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台州市海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7:56:00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台州市海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台州市海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台州市海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史久武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台州市海塘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的建设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海塘塘身、镇压层、消浪防冲设施、塘后管理道路、护塘地、护塘河、沿塘涵闸等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管理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海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海塘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水产、土地、交通、海洋、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塘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塘设施和依法参加海塘抢险的义务。
  对海塘建设、维护、管理和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海塘建设和涉及海塘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根据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海塘建设区域规划进行。
  第八条 海塘建设规划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潮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兼顾城市建设、交通道路、港口码头、围垦、水产养殖、旅游等综合开发的要求。
  第九条 台州市海塘建设规划由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海塘建设规划是海塘建设的依据。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本市海塘按保护区域大小和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保护台州市区的椒江城区海塘、外沙海塘和前所海塘为二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0年。
  (二)保护台州市区的其他地方、县城、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重要基础设施和面积五万亩以上(玉环县五千亩以上)的海塘为三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不低于50年。
  (三)保护一般集镇及人口密集的村庄和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玉环县一千亩以上五千亩以下)的海塘为四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不低于20年。
  (四)保护面积一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玉环县五百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海塘为五级海塘,设计重现期不低于10年。
  保护面积千亩以下(玉环县五百亩以下)的海塘为无等级海塘。
  第十一条 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段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设计标准建设。
  与海塘配套的挡潮排涝等设施的御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海塘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二、三级海塘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二)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建设,由专用单位负责。
  (三)四、五级及无等级海塘建设,由海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海塘建设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海塘建设必须参照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制度。二、三、四级海塘建设,必须实行施工监理制度。五级海塘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海塘工程竣工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二级海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三、四级海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五级海塘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达到设计标准。在未达到设计标准前,应对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二级海塘及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二)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
  (三)其他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塘管理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海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塘的安全管理纳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海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塘的日常巡查,对海塘工程进行检查观察,掌握海塘状态及海岸变化情况,做好各项防台、抗台的准备和抢险工作;
  (二)对海塘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障海塘安全;
  (三)制止各种危害或破坏海塘安全的行为;
  (四)发现海塘险情,及时向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和养护,在业务上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条 各类海塘按下列标准确定海塘和沿塘涵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二、三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以及迎水坡脚起(有镇压层的从镇压层的坡脚起,下同)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四、五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以及迎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有护塘河的海塘应当将护塘河划入管理范围;无等级海塘的管理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海塘的保护范围为海塘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三)沿塘涵闸的管理范围按其分类,大型涵闸为水闸上下游各延伸四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向外延伸一百米;中型涵闸为水闸上下游各延伸二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向外延伸七十米;小型涵闸为水闸上下游各延伸一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向外延伸三十米。
  (四)沿塘涵闸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海塘和沿塘涵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受益单位树立界碑,并按照海塘闭合区设立里程桩,明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海塘工程及沿塘涵闸的管理、保护范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划定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做好登记发证工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暂时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海塘管理机构与受益单位签订保护管理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海塘塘身垦种作物、存放物料、装卸货物、放牧等。
  海塘及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建房、倾倒垃圾等活动;禁止翻挖塘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毁坏护塘生物及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活动。
  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建窑建房及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活动。
  除经批准外,禁止在海塘上设立系船缆柱和在海塘管理范围内抛锚泊船、造船和修理船只等。
  第二十三条 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拆除在海塘及沿塘涵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塘及涵闸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在海塘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造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计划部门立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占用海塘管理范围内土地,应报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确需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审批权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破塘开缺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和工程等级标准负责修复;新建闸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并与海塘等级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除防汛抢险、海塘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塘塘身上行驶。
  海塘兼作公路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使用单位按照海塘安全的要求负责加铺、加固和养护。
  第二十七条 海塘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二线海塘和隔堤的完整、连续、封闭,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的,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御潮要求和本地海塘实际情况,制定抢险预案。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抢险任务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海塘抢险预案的规定,科学安排、严密组织,做好各项准备;遭受台风袭击受损的海塘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第二十九条 在海塘紧急抢险期间,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进行修复。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文、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规定对沿海风、潮、浪进行观测和预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海塘建设资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财政和受益者合理负担。
  第三十三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承担:
  (一)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二)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地方财政中专项安排;
  (三)海塘受益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农户,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专用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海塘维护管理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资金可跨年度使用,主要用于受益单位所属海塘的维护和管理。
  县(市、区)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对海塘维护管理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塘防御标准,造成海塘损毁的,海塘所在地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海塘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未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而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工程设施严重影响海塘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海塘安全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四项政策措施,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4、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5、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分解事故控制指标,确保年度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事故死亡率、煤矿生产100万吨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不超标。严格年度考核和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对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监控,对确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行有效监控。

  8、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0、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

  3、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根据安全生产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未依法审批验收的相关活动进行查处。

  9、督促、指导县级安监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

  11、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定期将市本级审批的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规定组织、参与本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组织春运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4、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标准和规范。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督促其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作,教育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无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有关事故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上述范围的地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燃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协助开展对烟花爆竹的“打非”行动。

  4、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落实,督促道路交通、消防部门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5、按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市消防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3、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市交警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政策。

  2、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和万车死亡率不超标。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定期预测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督查。

  (九)市建设局

  1、依法对市城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包括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4、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5、按规定组织参与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7、对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市卫生局

  1、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职业卫生审查。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食物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队伍的组织,指挥对受伤人员的抢救。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的专项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在省、市、县暂未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之前,对下列事项和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划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地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

  4、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条件,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3、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

  4、监督检查工伤保险费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从业人员培训。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教育局

  1、拟订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市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治理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3、负责对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市交通局

  1、拟订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督促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6、组织参与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考核。

  7、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导航标志,负责危桥危路的改造,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9、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1、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对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控制新项目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构(建设起重机械除外)、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和省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负责防爆电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受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QS标志)和监督管理,包括食品质量定期抽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和委托检验,确保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全市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有效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没有提交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市直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检查、指导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4、负责全市商务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对全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系绳气球实施监管,以保障航空安全。

  4、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空域安全和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

  (二十五)市煤管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汇集和发布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行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罚和行政处罚。确保年度煤矿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及煤矿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标。

  3、负责新办煤矿企业基本条件和矿区开发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报批和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基建、技改等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

  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煤矿维简费;负责市直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预测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预防事故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7、负责组织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8、按规定参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旅游局

  1、指导全市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工作,根据权限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2、参与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3、指导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4、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6、督促、检查旅游企业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