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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59:23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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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扶贫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 证监会计字[1999]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我会收到部分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落实扶贫经费的报告。经商财政部国债金融司,认为各地证券监管部门是拨款单位,自身没有收费来源,故不宜承担扶贫项目的经费开支。在1999年中国证监会财务收支预算中也没有扶贫经费项目,因此,对扶贫经费不予拨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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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离休干部

          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党发〔199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不含驻津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城镇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四)其他有劳动用工和从业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社会统筹,建立本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每月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0.7%随其他社会保险缴费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二)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标准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保证。

  第四条资金管理。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标准核拨到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超出核拨部分,由主管局(总公司)先行垫付,每两个月汇总上报一次,于奇数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超支情况报市劳动、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当月给予解决。

  区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超出核拨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二)市财政供给医疗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及时拨付各单位管理使用。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由市财政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帮助。申请财政帮助的单位于奇数月的5日前将汇总的超支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当月给予解决。

  区县行政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超出核拨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医疗,参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离休干部实际医疗需要,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另行制定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补充规定。

  第六条医疗服务。

  (一)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由离休干部个人垫付大额医药费。要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方便离休干部就医。

  (二)各医疗单位要提供及时、合理的医疗服务,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对于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抢救时除外)需由离休干部个人自费的药品、项目或服务设施,经治医生有责任告知离休干部本人、家属和单位,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医药费开支明细中标明。

  (三)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离休干部管理单位,须设专人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领报、核拨和结算工作。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报销。

  第七条组织领导。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征集、核拨和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保障工作,并做好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帮助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组织指导工作。

  (四)各级组织和老干部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并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组成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驻津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财政困难县实行指导监督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地市间财政经济协调稳步发展,省财政通过制定“抓两头、带中间”,促进收入上台阶,扶贫、扭赤以及转移支付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困难县的财政困难程度有所减轻。但由于经济基础、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差异,财政经
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仍十分突出。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精神,省财政要在政策、资金方面继续积极扶持困难县发展的同时,还必须帮助困难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运作,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为此,拟选择部分困难县实行财政指导监督。

指导监督原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分配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实现以法治财,依法理财,依据《预算法》和现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帮助困难县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安排和使用,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促进财政预算更加规范合理,节约有限资金,及时发放工资,维持机关正常运转。
第三条 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受指导监督的县其原有财政体制、财务管理、隶属关系以及资金调拨和运转渠道保持不变。

指导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财政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监督,包括指导监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政决算。
第六条 指导监督方式分为:上级财政对所辖县市财政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上级财政委派监察员指导监督两种。监察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指导帮助困难县立足当地实际,分析资源现状和经济结构,进一步理清财政经济发展思路,发挥优势,找准发展突破口,促进财政经济加快发展。
第八条 监督指导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指导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监督财政收支执行情况,监督财政预算收支的调整,指导监督财政决算的编制。
一、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
第九条 财政收支预算编制总的原则是:必须按照《预算法》要求和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条 财政收入预算编制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编制。财政收入的安排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财政收入增长要建立在可靠的经济发展基础上。
(一)具体分析现有财政收入结构,按照逐步提高税性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的要求,扎实收入,努力建立稳固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
(二)分析财政收入中各税种与产业结构的相关性,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财政收入,使收入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做到财政支出安排与财力增长相适应。
第十二条 加快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步伐,遵循“调整结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一些不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要剥离出去,要大力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增强节约意识,制止各种铺张浪费,杜绝“重点支
出重点浪费”的现象。
(一)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社会公共项目保障程度,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逐步解决财政资金分配中“缺位”和“越位”问题,规范支出供应范围,逐步退出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切实精减机构与人员,特别是要彻底清退临时工和计划外人员。
(三)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推行预算内外综合“零基预算”。预算支出的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单位或项目。人员经费:按编制和工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要分行政、事业及不同的档次定额分别核定。专项经费:按照财力可能和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安排。在支出预算
安排和执行过程中要把人、车、会、话以及出国考察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点。
第十三条 接受指导监督的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盘子,必须在报请同级人大审议前二十天先报送省地财政接受指导。
上级财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以及参照有关经济指标,认为所编制的预算有不适当之处,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可督促县财政进行修改、调整或重新编制。
二、预算执行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均衡入库,扎实收入。严禁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征。
第十五条 加强财政管理,实行科学理财。切实加强对已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财政综合预算,逐步扩大政府可集中支配的财力,减轻财政预算内资金压力。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控。接受省财政指导监督的县必须设立财政工资专户。财政资金应优先保证工资发放,特别是中央出台的工资政策和教师工资发放。同时,建立工资发放情况月报制度,及时向上级财政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要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严禁“虚收虚支”,搞帐外赤字,在没有预算来源情况下不得占用各种专款、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用于预算支出,严禁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县市超财力建设性融资。
三、预算调整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的减收增支需要调整预算时,必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调整后的预算必须做到平衡。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方案要在本级政府审定拟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前,先报省、地财政接受指导。
四、财政决算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严格做到收支数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不留缺口。
第二十一条 接受指导监督的县,应将初步编制的决算草案或年度执行的收支平衡预计情况于年后15天内上报省、地财政接受指导。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察员的职责
省财政厅派出的财政监察员,要加强上传下达,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具体落实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事项,不参与接受指导的县财政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指导监督有关县财政切实贯彻《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的规定;
2.参加有关讨论、分析财政管理和运行情况的会议;
3.对财政管理和运行质量做出客观、真实、明确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上级财政要认真听取意见,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派监察员指导监督财政的县市暂定为:平潭县、永泰县、明溪县、宁化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屏南县、寿宁县、仙游县、安溪县、华安县、长汀县、上杭县、连城县。地市也可参照此办法对其他所辖的县市派监察员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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