员,不偏载,系好安全带。
7.1.3.3 维持游乐、游艺秩序,劝阻游客远离安全栅栏,上下游艺机秩序井然。
7.1.3.4 开机前先鸣铃提示,确认无任何险情时方可再开机。
7.1.3.5 游艺机在运行中,操作人员严禁擅自离岗。
7.1.3.6 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个别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7.1.4 营业后的安全检查:
7.1.4.1 整理、清扫、检查各承载物、附属设备及游乐场地,确保其整齐有序,清洁干净,无安全隐患。
7.1.4.2 做好当天游乐设备运转情况记录。
7.2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要定期维修、保养,做好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周、月、半年和年以上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7.3 水上世界安全措施
7.3.1 应在明显的位置公布各种水上游乐项目的《游乐规则》,广播要反复宣传,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 对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明显的提醒游客注意的警告标志。
7.3.3 各水上游乐项目均应设立监视台,有专人值勤,监视台的数量和位置应能看清全池的范围。
7.3.4 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救生员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经专门培训,掌握救生知识与技能,持证上岗。
7.3.5 水上世界范围内的地面,应确保无积水、无碎玻璃及其他尖锐物品。
7.3.6 随时向游客报告天气变化情况。为游客设置避风、避雨的安全场所或具备其他保护措施。
7.3.7 全体员工应熟悉场内各区域场所,具备基本的抢险救生知识和技能。
7.3.8 设值班室,配备值班员。
7.3.9 设医务室,配备具有医士职称以上的医生和经过训练的医护人员和急救设施。
7.3.10 安全使用化学药品。
7.3.11 每天营业前对水面和水池底除尘一次。
7.3.12 凡具有一定危险项目的设施,在每日运营之前,要经过试运行。
7.3.13 每天定时检查水质。
7.3.14 安全、卫生和水质的标准应符合GB8408、GB9667、GB5749、GB9665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8 服务质量要求
8.1 基本要求
坚守岗位,站立服务,不离岗,不串岗。
8.1.1 仪表仪容
8.1.1.1 上岗着工作服,服饰整洁,佩戴服务标牌。
8.1.1.2 端庄大方,处事稳重,反应敏捷,谙熟礼仪,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和蔼亲切。
8.1.2 举止
举止文明,姿态端庄。
8.1.3 语言
8.1.3.1 语言文明礼貌,简明、通俗、清晰。
8.1.3.2 讲普通话,能用外语为外宾服务。
8.1.3.3 应有“称呼”服务,用礼貌的称谓称呼游客。
8.1.4 态度
8.1.4.1 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亲切,真诚友好,耐心周到,主动服务。
8.1.4.2 对客人不分种族、国籍、民族、宗教信仰、贫富、亲疏,一视同仁,以礼待人。
8.1.4.3 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不损害民族尊严。
8.1.4.4 有问必答。回答问题迅速、准确。如对客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解决时,应耐心解释。
8.1.5 技能
8.1.5.1 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
8.1.5.2 在岗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8.1.6 职业道德
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保护游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8.2 机台服务
8.2.1 游艺机、游乐设施、水上游乐设施和水上世界的服务应符合7.1条和7.3条的要求。
8.2.2 服务中应时刻观察游客动态,随时指导游客安全游乐。
8.2.3 尽可能帮助游客解决困难。
8.3 售票服务
8.3.1 售票员应熟悉各种票券的价格及使用方法。
8.3.2 售票迅速、准确,误差率应不超过万分之五。
8.3.3 建立重要客人、团体客人的登记制度并及时将信息和特殊服务要求传递到有关部门。
8.4 门岗服务
8.4.1 游乐园(场)出入口以及游乐园(场)内主要娱乐场所和其他服务场所,如:影剧院、歌舞厅、俱乐部、酒吧、茶座以及游艺室等,应设门岗服务,接待和疏通游客,确保畅通无阻。在游客入场高峰期间,应增设现场工作人员,协助门岗工作。
8.4.2 门岗当值人员应熟悉本游乐园(场)规定的各种票券的使用方法,迅速、准确验收票券;主动、正确引导团体游客顺序进场。
8.4.3 为重要客人和有特殊要求的客人提供特殊服务。
8.4.4 能提供团体接待服务。
8.5 问询服务
8.5.1 随时掌握游乐动态,准确回答游客问询。
8.5.2 接受问询时应起立。接受电话问询时,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并先通报单位名称。
8.6 广播服务
8.6.1 应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广播;在使用地方语言广播时,应使用普通话重播广播内容。
8.6.2 播音应清晰、匀速、准确。
8.6.3 广播内容(包括播放的音乐、歌曲)健康。
8.6.4 为游客广播寻人启事、寻物启事。
8.7 行李保管服务
8.7.1 行李保管员在接收游客交付保管的行李物品时,应确保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
8.7.2 收发行李时应认真核对游客的身份证件,做好登记工作。
8.7.3 清点客人交寄的行李件数,办理保管手续。
8.7.4 轻拿轻放,准确迅速。
8.7.5 贵重物品应保存于专用保险箱中,配备专用钥匙。物品的交付和领取须由交付人和服务人员双方共同验点清楚,签字确认。
8.7.6 游客存取行李、物品时,应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凡夜场停电,应暂停存放,确保安全。
8.8 餐饮服务
8.8.1 餐厅和饮食服务网点的营业时间应适应游乐园(场)的开放时间。
8.8.2 饮食卫生应符合9.12条的要求。
8.9 旅游购物服务
8.9.1 旅游商场(店)、商亭的厨窗、柜台布局合理,陈列既有艺术性又能方便游客选购。
8.9.2 服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推销商品的性能、产地、特点,主动热情为游客介绍商品,服务中应有问有答,百问不厌,百拿不烦,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8.9.3 确保出售的饮料、茶水、商品、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质量合格。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游客,明码标价。
8.9.4 商场(店)、商亭卫生应符合9.13条的要求。
8.10 文化娱乐服务
8.10.1 文化娱乐项目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
8.10.2 根据当地自然和人文文化资源,开发民间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为游客提供健康的娱乐、休闲、健身活动服务。
8.10.3 文化娱乐活动内容文明、健康,适合国情,符合伦理道德。创造、培育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审美情趣,有益于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
8.10.4 保持场内清洁卫生、良好通风和秩序。
8.11 医疗急救服务
8.11.1 医务室应保持环境整洁、宁静。
8.11.2 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8.11.3 坚持诊疗常规,严防发生医疗事故。
8.11.4 场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医护人员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
9 卫生与环境要求
9.1 游乐园(场)应整洁,广场、地面、路面和服务设施周围无垃圾、无痰迹、无蚊蝇;草坪、花坛无杂物、无积水。
9.2 游乐、游艺区内不应有卫生死角和晾晒衣物、乱堆杂物的现象;水面应无漂浮污物,施工现场应遮挡,堆料整齐,无废弃物。
9.3 公用卫生间
9.3.1 设备和设施应完好、无缺损,不漏水。
9.3.2 室内无蚊蝇、污物,墙壁、隔板、门窗等清洁无刻画。
9.3.3 便池应及时冲洗,做到干净、无污垢,无异味。
9.4 环境保护
9.4.1 环境噪声标准应按照GB3096执行。
9.4.2 游乐园(场)布局合理,环境清新、优美,无高荒草区和绿化弃管区。
9.5 供游客休息的遮阳篷或座椅,无破损现象。
9.6 园内建筑物、构筑物应与景点协调。
9.7 游乐园(场)门前和游乐园(场)内设置的摊位,应统一管理,定位有序。不应有尾随游客,强行兜售商品的行为。
9.8 停车场地清洁平整,车辆排放整齐。
9.9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卫生
9.9.1 外观色彩鲜艳,表面无锈蚀。
9.9.2 机台、棚顶、台顶及周围干净无杂物。
9.9.3 承载物地板无杂物、无呕吐物,座席无污渍。
9.9.4 游客等候游乐的场所无烟头、纸屑、杂物,栅栏无浮尘和水滴。
9.9.5 机台操作室(亭)门窗光亮无痕迹,天花板墙角无蛛网,工具摆放整齐。
9.10 水上世界卫生
设置相应能力的池水过滤净化及消毒设施,水质标准及卫生管理按GB9667执行。
9.11 游乐园(场)内建筑物、构筑物等游艺设施或文化娱乐设施卫生标准及管理按GB9664执行。
9.12 餐厅和饮食服务网点的卫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9.13 购物商场(店)、商亭的卫生标准及管理应符合GB9670。
9.14 游乐园(场)的卫生清扫、维护、保洁及绿化保养有专人负责。
10 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
10.1 建立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游乐园(场)应按照GB/T19004.2和GB8408建立适应本企业运行的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能够实现规定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和经营管理目标的手段。
10.1.1 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0.1.2 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操作保证体系。
10.1.3 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维护保证体系。
10.1.4 按附录E(标准的附录)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
10.1.5 按附录F(标准的附录)建立运转试验安全保证体系。
10.2 建立服务监督机制
10.2.1 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监督电话号码。
10.2.2 在游客活动场所设意见本(卡、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
10.3 投诉处理
诚恳对待游客的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必复。
10.4 考核指标
10.4.1 无生产许可证的高速、高空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0项。
10.4.2 带有赌博、色情、迷信、恐怖、种族歧视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0项。
10.4.3 员工持证上岗率:100%。
10.4.4 安全知识普及率:100%。
10.4.5 服务质量知识普及率:100%。
10.4.6 设备运营维修、保养、日常检查记录:100%。
10.4.7 设备无带病运行率:100%。
10.4.8 游乐园(场)设备和设施投入运营率:90%以上。
10.4.9 游客满意率(1000人次以上):95%以上。
10.4.10 游客有效投诉率:万分之二。
10.4.11 园(场)卫生、美化、绿化率:85%以上。
10.4.12 园(场)环境卫生及饮食卫生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00%。
10.4.13 主要各项管理制度齐全、档案资料完整:100%。
10.4.14 各类统计报表准确:85%以上。
10.4.15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0次。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表A1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日常检查表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从外部观察是否有变形、龟裂、折损; |
| |2)各种轴承的供油、注油情况是否良好; |
| |3)各种开关及方向盘是否在规定的位置上; |
| 一般情况 | |
| |4)旋转部分的动作是否良好; |
| |5)是否有异常的臭味及声音; |
| |6)油、气压装置是否漏油、漏气 |
|----------------|------------------------------------|
| |1)地脚螺栓有无松动;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电动机 | |
| |3)温升是否正常; |
| |4)满载时运行应良好 |
|----------------|------------------------------------|
| |1)导电滑块滑线(环)接触及磨损情况; |
| 电气装置 |2)导线有无松脱,绝缘有无损坏; |
| |3)行程开关是否起作用 |
|----------------|------------------------------------|
| |1)安装情况是否良好,无松动; |
| 液力耦合器 | |
| |2)温升是否正常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有无开裂现象; |
| 滑轮 | |
| |3)润滑是否良好; |
| |4)槽体磨损是否超过规定 |
|----------------|------------------------------------|
| |1)润滑是否良好; |
| 滚动轴承 |2)温升是否正常; |
| |3)有无异常声响 |
|----------------|------------------------------------|
| |1)润滑是否良好; |
| 滑动轴承 |2)温升是否正常; |
| |3)磨损情况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油泵及油马达 | |
| |3)有无漏油现象; |
| |4)温升是否正常 |
-------------------------------------------------------

表A1(续)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2)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
| 阀 | |
| |3)有无漏油现象; |
| |4)线圈温升是否正常 |
|----------------|------------------------------------|
| |1)上下销轴连接现象; |
| 油缸 |2)动作是否灵活,速度是否均匀,有无爬行现象; |
| |3)密封情况,是否有渗漏 |
|----------------|------------------------------------|
| |1)密封情况; |
| |2)油温是否正常; |
| 油箱 |3)加热器、冷却器工作是否正常; |
| |4)油面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
| |5)有无渗漏油现象 |
|----------------|------------------------------------|
| |1)是否堵塞; |
| 滤油器 | |
| |2)是否有破损 |
|----------------|------------------------------------|
| |1)声响是否正常; |
| |2)能否达到额定气压; |
| 空气压缩机 |3)温升是否正常; |
| |4)有否异响; |
| |5)液压油是否需要补充或更换 |
|----------------|------------------------------------|

| 回转接头 |应密封良好,无明显漏气(渗油)现象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安全带 | |
| |2)有无断裂现象 |
|----------------|------------------------------------|
| |1)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
| 安全杠 |2)锁紧是否可靠; |
| |3)有无损坏现象 |
|----------------|------------------------------------|
| |1)开关是否灵活; |
| 吊箱门 |2)两道锁紧是否可靠; |
| |3)有无损坏现象 |
|----------------|------------------------------------|
| |1)动作是否灵活; |
| 液压、气动安全阀 | |
| |2)是否按调定压力动作 |
|----------------|------------------------------------|
| |1)制动是否平稳,间隙是否适当; |
| |2)制动闸瓦的磨损现象; |
| 制动装置 |3)制动的液压及气压装置动作应正常; |
| |4)用弹簧压力制动时,压力应适当,弹簧应无裂纹及破损; |
| |5)采用人工制动时,连杆、制动带(瓦)动作应准确可靠 |
-------------------------------------------------------

表A1(完)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安装牢固、动作可靠; |
| 车辆逆止装置 | |
| |2)有无明显变形、磨损及裂纹 |
|----------------|------------------------------------|
| |1)固定是否牢固; |
| 座舱把手 | |
| |2)有无裂纹破损 |
|----------------|------------------------------------|
| | |
| 保险装置 |各处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安全卡板、保险钢丝绳、保险拉杆等)是否可靠 |
| | |
|----------------|------------------------------------|
| |1)转动是否灵活; |
| 车轮 |2)轴承有无损伤及明显磨损; |
| |3)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过规定 |
-------------------------------------------------------

表A2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周检表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安装情况是否良好、有无松动; |
| 联轴器 | |
| |2)弹性联轴器橡胶圈的磨损现象 |
|----------------|------------------------------------|
| |1)地脚螺栓是否松动; |
| |2)有无异常声响; |
| 减速器 |3)轴承温升是否正常; |
| |4)有无漏油现象; |
| |5)是否应加油 |
|----------------|------------------------------------|
| |1)旋转是否正常,有无杂音; |
| 开式齿轮 |2)有无偏啮合及偏磨损; |
| |3)润滑是否良好 |
|----------------|------------------------------------|
| |1)有无松动现象; |
| 皮带轮 | |
| |2)传动应平稳 |
|----------------|------------------------------------|

| |1)安装是否可靠; |
| 链轮 | |
| |2)齿面无偏啮合及偏磨损 |
|----------------|------------------------------------|
| |1)张紧应适度; |
| 三角皮带 |2)有无不均匀磨损; |
| |3)有无开裂现象 |
|----------------|------------------------------------|
| |1)链条的润滑情况; |
| 传动提升链条 | |
| |2)链条的张紧是否适度 |
|----------------|------------------------------------|
| |1)钢丝绳与卷筒间有无明显滑动; |
| |2)端部固定是否牢固; |
| 传动及提升用钢丝绳 |3)接头有无松散现象,有无钢丝露头; |
| |4)有无锈蚀,润滑是否良好; |
| |5)磨损及断丝状况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
-------------------------------------------------------

表A2(续)
-------------------------------------------------------
| 检查项目 | 检 查 内 容 |
|----------------|------------------------------------|
| |1)端部固定是否牢固; |
| 悬挂用钢丝绳 |2)是否锈蚀; |
| |3)有无断丝 |
|----------------|------------------------------------|
| |1)转动是否平稳; |
| 传动轴及主轴 | |
| |2)润滑是否良好,有无明显磨损 |
|----------------|------------------------------------|
| |1)接头处是否漏油; |
| |2)工作时有无振动; |
| 管路 | |
| |3)软管接头连接是否牢固; |
| |4)软管有无老化龟裂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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