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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29:02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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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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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7号),组建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正厅级,挂靠省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

 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省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省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机构及其驻粤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广东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办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二)政策法规处
 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汇总、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三)金融处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外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配合和协助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驻粤机构对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和防范化解、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
 (四)资本市场处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驻粤机构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
 (五)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负债情况,考核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和风险状况;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三、人员编制
 省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3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金融办的后勤、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等委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省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业务由省金融办相关处承担。
 (三)撤销广东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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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4〕7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 办法的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
  一、“一费制”的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基础上,按学期一次性由学校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实施时间: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
  实施范围:
  (一)全省公办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举办的特殊教育班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收费,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二)国有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一费制”标准,不得以民办学校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中小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全面推行新课程改革的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状况、财政收入水平、教育资源状况以及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同地域学校,以及同一学校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落实我省制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杂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所确定的基本费用。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考虑了信息技术教育、冬季取暖费用的基本需要等因素,制定全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此基础上,测算出生均杂费标准。为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一律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四)课本费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山西省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当年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三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五)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除已取消的存车费、伙食管理费、六小时课外活动费三个收费项目外,取消电教教材费收费项目,电教教材有关费用并入信息技术教育费;适当提高杂费标准,基本维持现有收费水平。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核定
  根据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我省分别制定秋、春两季“一费制”最高限额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杂费中的基本杂费为最高标准,各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在最高基本杂费限额内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不同的基本杂费标准。
  (二)杂费中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的核定。
  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按照各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设备和条件分类收费,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经有关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按核准后的类别和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分为三类:1.A类学校是建有校园网,能实现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已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教学,被确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的学校,可按规定全额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2.B类学校是建有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或至少两个计算机教室等教学设施,并已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学校,可按规定标准的75%收费;3.C类学校是达到班班一机一幕(投影仪、幕布)、或每个教学班实现三机(电视机、录音机、VCD或录像机)进教室的学校,可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校,不能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学校,必须把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电教教材等软件建设要占到一定比例。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具体审定程序为:所有达到上述信息技术教育类别条件的学校,由学校申报,县(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初审,其中达到B类和C类的由地级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并报省备案;A类由地级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公布后执行。
  (三)杂费中冬季取暖费标准的核定。
  冬季取暖费根据采暖方式和取暖时间核定。太原市每生每月7元(不含寒假期间取暖费用,下同);其他地级市每生每月6元;县城(含县级市)每生每月5元;农村(含乡镇)每生每月4元。各市可根据当地规定的供暖月份(不包括寒假)具体核定。
  (四)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核定。
  课本费必须依据省教育厅当年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指定的教材种类和书目,并按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公布的本年度春、秋季课本(含磁带、光盘等)价格逐本加总,计算出各年级课本的总费用,各地不得突破省定最高课本费标准。各学校要公示各年级课本具体目录和价格。作业本费价格不得超过省定最高限额。
  四、“一费制”的审批程序
  “一费制”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级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一费制”最高限额范围内,按省规定分项核定基本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不得突破省规定的各项最高限额。并将当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报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其他相关措施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进城务工子女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统筹安排入学。对于自行跨学区到其它学校借读的学生,可收取一定的借读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学校轨制制定招生计划,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班容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借读生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借读生数不得超过当年计划内实际招生人数的20%,借读费标准:小学:地级市城区,每生每学期300元(太原市每生每学期50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地级市城区,每生每学期500元(太原市每生每学期750元),县级市城区及县城每生每学期250元。收取了借读费的,不再收取杂费,但可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借读费和课本费、作业本费要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地级市城区:每生每月15元,县级市和县城每生每月12元,农村每生每月8元。
  (三)规范“一费制”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非教学活动的代收费项目由省统一规定。代收费项目暂定为校服费和学校统一组织集体活动(需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所需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除此之外不得代收其它任何费用。
  1、校服费: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可本着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购置校服,校服分春秋装和夏装共两套,小学阶段购置次数分高低年级段,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初中阶段购置一次。购置校服采取招标方式,校服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农村学校一般不提倡学生统一着装。
  2、集体组织活动的影剧票、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代收费由学校代收代付,各学校一律不得盈利。收费行为由各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学校要在公示栏公布省定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四)进一步完善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
  根据“一费制”收费资金所包含的内容和不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项开支;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为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部门要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为省定的最高限价,学校收取时不得突破。购买课本费和作业本后剩余的费用必须全额退还学生,任何单位不得留用。
  (五)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保证中小学的正常运转。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省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中小学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确定我省中小学每生每年最低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农村小学182元,初中258元;县城(含县级市)小学338元,初中409元;地级市城区小学422元,初中533元。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学校的标准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5%,学生所交的杂费不高于生均公用经费的45%。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需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核定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统筹安排中小学所需公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我省制订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中小学目前日常公用支出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可在省定拨款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今后,省财政和省教育部门将根据中小学办学的实际需要,相应提高公用经费标准。对国家级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的农村中小学,其公用经费的缺口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确保其最基本的办学需要。农村教育经费中的公用经费,要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下拨至学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省市两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县级公用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落实有关规定不力的要制订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省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与中央财政安排的贫困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效益。获得减免杂费和我省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生,应从“一费制”收费中扣除相应费用。
  (八)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学生用书价格。
  教育、出版等部门要改革现行的中小学生用书的出版、印刷、发行机制和办法,打破垄断,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不断降低学生用书的出版、发行成本。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改革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省价格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的规定,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省定中小学教材目录和省定价格加总课本价格,不得将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和未经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价格的课本计入“一费制”课本费价格。教材发行部门要严格按教材目录和价格的规定征订发行,不得擅自搭配教材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为降低费用,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各学校除美术课本外,不得选用铜版纸教材。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7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原则上要使用黑白版教材。
  (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公布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并实行告知制度。
  (十)加强对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工作的落实、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实行层层落实“一费制”的现任责任制度,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一费制”贯彻执行。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监委《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各市教育、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责任追究到人,处理落实到人。
  2004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落实和减轻负担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届时,省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县督查。
  (十一)凡以前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
《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萍乡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构建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
  二、基本原则
  实施“民生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要进一步落实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明确责任、激励促进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地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原则。新增财力要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募捐活动,兴办公益事业。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的完成。
  (二)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机制;完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其他与民生相关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人行萍乡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民生工程”总的组织、实施、督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养老保险、低保、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经济适用房、扶贫、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财政配套资金等9个目标考核督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工作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包括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1、就业目标考核任务由周敏副市长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2.46万人,城镇净增就业1.4万人,城镇就业率94%,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5万人;“4050”人员就业0.23万人,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城镇职业培训1.9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829万人,其中金蓝领工程3万人,阳光工程1.6万人,雨露计划0.229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2%,跨省劳务输出19万人,小额贷款0.7亿元。
  2、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由周敏副市长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人员)19.6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0.8万人,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3.1万人,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0.2万人;养老保险参保率59.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总额3亿元,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每人每月708元。
  3、低保目标考核任务由王朝新副市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今年完成农村低保救助3.5314万人,农村低保补差水平30元;城市低保救助6.1万人,城市低保补差水平8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80%,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人均补助水平150元,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0.16万人,对农林水困难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60元,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0.4万人,对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水平200元。
  4、医疗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由周敏、何建洋副市长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23.7万人,其中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1.5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70.6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使用率80%,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参保1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8万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99.14万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水平每人每年55元,农民参合率85%,参合县比率80%,筹集合作医疗资金5452.92万元,资金使用率75%;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9.5万人,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0.5万人,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0.5万人,城镇居民参加合作医疗水平每人每年50—150元,城镇居民参合率33%。统筹资金使用率80%;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指标情况:救助22000人,救助病种12种,市级救助资金154.26万元,县级救助资金183.67万元,资金使用率80%;城市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指标情况,救助人数10144人,救助病种12种,市级救助资金292.06万元,县级救助资金304.33万元,资金使用率80%;村卫生室(所)达到建设标准191个,乡镇卫生院达到建设标准15个,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建设标准2个,县级中医医院达到建设标准2个,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疾病检测检验能力达到建设标准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建设标准11个。
  5、义务教育目标考核任务由何建洋副市长负责,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学生195287人,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贫困家庭学生40000人,义务教育阶段补助寄宿生活费贫困家庭学生8020人,资助普遍高中贫困家庭学生3359人,资助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1507人,资助考入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1040人。
  6、经济适用房目标考核任务由张学民副市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经济适用住房面积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受益人数(户数)1250户,廉租住房受益人数(户数)952户。
  7、扶贫目标考核任务由王朝新副市长负责,市扶贫办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深山区、库区扶贫移民搬迁户数待省下达任务后确定。
  8、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目标考核任务由常务副市长吴伏生负责,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积极配合。今年完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65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931元,行政村道路硬化率80.1%,农村使用沼气新增户数7000户。
  9、财政配套资金的目标考核任务由常务副市长吴伏生负责,市财政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等部门积极配合。
  (四)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建立各自的督查机制,深入各县(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顺利完成。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专项工作小组要传达民生工程有关政策,通报民生工程进展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促进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在具体操作中,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确保民生工程的各项实事落实到位,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
  四、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人。
  2、相关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3、各项考核目标是否及时分解到乡(镇、街)。
  4、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
  5、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6、群众民间测评情况。
  (二)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分级考核。即一级考核一级。市政府考核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考核乡(镇、街)。考核内容必须有利于确保全市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3、年中考核。各县(区)每半年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在自查的基础上,市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对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进行检查考核和百姓测评,督促各县(区)按期完成责任目标。
  4、年终考核。12月底,由各专项考核督查工作小组组织力量根据考核以及日常检查、各县(区)自查自评情况、百姓测评情况,评为优、良好、一般、较差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县(区),由各县(区)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对考核公正性进行监督。然后将考核结果提请市领导小组审定。

  附: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附:
萍乡市“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
及就业等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名单

一、萍乡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曾庆红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吴伏生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周 敏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何建洋 市政府副市长
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朱信萍 市政府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张学民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胡立勤 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
崔传鹏 市长助理
李昌圣 市政府秘书长
周瑾晟 市民政局局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何思圣 市监察局局长
丁琪军 市审计局局长
龙启连 市教育局局长
刘永葆 市卫生局局长
谢新明 市建设局局长
谭庚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建明 市交通局局长
江明昆 市统计局局长
待 定 市农业局局长
黄 焰 人民银行萍乡中心支行行长
戴 苏 市扶贫办主任
二、市就业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周 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程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易正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文仁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兰 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欧阳成奖 市扶贫办副主任
肖秉毅 人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周 敏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程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易正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市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周 敏 市政府副市长
    何建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万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结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永葆 市卫生局局长
胡幸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钟永清 市卫生局副局长
钟亿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少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邬才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市义务教育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何建洋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彭万秋 市政府副秘书长
龙启连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邬才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肖秉毅  人行萍乡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六、市经济适用房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张学民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兰先湖 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南纯 市房管局局长
成 员:廖海荣  市住房办主任
    陈文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七、市低保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星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瑾晟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钟亿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八、市扶贫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王朝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星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戴 苏  市扶贫办主任
成 员:兰 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徐广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刘少云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左申根  市扶贫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
九、市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和提高人民群众收入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立勤  市政府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邓绍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文仁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易正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兰 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巫裕云  市交通局副局长
    欧阳成奖 市扶贫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十、市财政配套资金专项工作督查小组
组 长:吴伏生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信萍  市政府副市长、市财政局局长
邓绍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彭济庆 市财政局副局长
文仁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易正贵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袁长春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邬才源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邓克坚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文萍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满和  市统计局副局长
    欧阳成奖 市扶贫办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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