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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2:01:51  浏览:8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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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3]24号

2003-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表彰了500名全国“巾帼建功”标兵、200个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1000个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妇联同时授予被表彰的“巾帼建功”标兵中的50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授予被表彰的“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示范岗”中的30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在上述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税务系统梁月洁等8人被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等9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等110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梁月洁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等7个单位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总局“1+3”的总体工作思路,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推动了税收各项工作的发展,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在广大税务干部队伍中,妇女干部、职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她们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爱岗敬业、奋发进取,积极投身税收事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此次受到表彰的妇女集体和个人,正是她们中间的突出代表,也是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丰硕成果的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妇女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学习她们热爱税收,自立自强,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学习她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崇高品质;学习她们公而忘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学习她们谦虚谨慎,脚踏实地,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在全系统努力营造崇尚先进、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事迹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培育税务干部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服务精神,为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1.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2.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3.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名单
4.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手”名单
5.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单




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八日

附件1: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梁月洁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吴洁
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处长、经济师

张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李长玉
吉林省白城市国家税务局一科科长

毛跃兰
湖南省新化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中华
湖南省慈利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冯桂丽
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姚红
陕西省杨凌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




附件2: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处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大东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3: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名单

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管理二科
重庆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栾城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河北省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河北省盐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一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
辽宁省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科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南关分局新春税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南关分局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金税工作室
吉林省白城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鹤岗市国家税务局向阳分局办税厅
上海市税务局闵行区分局莘庄税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分局综合科
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海陵分局计划征收所
江苏省丹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江苏省通州市国家税务局金沙管理分局综合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所
浙江省苍南县国家税务局龙港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地方税务局大征管局办税厅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浙江省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福全征管局
浙江省松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福建省永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福建省永定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征收股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征收三科
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科
福建省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武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江西省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
江西省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江西省彭泽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东乡县地方税务局办税中心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鹰潭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巾帼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企业管理局办税服务大厅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地方税务局金陵寺征收分局
山东省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诸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安丘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日照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西湖分局
山东省莒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场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郭家女子分局
山东省沾化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成武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阳新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南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湖南省津市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湖南省桃江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苏仙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冷水滩区局第三征收分局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福永税务所征收组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顺德市地方税务局杏坛分局征收管理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征管分局计征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宾阳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合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国家税务局铝城征收分局营业厅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海南省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海南省昌江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南坪税务所
重庆市巴南区地方税务局计会科
重庆市合川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重庆市永川市国家税务征收税务所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四川省雅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四川省什邡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岳池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
陕西省安康市地方税务局汉滨分局
陕西省定边县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陇南地区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关二分局
青海省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东分局办税服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地方税务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附件4:

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手”名单

梁月洁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附件5:

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金税工作室
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郭家女子分局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福永税务所征收组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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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7〕76号


发展改革委、振兴东北办:
  你们《关于报送东北地区振兴规划的请示》(发改规划〔2007〕16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北地区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将东北地区建设成为综合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基地,国家新型原材料和能源保障基地,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国家重要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基地,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区,实现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区域协作交流机制,推进《规划》顺利实施。要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按照平等互利、加强合作、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东北地区与其他省(区、市)的联系和协作,着力推进东北地区经济和市场一体化,形成区域合作、互动、多赢的协调机制。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改革委、振兴东北办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加强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适时调整《规划》内容和实施步骤,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七年八月二日

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7号)


第一条 为做好征兵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建设,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公民。

第三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对义务兵的优抚政策和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鼓励适龄公民依法服兵役。

第四条 征兵期间,各部门、单位对适龄公民的招工、招干要服从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不许与征兵争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征兵任务。违者,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五条 适龄公民的家长要积极支持子女履行兵役义务,对不支持或阻挠适龄公民应征并经教育不改的家长,视其情节给予适当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公民,基层人民政府有权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在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招工、晋级、调资、农转非和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资格,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拒绝、逃避服兵役:

(一)不按有关规定到兵役机关指定地点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征兵命令下达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报名或拒绝报名的。

(三)在身体检查期间,伪病或拒绝检查的。

(四)入伍通知书下达后,躲避或抗拒征集的。

(五)入伍后检疫期间,开小差回家的。

第八条 对违犯征兵规定的适龄公民或适龄公民的家长,由兵役机关会同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的领导及劳动、人事、组织、公安、工商、教委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实施以下优待:

(一)应征入伍的在职职工,在服役期间,可享受入伍前原岗位标准工资和按政策规定的岗位津贴。奖金可随企业各年度职工年平均奖金额发给。企业调整工资或实行企业内部浮动工资时,可按现职岗位职工对待。服役期间企业被“关、停、并、转”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收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执行。

(二)城镇入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父母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应计算为家庭人口,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对其家庭生活困难,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尽力帮助解决。

(三)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按当地劳动力年平均民收入发给,并保证当年兑现,不得拖欠挂帐。

第十条 义务兵退伍按下列原则安置:

(一)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要尽量安排在效益比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全民固定工。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要优先安置。在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取消全民固定工籍的情况下,执行全员合同制和股份制的全民企业要保留退伍军人的全民固定工籍。退伍后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职工,企业在优化组合时,不得随意剥离。

(二)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帮助,扶持其发展农副业生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对他们应给予适当照顾。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的,要安置工作,本人改为非农户口。

(三)凡被部队除名的义务兵一律取消各种优待,不负责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根据本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营口军分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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