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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2:23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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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0410
【发 文 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第119号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代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职职工;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城镇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未婚或者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无配偶证明;
(二)商品房购房合同、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平面图、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首期购房付款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条借款人在获准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代办银行将购买商品房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购房款的70%,最高不超过25万。
第十条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5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期满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当在代办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在每月还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代办银行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划转。
第五章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用所购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第十九条抵押期限从抵押登记之日起始,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以所购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并在产权管理机构登记。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验收合格后,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第六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借款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得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7〕2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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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单位采编案件的规定(试行)
司法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新闻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国家法律和执法机关的尊严,严格新闻工作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同经济效益的关系等规定,减少司法行政系统新闻法制报刊采编报
道、舆论宣传偏差,避免失误,真正做到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现就新闻单位从业人员对案件的采编报道作如下规定:
1.采编人员对有关案件进行采访时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特别是对采访影响较大的或有争议的案件,应事先上报采访计划,经采编部门领导批准后(必要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进行采访。
2.记者在采访案件需要查阅案卷或有关证据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记者证(工作证),征得被采访单位的同意。
3.对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稿件完成后要先送部门主编领导审改签署意见,然后送主管总编辑签发并打出小样,再由发稿部门送达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认真核对事实,最后送主管部门审核。特别对有争议的稿件,一定要在征求被采访单位主管机关或党委
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采用。
4.记者、编辑采写、编发的案件报道被本部主编否决后,不得擅自转送其他业务部门。如有必要转送其他业务部门的案件报道,应有本部门主编签署的明确意见和分管总编的签字。
5.案件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对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前作定罪、定性或偏袒报道,不准利用新闻报道干预公、检、法机关办案。对纪检、监察部门正在或已做处理的案件报道,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报经领导审核后才能发稿。
6.案件报道既要突出法制特色,又要注意把握分寸,树立自身形象。不得过细、过多地描述具体犯罪情节,渲染色情、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不高的内容。
7.严禁以稿谋私,刊发有偿新闻。采编人员不得向被采访地区或单位提出与采访无关的特殊要求,不得以稿件或版面作交易,接受礼品、吃请或索取钱财、有价证券。严禁以记者身份参与诉讼收取报酬。
8.采编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外泄漏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或材料,参加外事采访活动,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9.采编人员应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坚持新闻报道的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出发,利用案件报道发泄私愤或做某种交易。
10.对刊发失实的案件报道,首先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然后,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该报(刊)因失实报道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和挽回影响。
11.本试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市国资委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湖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含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报市国资委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应按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报批事项:
  (一)国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二)国有企业及子企业资产转让;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四)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单笔5万元(含5万元),年累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五)国有企业及子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核销;
  (六)由市国资委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七)由市国资委发文任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出境;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第六条 报备事项:
  (一)由国资委发文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二)涉及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以下事项:
  1.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投资;
  2.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3.国有企业及子企业当期发生的亏损或资产损失;
  4.国有企业及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三)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五)国有企业下属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年度收入及住房补贴、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 责 任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国有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国有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审批。报备事项,本制度第六条一至三项各国有企业应于董事会决议或事发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年度重大事项由企业于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报批和报备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审批、登记、评估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区、各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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