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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0:55:12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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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 吉府办字 [2003] 1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2002年办理的免费乘车证须换新,2003年3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二、免费乘车的范围为市区内1、2、7、9、10、路公交车。

三、老年人免费乘车证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的工作时间,市公交公司在该工作时间内为免费对象随时办理。旧证换新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2月28日的工作时间。

四、办理免费乘车证的老年人必须办理相关保险。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交车上要设置注意安全的标志。为使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车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证的同时,必须办理"乘坐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特约保险",2003年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执证者乘坐公交车如发生意外伤亡或交通事故,由执证人或执证人直系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市公共交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费用。未办保险者不予办理免费乘车证。

五、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乘车时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须有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六、为加强免费乘车证的管理,乘车证每三年换新一次,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一次收取手续费2元,并代办下一年度保险;新办或换发乘车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丢失免费乘车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需要补发的,经市公共交通公司审核后予以办理。

八、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尊老敬老的教肓工作,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照顾,车厢内应设置老年人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年人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爱老、敬老的公交职业风尚。

九、考虑到7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较大,市公共交通公司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免费乘车证发放情况给予市公共交通公司适当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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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部属(管)医院: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规范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我部研究制定了《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方便居民获得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健康卡发行、制作、应用和管理,使居民拥有唯一的、全国通用的居民健康卡,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三条 居民健康卡是指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用于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存储、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就医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的信息载体。

第四条 使用居民健康卡可以实现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卡通,方便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费用结算,在线查询持卡人健康信息等功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均可申领居民健康卡。

第六条 发行居民健康卡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和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确保标准统一、全国通用。

第七条 居民健康卡首次制卡经费,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的原则解决。补办居民健康卡的成本经费由居民个人承担。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以及发行和应用的授权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发行对象为本地常住人口。

第九条 发行和应用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明确发行、管理居民健康卡的服务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资金、设备和业务用房等保障措施到位。

(二)制订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订居民申领、挂失、补发、注销居民健康卡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制订采集核实居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具体办法。

(三)具备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第十条 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须符合卫生部及国家相关部委规定,并由卫生部负责审核公布。

第十一条 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授权管理:

(一)卫生部统一为发行居民健康卡的受理终端分配标识号。

(二)发行省份招标卡片和芯片提供机构、卡操作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工作方案以及改变发行计划应当报经卫生部审核通过,中标结果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居民健康卡制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可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地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均应当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卫生部测试审核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 居民健康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应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建设工作相衔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首次采集核实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设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相关应用系统,推动居民健康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和方便居民使用居民健康卡。

第十五条 居民健康卡安全管理:

(一)居民健康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分级密钥管理体系。

(二)卫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的一级根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二级根密钥,分发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并报卫生部备案,负责管理使用二级根密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三级根密钥或者卡片密钥。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严格实施对居民健康卡记载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健康卡个人信息使用按照国家个人隐私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都不变的前提下,经卫生部同意,各地可将居民健康卡与市民卡等其他公共服务卡“多卡合一”。如需增加金融功能,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政策。

各地或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发行的已有类似功能的健康(医疗)卡应当按照《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逐步过渡为居民健康卡。

第十八条 居民健康卡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密钥系统管理,服务网点终端安全存取模块(SAM)管理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克罗地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率领克罗地亚共和国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一行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
  访问过程中,克罗地亚贵宾到北京、西安、厦门进行了参观访问。
  访问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化教育合作协定》、《海运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间的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双方愿意本着友好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将在两国建交公报的各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双方在这些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家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坚定地重申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国际冲突的立场和愿望。

 四、双方对原南斯拉夫地区的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武装冲突应立即停止,一切问题应通过协商和谈判和平解决。双方支持国际社会有助于公正、合理、和平解决原南地区危机的一切努力。

 五、双方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状况表示满意,并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两国的经贸合作,并积极促进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相互关系和其他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克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双方表示相信中克关系将持久、稳定地发展,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以利于两国人民。

 八、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访问克罗地亚共和国,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弗拉尼奥·图季曼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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