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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1:39:45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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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l号




第一条 为统一道路检查站的设置,加强对道路检查站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是指由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在本省道路上依法设置的,对过往车辆及其运输的货物等实施检查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省公安厅主管全省检查站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部门检查站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对本部门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设置检查站,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有利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的原则。
检查站设置的间隔距离,一般不得少于五十公里。
第五条 设置公安检查站,由市、县公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交通、林业检查站,由省交通厅、林业厅提出具体方案,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检查站,不得擅自变更设站地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检查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已设置检查站的地方,交通、林业部门有检查任务的,可派人参加公安检查站工作,不得另行设站。公安部门未设置检查站的地方,交通、林业部门均有检查任务的,应联合设置检查站;交通、林业部门一方有检查任务的,可单独设置检查站。
第七条 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畜禽检疫、农机管理等依法需要上路履行检查任务的其他部门,可向省公安厅申请,经批准后,派人到指定的检查站工作。
税务部门需要上路进行税收稽查的,原则上按前款规定人参加检查工作;在未设检查站的地方,确需单独设置检查站的,由省税务局提出具体方案,经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检查站的主要职责:
(一)公安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指挥交通,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依法纠正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治安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交通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公路征费和运输稽查。
(三)林业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依法检查木材及国家控制的林副产品的运输。
(四)税务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运输的应税货物进行纳税检查。
第九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熟悉业务。其人数应严格控制:单独设置的检查站,总人数不超过八人;联合设置的检查站,每个部门不超过五人;参加检查站工作的,每个参加部门不超过二人。
检查站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的检验、鉴定设备。
第十条 检查站经批准设置后,省公安厅应在二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报刊或电台、电视台上公布检查站名称及其职责;
(三)向申报部门发给《安徽省道路检查站设站许可征》、检查站站牌、停车检查标志牌;
(三)按批准的进站人数,向申报部门发给检查站工作人员专用的《公路检查证》。
省公安厅可按照规定收取牌、证工本费。
第十一条 检查站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或撤销的,由原申报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审查后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检查站必须公布其检查的项目、范围、程序以及进行收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与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检查站所需经费,由设站部门承担,参加检查站工作的部门亦应承担适当费用。
第十四条 单独设置的检查站,站长、副站长由设站部门确定;联合设置的检查站,站长、副站长由联合设站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检查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检查站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检查站的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执行;
(三)统筹安排检查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四)督促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副站长协助站长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六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和私分罚没财物等;
(二)着装整洁。交通警察必须佩戴臂章和交警警号,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和出示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与专业执法标志或证件;
(三)按照职责在规定的执勤地段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执勤范围或越权检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章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替其他部门收税、收费和进行行政处罚;
(四)检查过往车辆应出示停车示意牌,并在路面较为宽阔的地方进行,不得在同一站点同时双向拦车检查;
(五)除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或因特殊情况经公安机关同意外,不得设置拦车障碍物。
第十七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检查,并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进行收费、罚没,应执行《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处罚:
(一)收费或罚没项目没有张榜公布的;
(二)交通警察没有佩戴臂章和交警警号,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佩戴和出示《公路检查证》、专业执行标志或证件的;
(三)未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没票据以及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的;
(四)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重复处罚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处罚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的,县以上公安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撤销,并将其所获收入予以没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
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检查站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处罚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处罚标准的,由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检查站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公款以及私分罚没财物等;
(二)对检举、揭发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检查人员蓄意刁难或强行检查、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亦可向县以上公安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受理检举、揭发的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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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对抗税者,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组织、煽动、唆使、包庇抗税行为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
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2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元月十一日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类别
年产值(元/亩)
倍数
说 明

耕 地
专业菜地
2400
10
连续耕种三年以上在册专业蔬菜基地、成片菜地

水 田
1200
10
主要种植水稻的土地

旱 地
1100
10
包括零星开荒种植菜地、庭院菜地

林 地
用材林、竹林等
1000
8

柴 山
500
8
指自然生长的杂树和柴、灌丛

园 地
果,桑,茶园等
1400
9
未曾收获的园地按旱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药材地(含丹皮地)
1600
8

水 域
精养鱼塘
1800
8
指专门从事养殖、形状规则、有一定的养殖设施且每亩年产200公斤鱼以上的鱼塘,包括鱼苗塘

一般鱼塘藕、菱塘水塘等
1000
8
包括非专业的一般养鱼塘种藕、菱角、蒿瓜的水塘等

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按旱地标准的60%补偿

村庄、工矿用地(宅基地等)
按旱地标准的50%补偿

未利用土地
按旱地标准的40%补偿


表二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土地类别
人均耕地(亩/人)
倍数
说 明

一、征用耕地、林地、园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亩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二、征用鱼塘、水塘、藕、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助;

三、征用荒山、山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耕地、林地、园地
0.42以下
15

0.43—0.45
14

0.46—0.49
13

0.5—0.54
12

0.55—0.59
11

0.6—0.65
10

0.66—0.74
9

0.75—0.84
8

0.85—0.99
7

1亩以上
6

鱼塘、水塘、藕塘、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交通用地等
5


表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补偿金额
说明

蔬 菜

(专业菜地)
800
按年产值的1/3补偿

水 稻
600
按年产值的1/2(一季)补偿

旱地作物
550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蓖麻、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棉 花
700

水生作物
1000
指藕、菱、蒿瓜等

丹 皮
1600

其它药材
1000

精养鱼
1800
专业精养鱼塘、鱼苗塘

一般鱼
1000

生 姜
3000

果 园
1600
指茶、桑园、葡萄、桃、李等果园

林、竹园
1000

柴 山
500
柴、灌丛


表四

果木树、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果木树名称
单位
金额
说明

未结果
已结果

葡 萄

6
30
含苗木培育费

桃、李、杏、枇杷、樱桃、枣、板栗、石榴、柿树、梨树、苹果树等

4—10
40

树木名称
单位
规格(CM)
金额
平均胸径2CM以下的按柴山补偿。

泡桐、法梧、樟树、杉、松、柏、榆等树木

胸径2—4CM
4


5—10CM
8


11—15CM
10


16CM以上
12

房前屋后10平方米以下零星茶叶补偿标准:

(超过10平方米的按面积计算青苗补偿费)

当年新苗(含杉苗):0.20元/棵

开盘:冠径20—50CM:2元/棵;50—100CM:5元/棵;

100—150CM:8元/棵;150CM以上:10元/棵


表五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沿高
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
说明

土墙草顶平房
70
一、土墙草顶平房不论沿高多少,均按标准补偿。

二、披屋、正规小屋等,根据结构分类、沿口高度补偿。沿高1.8米至2.2米的按70%补偿;沿高1.5米至1.8米的按60%补偿;沿高1.5米以下的按50%补偿。

三、平房、楼房补偿费,包括室内水泥地坪、天花、墙体内外粉刷。

四、楼房补偿费包括地梁、地圈梁补偿费用。

五、不需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同等标准补偿价的1.2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土墙瓦顶平房(含半土半砖瓦顶)
2.6M以下

2.6M以上
90

110

砖墙瓦顶平房(含平顶)
2.8M以下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4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5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60

2.8M以上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6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7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80

一般楼房(含砖混楼房)
普通楼房
260

有现浇平顶的
280

有立柱现浇顶的
300

钢混楼房(框架结构)
400


表六

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说 明

单口锅灶
元/个
120
含平台瓷砖

双口锅灶
元/个
160
含平台瓷砖

院 墙
元/平方米
20
粘土砖和片石垒做墙

院 墙
元/平方米
10
土 墙

菜园墙
元/米
4
不分结构,不到1米高不予补偿

三合土地坪
元/平方米
8
渣石土混合地坪

室外水泥地坪(包括室外砖石地坪)
元/平方米
16
混凝土地坪,包括晒场

室外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25

水 井
元/立方米
30
砖石水泥结构

水 井
元/立方米
10
土 井

粪 炕
元/立方米
8
土 坑

粪 坑
元/立方米
20
砖石水泥结构

粪 缸
元/担
6

坟 墓
元/冢
180
一冢一棺

坟 墓
元/冢
240
一冢二棺

搬家费
元/户
300

水电拆迁
元/户
300
缺一项减半补偿


表七

猪、牛、羊棚柴草间补偿标准

类别
单 位
竹壁墙
泥墙
部分

砖墙
全部

砖墙
备注

瓦顶
元/平方米
20
30
40
50
包括室内水泥地坪

草顶
元/平方米
15
20
25
30


几 点 说 明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企业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三、表五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原则上由拆迁户自拆自建,房屋拆除后,旧料由拆迁户自行回收处理;国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及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照此办理。

四、本标准公布后,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铜政〔1990〕26号)中规定的征地三费、地上附着补偿及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废止。在本标准公布前签订的补偿和安置协议继续有效。

六、本标准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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