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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1:19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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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八条删去“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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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ELISA) 和快速凝集法(PA)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群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第四条 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困难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它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免费检测工作与监测、咨询、医疗救治及关怀工作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技术支持和对地方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卫生部报告各地报送的咨询检测信息。

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计划,收集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对下级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等机构可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1997]第28号)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第九条 承担免费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所有参与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地免费咨询检测机构地点及其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第十二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阳性的人员,在告知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进一步的确认检测。地方人民政府对本人难以负担的确认检测费用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艾滋

病检测工作规范》(同上)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要求填写咨询、检测和试剂管理的各种记录表格和档案,并按季报送上一级疾病控制机构。



第五章 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两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县(区)级试剂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试剂使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地区所需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采取由卫生部和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分散采购的运作方式进行采购。其他地区所需试剂由省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的试剂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管理,及时供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等机构。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愿咨询检测开展检查。中国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督导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省、市(地)、县(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咨询检测工作进行督导与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杜绝浪费,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本办法所指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基础上,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要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第九条 严肃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已批准的专项规划研究项目、提出项目。拟建项目不符合行业专项规划,项目不得列入政府前期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条 成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委员会,建立重大项目评议专家库,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制度,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初步论证,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市发展计划局综合论证意见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计划局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项目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核定的标准和规模。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任务书下达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及前期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划入市发展计划局统一管理,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

(4)项目招标投标

(5)开工报告

(6)年度投资计划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并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除相应职能部门外,要有相应的专家参加。500万元以上项目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市发展计划局必须在审查会召开前3天将资料提交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概算审查制度。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并审查概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单独对工程概算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示制,对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设审批之前,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标准、项目概算、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预备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后列入政府投资预备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资金总量内经综合平衡后,本着保重点、先续建后新开工原则,按项目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时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30%,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人)已确定,并通过招标投标产生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开工报告申请,报市发展计划局批准,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逐步创造条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具体实施细则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制订。



第五章 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采用“两上两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编制上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新建项目需提供: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现状分析、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选址意见、资金筹措设想等);

第二阶段(一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初步计划;

第三阶段:(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初步计划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计划局;

第四阶段(二下):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1月底前根据政府审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中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增减新开工项目、或缓建在建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计划调整意见及预算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业主)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因实际情况需进行变更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项目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10%或金额50万元以上,由项目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项目概算,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原审批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核准后由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未经批准,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每月后3天内向市发展计划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的借贷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财务由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加强国有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控制,国有投资公司管理费用要与项目建设资金相分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向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并抄告市发展计划局。进一步创造条件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监督、检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对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严格对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设置政府投资项目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项目竣工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完工后,项目业主必须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竣工验收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为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在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国有产权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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