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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28:13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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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1991年8月28日 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今年以来,我市自行车被盗案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广大市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危害治安秩序。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宁,必须坚决打击盗窃自书本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从九月五日起,在全市范围查验自行车,清查赃车、无主车。查验期间,除自行车必须装有车牌外,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自行车证,并接受查验,不得拒绝。
二、对自行车证、牌不全,证、牌不符或涂改、伪造自行车证、牌的,查验人员可当场暂扣自行车,待查明情况后,作出处理。
对赃车一律无偿追回;购买赃车的,必须主动将赃车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对无主车一律收缴。
三、凡有盗窃自行车,窝藏、销售赃车等行为的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对坦白交待问题,或有揭发检举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四、本通告发布后,拒不到公安机关坦白交待问题,或继续进行盗窃自行车、窝藏、销售、购买赃车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重处罚,或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暂扣自行车时,必须当场开具暂扣凭证。
六、全市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市民,都有义务积极宣传本通告,主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本单位、本辖区查验自行车的工作,打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辖区自行车停放场、点的管理,落实
各项措施和责任,健全防盗设施和制度。在打击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中,有显著成绩和举报有功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199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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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参与车险查勘定损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425号


山东光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估机构能否受托参与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请示》(鲁光政公估发〔2009〕0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我会在《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中规定,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但未就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定损的授权作出排他性限制规定。

  二、保险公司可自主委托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车险查勘定损。公估机构或专业中介机构可以依照授权,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查勘定损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在全国实行新的流动就业管理制度,换发流动就业证卡的时候违反规定,在没有确定需求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滥发流动就业证卡,一些地方还出现趁机收取高额费用和非法印制就业证卡的问题。这种作法,不仅严重干扰了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正常
进行,并且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请你们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对所属市(地)、县(区)的证卡发放和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发放证卡的程序是否符合部颁规定的要求,做到按需发放,证卡结合;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立项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同时
,要在各地张榜公布流动就业证的申领发放办法和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还要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一经查明,即作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发放的证卡,限期收回或明令作废;对违反规定收取的高额费用,监督其限期退回申领者本人;对滥发证卡、违
反规定的直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查处情况,请于本月底报我部。与此同时,我部将派出调查组,协助各地对此问题进行检查。
劳动部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办公室设举报电话:4213431转456、457。



19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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