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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05:44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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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4号


关于印发《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城市青年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市**区**街道(社区)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由本区域内青年和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务的单位、组织联合发起成立的,以服务青年成长发展为主要目标,直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城市社区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服务青年创业成才,依法自主开展相关服务,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所在街道团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对中心进行具体业务指导;中心同时接受所在市(区)、县(县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的地址:

  第六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青年中心形象标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合法,比如:会员活动、教育、培训、劳动中介、会员联谊、维权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务的单位、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承认中心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入会须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入会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会员退出须交回会员卡,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心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2-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团组织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候选人,**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街道团组织可推举部分理事候选人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1/3。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心主任);

  (四)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中心主任)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实行选举制度,一届任期2-3年(也可实行理事长一年一任制)。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心主任)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指导、检查和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办理新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以社团法人注册,形成长期良性运行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资产管理情况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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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但主要矿产新增探明储量的增长远低于开采耗竭速度,且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开采成本逐步增加,有些矿产储量已近枯竭;全省人均水资源不足400立方米,为全国平均值的20%,远低于国际公认的500立方米严重缺水线,目前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下降,漏斗面积扩大,水资源总量仍处于下降趋势;全省人均耕地1.89亩,但质量不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面积减少,后备土地资源明显不足。资源总体供给状况日益严峻,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
  (2)近年来,我省围绕经济结构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增长方式仍处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阶段,资源利用水平低,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全省单位GDP综合能耗超出全国平均水平近两倍,矿产资源平均回采率仅为44%,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仅35%左右,乡镇小煤矿回采率更低。大量煤矸石、焦化副产品等二次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三废”回收处理水平较低,排放量已超出全省的环境容量。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单位GDP用水量超出国内先进水平的一倍以上,地表水污染严重。土地利用效率差,建设用地容积率低。更为紧迫的是,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全社会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仍未引起高度重视。资源管理水平较低,忧患意识、节约意识不强;缺乏全面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及其综合利用的指标体系、核算体系和激励机制尚未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不强,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快速增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资源供需矛盾愈趋尖锐,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资源循环利用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4)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建立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规规章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指标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全省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用水量显著下降;矿产资源回采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用地容积率明显提高,环境污染状况明显改善;耕地减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耕地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全社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机制逐步形成。
  三、严格执行资源规划,切实加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5)编制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中长期专项规划,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在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把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放在重要的位置。
  (6)矿产资源开发要统筹规划,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严格稀缺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加强基础性地质勘查,鼓励商业勘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严格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加大现有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提升矿山装备和生产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资源的行为,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开采,全面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7)严格遵循水资源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工业、生态用水。综合利用政策、法律、市场调节等手段,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实施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建设替代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8)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行业建设用地,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坚决遏止乱占耕地现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补平衡,改善耕地质量,确保土地利用水平的稳步提高。
  (9)从严控制资源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导向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资源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的责任、审查、修编、监督等制度,确保规划制度的执行和实现。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
  (10)要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加大产品、产业结构和资源消费结构调整。通过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比较优势,具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
  (11)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提高非资源依赖型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新型支柱产业。
  (12)加快推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优化和提升传统产业素质,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做大做强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扭转传统产业对资源的高度依赖性,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
  (1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土地、环保政策,遏止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研究制定我省重点耗能(材、水)行业在环保、能耗、技术度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开工煤、焦、铁等高耗能(材、水)项目,引导高耗能(材、水)生产能力的转化;依法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五、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
  (14)加大以节能、节材、节水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项目,推动科研机构、企业进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科技开发,研究解决制约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瓶颈技术。
  (15)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加工及综合利用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组织研发低品位矿石选冶加工技术,伴生矿产有益组分综合提取技术;推广中小煤矿壁式开采技术、洁净煤技术、煤层气综合利用技术、新型炼焦技术、电厂脱硫技术;推广高效节能锅炉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绿色照明和高耗能行业能量系统优化技术,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尽快使我省重点耗能(材)行业资源消耗从高增长向低增长、零增长转化。
  (16)要积极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对节约用水的重要作用。抓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要从传统的粗放型灌溉农业向高效节水的现代灌溉农业转变,积极推广以渗灌、喷灌、滴灌为主的先进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农村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自动取水管理系统,促进农村生活用水良性循环;以电力、冶金、化工、焦化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注重发展节水型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矿井水资源化技术、中水回用技术和热电空冷技术,减少高耗水行业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17)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要重视开发推广高炉、焦炉煤气以及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技术,充分利用逸散的煤气资源和大量堆积的固体废弃物。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六、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1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明确对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弃物最终处理降低率等主要指标的标准体系。要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发展煤电铝、煤电化、煤焦化、煤化冶等不同产业的联产结合,实现产业的纵向延伸、横向拓展和就地循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区,推进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19)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制定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效益的清洁生产具体规划和措施,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定期审核,鼓励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创建活动。
  (20)加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从事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推动废旧家电和电子、机械、包装物等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严格执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规定,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产品。推广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21)树立节约资源的可持续消费观,鼓励使用绿色产品,抵制浪费资源的行为。面向企业、机关、学校、宾馆、社区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能、节水设备和器具,普及应用民用型煤,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七、加大政策调控力度,构建资源节约新机制
  (22)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政策环境和新机制。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专项基金,通过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共性瓶颈技术和重点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项目,以及一些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节能、节材、节水、代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23)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的项目和产品。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经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在并网费用、电量计划、电力价格、调峰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4)落实国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完善阶梯式水价、差别电价等市场价格机制,抑制高耗能(材、水)项目的盲目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调控机制。
  (25)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节约新机制。扩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范围,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信息发布、强制性标识制度,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节材、节水型产品。完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提高企业节能工作水平。培育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积极稳妥地推广城镇供热、供气、供水分户计量制度。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
  (26)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制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规、标准体系。制定保护稀缺矿产资源、强化建筑节能、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行业节能、节材、节水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建筑等行业能效设计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
  (27)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对严重缺电、缺水地区,特别是煤炭、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水)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资源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要严格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
  九、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2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落实本决定的实施细则,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加强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把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作为人口资源环境指标之一,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扎实推进。
  (29)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评议,推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健康发展。
  (3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资源浪费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约资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事关我省长远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福祉。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为全面推进我省能源、原材料、土地等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通字[2005]49号


关于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交通部 安全监管总局印

  二○○五年八月二日








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5年8月2日)   


  当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形势严峻,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51起,造成1154人死亡、960人受伤。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也关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

  一、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要主动与交通部门沟通协作,了解和掌握客运班次通过本辖区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在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要严格检查客运车辆特别是9座以上客运车辆乘载和驾驶人驾驶时间等情况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车特别是长途客车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以事故多发路段和交通要道为重点,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从重处罚,做到违法行为不消除不放行。对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严重超员的,要责成驾驶人转运超员乘车人,并承担转运费用。对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除依法严格处罚以外,还要向交通部门通报交通违法等情况。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发放安全监督卡等方式,鼓励乘客对车辆行驶途中超员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向公安或交通部门举报,查实后对驾驶人依法处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对大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管理。报考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并且具备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龄5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具备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龄2年以上,且在申请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对近3年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准许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应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其继续从事长途客运。同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从业资格经历不满1年客运驾驶人的管理,认真做好对所属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督促客运企业、客运场站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定期全面检查,重点做好对出站客运车辆载客、车辆制动、轮胎及安全设备如安全门、灭火器等安全技术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绝不允许上路行驶。督促客运场站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客车出站上路。

  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交通、公安部门要掌握辖区长途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情况,逐车逐人落实责任,对客运车辆的营运线路、车辆安全状况、驾驶人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督促其按时参加审验、检验和维护。

  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制度不落实的客运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对夜间(22时至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开行客运班线。

  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驾驶人驾驶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客运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机制。交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督促客运企业加大对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的安全管理力度。

  规范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提高客运车辆驾乘人员防范能力。研究客车车内灭火器的选用型号、配置标准、摆放位置以及车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制定或修改相关标准。在客运车辆驾驶人培训和考试中增加防灾、救灾等相关内容;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参照航空安全的有关规定,在客运车辆上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逃生路线等提示标语,发车前由客运从业人员向乘客讲授安全乘车知识、逃生基本要领。

  三、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交通部门要结合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全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重点实施路段的治理工作。同时,按国家有关标准,完善一、二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的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和指路标志。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四、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进一步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这个主题,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掀起宣传高潮,增强宣传效果,使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手段,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和学校,深入到客运场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使交通安全宣传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

  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售票员、安全员等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光盘、挂图,通报全国及本地客运车辆交通事故情况,提醒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

  要根据客运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等不同人群的不同特点,选择、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性。对驾驶人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为主,辅以典型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依法营运、安全驾驶;对乘客以宣传文明乘车、安全出行为主,鼓励乘客监督和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营运车辆。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及时公开报导,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网络

  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好农村客运班线及班次,切实解决好集市日、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期农民、农村学生的出行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同时,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建立客运驾驶人交通肇事、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制度。公安部门定期将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交通肇事情况通报给所属运输企业和当地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肇事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多的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停业整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

  建立新审批客运线路通报制度。交通部门要将新审批的客运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及班次、停靠站点等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建立特大事故责任倒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在交通管理或运输管理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以及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除应按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分别在公安、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增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人员的自律意识。

  七、制定并实施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各地要根据本地道路特点、客运线路特点、恶劣天气条件特点等,制定专门的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和具体工作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要与农村公路沿线村镇医疗机构加强协作,构建交通事故医疗急救体系,提高快速救援能力,减少因救治不及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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