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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21:32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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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 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和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十堰
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标牌、指示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
下统称户外广告、霓虹灯)的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堰市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区户外广告、霓虹灯
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十堰市城区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十堰市市政园
林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在城区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完整,
造型图案美观,光亮显示完整醒目,色彩配置与布置形式应与街景相协调。
  第六条 凡在城区主干道的路灯杆、电线杆或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临时性大块广告、条幅
等的,每次设置时间不得超过七天。禁止在各种建筑物外或市政设施上张贴、悬挂散贴小广
告和小型宣传品。
  第七条 凡占用市政园林设施设置广告、霓虹灯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园林部门缴
纳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政园林局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应落实维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
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
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
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变形、损坏,应立即修饰。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按照批准的期限,设置期满由设置者自行及
时拆除并清场。若需要延时设置,必须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批准。
  第十一条 因设置、维护或者拆除广告、霓虹灯而造成市政园林设施损坏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的;
  (二)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或者违反第五条规定的;
  (三)对已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维护管理不善,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四)超过批准设置的期限而未及时拆除,或者虽已拆除但未及时清场,违反第十条规定
的。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大队要加强对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
规定而影响市容观瞻的,有权责令设置者或维护管理者限期整改修饰直至拆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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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
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
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2000年8月1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2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

  三、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四、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五、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六、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七、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门处(科)室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3.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4.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5.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6.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八、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配备。

  (一)市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一般由分管市政府办公厅的副市长或秘书长担任,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担任。

  (二)各单位信息主管领导一般由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一般由单位指定负责报送信息的处(科)室领导担任。

  (三)各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四)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现代化办公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九、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当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二)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活动等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派员参加,会议材料应提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三)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内部出版的简报、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的文件及其他文字材料等可用作信息报送的,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五)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六)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七)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信息报送的处(科)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八)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十、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如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电视电话会议等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八)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九)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

  (十)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信息的内容。

  十一、政务信息报送的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十二、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和信息员必须配备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相联的可发送电子邮件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三)信息报送格式:

  1.信息报送必须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2.信息报送应一封电子邮件报送1条信息,留言板要注明作者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3.电子邮件必须采用中文显示,"发件人"栏填写单位简称,"主题"栏填写信息标题,修改稿或约稿应在主题栏特别注明。

  十三、政务信息刊物编辑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电子邮箱采编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二)按各信息刊物的采编原则和侧重点选取、编辑信息。

  (三)编印好的信息刊物按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发。上报信息刊物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报信息刊物报市领导;其他信息刊物呈送市领导的同时,按刊物的发放范围分发有关单位。

  (四)《穗府信息》于印发的当天在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网上发布。同时,从《穗府信息》、《穗府要情》挑选可对外公开的信息,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决策服务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

  十四、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和奖惩。

  (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政务信息工作以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进行考核。

  (二)政务信息工作奖惩。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批评。

  十五、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十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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