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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胡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1:20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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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胡勇军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同一道理。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因此,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自己之过失”。[2]
过失相抵规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已广为各国所采用,但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理论上曾有学者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责任减免的依据是过错理论,因此它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3]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的严格责任,同时又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推知,在加害人承担严格责任的场合,对于受害人与有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不成立加害人责任,从而不适用131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严格责任案件并不承认过失相抵。另外,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也发生过重大争论。否定者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是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在第123条中,按照体系解释其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1条过失相抵的范畴。由此可见过失相抵能否适用于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就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法理及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限制、效力与标准及该原则的价值结合实践进行论述。
一、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法理及法律依据
事实上过失相抵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理论上已基本形成共识,我国众多学者都主张特殊侵权中,亦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过失相抵,为基于赔偿制度之公平分担及支配债权债务关系之诚信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即不得以因自己过失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而并及于其他依法律之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义务人纵应负无过失之赔偿责任,亦非例外。”[4]曾世雄先生亦认为:“过失相抵,经长久开发之结果,其适用不因责任之为何而不同。责任原因为侵权行为或违反契约,固有其适用,即责任原因为法律之特别规定,包括赔偿义务人负危险责任之情形者,亦不例外。”[5]曾隆兴先生亦曾明言:“加害人应负无过失责任,或依举证责任之倒置,应负中间责任时,若被害人与过过失者,亦得过失相抵。” [6]大陆学者更从过失相抵系一种“外来原因”抗辩的角度论述了其适用范围的合理性:所谓“相抵”,是指受害人“与有过失”或说其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原因,以该原因力抵销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原因,以该原因的原因力抵销其所受损害可能请求赔偿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被现代侵权行为法扩展运用到无过错责任领域。[7]
实践中,如不考虑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时,则会出现责任分配明显不公的现象。以动物侵权为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是呆板的适用法条,则会得出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这显然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也未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因为,即便是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仍有获得部分赔偿的权利,而在旨在特别保护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不仅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特别保护,也与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管理义务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因此,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如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盲目搞一刀切,会出现非此即彼的错误结论,不能正确、科学的划分侵权者与受害者的责任。
新近出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对特殊侵权行为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作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明确了两点:其一,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动车一方(即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受害者)与有过失,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肯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亦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该法只是规定了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而未涉及到其他特殊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其他特殊侵权领域。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为过失相抵规则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应从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完全符合该要件,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反之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考察。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民法理论认为:“得发生过失相抵者,常为赔偿义务人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与赔偿权利人之过失所酿成之损害为同一,而且该二过失相互助成以致” [8](2)必须是被害人与侵权人之行为,均为损害之原因。换言之,对于同一之损害,不仅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生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损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上述两个方面,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双方互殴乃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既非同一,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为损害之共同原因的情形有别,而无过失相抵适用。要正确理解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应注意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区别。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既相类似而又不相同。区别之标准就在于过失相抵客观方面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损害结果同一与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或者两个条件都缺乏时,就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鉴于过失相抵应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所具有的实质性作用,有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制度虽然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有联系,但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后果分担的。因此,它属于‘外来原因’的抗辩。”[9]更有学者基于对过失相抵客观构成要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的强调,断言:所谓“过失相抵仅为双方当事人过失行为对发生损害的原因力之斟酌。”[10]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于此可见一斑。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即被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如果被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仅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其原因正如学者所说:“法律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承认之范围内,放任对于自己加害行为,而任何人对自己采不忠实这态度,可影响及于他人之利害时,则当别论。”“被害人‘与有过失’,非可仅解为被害人‘与以原因’之意,而尚须包含在社会观念上应受非难一要素。”[11]没有可非难之过失行为,也就不存在可以转嫁之损害,加害人也就无从主张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因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因此,凡论及过失相抵,理论上均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12]据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固然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后段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高度危险作业人免责之规定同样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诚如学者所言“过失相抵规则有时可成为加害人免责的事由。免除责任是减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以是过失相抵发挥到极致的体现。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通常称为加害人免责的理由,甚至在加害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当受害人故意寻求伤害时,其过错已达到足可与任何过失相抵,并且在加害人对其不具特定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该损害责任是显失公平而有违诚信的。”
三、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
在肯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下,考虑到无过错责任之设系立法上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所以适用过失相抵时应有所限制,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基本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这一限制的基本理由,亦如曾隆兴先生所说“法律上课以加害人无过失责任或者中间责任时,斟酌被害人与有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尤其加害人有过失时,似无须斟酌被害人之过失而减免加害人之责任。”[13]这就是说,无过失责任的本意在保护被害人,加害人纵无过失也应对损害负责,因此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的斟酌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即在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失责任的情形中,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诚如学者所言,危险责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业在一般情形下纵无过失介入仍有损及他人之可能,为求公平起见乃有责令该物或企业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之必要。
2、受害人范围的限制。例如在汽车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人的过失引起的事故,加害方都可以以“过失相抵”作为抗辩理由。一些人由于年龄等原因决定其具备的认识能力偏小,他们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获得全额损害赔偿金,除非被证明是故意自寻伤害。其法理依据是由于身体或年龄的原因,此类人行动不便、不敏捷,注意力和应变能力不足,不能以一般人等同视之,以体现弱者保护原则。因此,受害人是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和10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是基于社会公平原则,高危作业者须承担的一种危险责任。
3、赔偿金范围的限制。 过失相抵规则仅适用于对消极损害赔偿及抚慰金,对积极损害赔偿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所谓积极损害是指所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消极损害是指可得利益、工资收入损失;抚慰金是指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对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和抚慰金全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则可能发生过失比例较大的受害人反而要赔偿加害人所支出的医药费的情形,使受害人在实际上无法获得救济,违反对这类侵权行为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宗旨,也不符人情事理和社会尊严。
四、过失相抵的效力及标准
过失相抵的效力包括:一、加害人可以依此主张减免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14]据此,过失相抵就加害人之主张而言,虽为一种抗辩,但法院既无待当事人的申请迳依职权减免赔偿金额,则过失相抵性质上非止为抗辩,而为赔偿请求权全部或一部之消灭。[15]
关于减免赔偿额的标准,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原因力说。此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根据原因力说,如果损害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可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反之,则应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2)过失轻重比较说。此说认为应以双方过失轻重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一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为一般过失,则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相反,则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3)折衷说。此说既考虑原因力也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处理这一问题宜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适当兼顾过失程度。因为“决定损害大小的,乃损害原因力之强弱,非过失程度之轻重,因此法院决定减免赔偿金额之标准,在于损害原因力之强弱,过失程度如何,仅为判断原因力之参考”。[16]
至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化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梁慧星先生曾撰文: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官在使用过失相抵归责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例上再打一个40%—50%的折扣。结合我国情况,其操作概要为:如受害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负50%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可减轻加害人30%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同等责任,可减轻加害人责任10%;如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过失相抵规则无使用余地,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 。当然这样硬性教条理解在实践中亦不可取,但在划分个案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作些参考,以便在综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下,作出正确、合理的责任分配。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制度价值
过失相抵的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适用的直接后果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配合其他民事责任制度正确、公正地界定特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它不但有效的保护了特殊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体现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客观、公正地界定特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保证,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民事裁决的可执行性,减少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最后,该规则的完善使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更加完善,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朱卫国:《过失相抵论》,载梁慧星主编:《民事法论丛》(第4卷),
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第1款,第400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3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416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3页。
[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3页。
[6]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11月修订三版,第572页。
[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8]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0页。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421页。
[10]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14页。
[11]龙显铭编著:《私法上价格权之保护》,台湾地区中华书局印行1958年2月版,第117页。
[1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5页。
[13]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11月修订三版,第572~573页。
[1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420页。
[1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1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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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的通知

教办厅函[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2009年工作要点》中有关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将《2009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印发给你们,以指导本年度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09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
  根据《教育部2009年工作要点》中提出的“积极推进教育电子政务”,“加强教育服务与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 的总体要求,在重点实施“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质量监控、毕业生就业、国家公派留学管理和教育涉外监管等应用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 进一步深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门户网站建设,提高应用水平。各地要逐步扩大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和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内容,切实将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和校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

  2. 继续实施 “全国教育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系统(即Edoasoft系统)”建设工程。贯彻落实《2005年度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要点》(教信息厅[2005]1号),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至2010年将系统推行到全国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到2011年连接到城镇中小学。已经建设系统的单位,要重视系统的应用,逐步实现非涉密文件和信息的电子传输交换,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3. 加快实施“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工程建设的通知》(教信息厅〔2004〕2号)的有关要求,完成目前在建试点单位的评审、验收工作。通过工作交流等形式推广试点单位先进经验。开始受理第三批教育电子政务试点单位的申请工作,将门户网站、信息安全建设增列为试点内容。

  4. 加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教育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完成中央级教育行业电子证书与身份认证系统的建设工作,启动教育电子证书在部分地区和高等学校的试点,重点推进中央级信息系统使用电子证书,带动教育电子证书在各类教育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培训工作,督促各地各校建设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5. 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的经验交流,逐步建立绩效评估体系。组织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各地校的应用经验。研究建立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体系。

以上工作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和技术支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9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的精神,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新世纪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精神,按照国家人才资源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确保"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稳步推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环保事业发展需要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要求,通过创新观念、创新政策、创新机制,为环保人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紧紧围绕环保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重点加强环保系统内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环保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改革人才管理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流环保人才队伍,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总体目标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初步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构建并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创业的良好氛围,使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知识水平等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环保人才队伍,重点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和一批能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以适应环保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具体指标与主要任务

3、具体指标

到2005年,环保人才队伍总数要在2001年初的13.1万人基础上增加到16万人,增加18%,西部地区增加的比例应略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全国环保人才的学历得到普遍提高,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70%; 45岁以下人员占2/3左右;高中初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达到15:35:50;人均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

4、党政领导与机关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机关公务员9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公务员依法行政、宏观决策和工作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思想、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显著提高,其中50岁以下公务员掌握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多数中、青年国家公务员的骨干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部分突出的骨干能够做到可以独立进行对外交流。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达到12天以上。坚持考试录用与竞争上岗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高知识层次干部以及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与干部充实机关管理队伍。努力建立和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⑴党政领导与高层管理人员(司局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5%;

⑵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处级):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80%;

⑶普通管理人员(处级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5、环境监察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监察人才的数量在现有430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50000人。全国各地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的数量、专业、学历、年龄等应全面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45岁以下的人员应达到90%左右;所有环境监察人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⑴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科技人员数量应努力保持稳定,以科技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原则,加快现有科研单位的改革步伐,优化环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重点支持和发展直接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环境科学研究科技人才队伍和西部地区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环境科技人才向西部地区流动。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科研人员队伍结构应有较大的调整,降低大专及其以下学历的比例,控制本科学历的比例,提高硕士和博士的比例,使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人员成为从事环境科研的主要力量,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比例达到10:30:50:1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50:20。

进一步加大青年环境科技人才培养,努力提高高层次人才中青年科技人员所占的比例。通过建设国家级和省部级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培养5-10名知名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特别是要在中、青年科技骨干中培养在国内外有影响、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努力争取增加全国环保系统中院士的数量。

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点建设工作,加强科研人才的交流,加速科研人才的培养。

各地应根据国家环境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加强地方的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⑵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人才队伍数量在现状的31000多人基础上增加到34000人;研究生、本科、专科比例达到3:60:37;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2:36:52。

⑶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要达到80人左右;同时需要培植地方环境规划与政策咨询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至少要有规划与政策咨询人员7-10人。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专科的比例达到30:50:20;45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7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⑷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级环境标准与技术法规队伍达到3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国家级队伍中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达到30:50:20;环境标准制订、修订需要一定的环境管理和行业经验,45岁以下人员比例控制在5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30:40:30。

⑸环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法律人才的数量应在现状50多人的基础上增加到3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法律人才在10名左右。国家级、省级和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城市法律人才队伍中博士和硕士应占有一定比例;地、市和县级法律人才则以本科为主;45岁以下的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

⑹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环境信息管理人才队伍的数量增加到1500人。具体为:国家级环境信息管理人才35-4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信息管理人才达到40-50名。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10:70:20;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8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达到10:30:60。

⑺环境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宣教人才队伍在现有近1300人(含报社、出版社等人才队伍)的基础上增加到2700人,其中国家级宣教人员达到280-300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城市(地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研究生、本科及专科人员的比例结构应为5:60:35;45岁以下人员所占比例达到90%左右;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比例大致为3:20:77。

⑻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到2005年,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立法、审评、核设施安全监督、科研人员由目前170人增加到300人;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在现有约600人的基础上增加到1000人,其中,有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30-40人,无核设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人才达到20-30人。

辐射环境管理人才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在有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80%-85%,无核设施省达到总人员的75%-80%;45岁以下人员比例应达到60%;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为40:40:20。

三、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要继续加大人才工程的实施力度,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7、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⑴提高认识,加强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各单位要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检查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⑵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投入。各单位要把人才的培养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建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8、强化政治思想教育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加强全系统人才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使各类人才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实绩。

9、积极选用好人才,让各类人才充分施展才华

⑴坚持任人唯贤,建设好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干部任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⑵逐步形成各个层次的"荐才"制度,广泛发掘和盘活人才资源。对于党政领导人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进行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其中要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推荐及自荐的科技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和科学配置。

10、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

⑴做好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围绕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和某些紧缺专业、技术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和优惠政策,重点引进紧缺的高级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骨干。

⑵积极吸引留学人才和海外专家。要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鼓励回国工作与以多种形式为祖国服务并举的方针,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提供优惠政策。加强与台港澳人才的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渠道与领域。

⑶注意用适当的物质待遇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逐步参与收益分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要兑现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待遇,并积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11、建立和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⑴对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政后备干部人选,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轮岗交流、到艰苦地区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其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⑵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2005年全国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环发[2001]168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环发[2001]137号),分类别、分层次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环保局分管局长参加岗位培训。作好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培训。

⑶建立专家帮教指导制度。首席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专家有责任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优秀青年骨干人才。要重视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通过“传、帮、带”的方法,加强优秀骨干人才的锻炼。大力倡导团结协作、集体攻关的团队精神,建设专家梯队,培养青年科学家群体。

⑷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按照专家成长规律,结合科研业务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计划地重点培养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技术骨干,使他们在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适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提高其业务水平的重要技术岗位上,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

⑸增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实践锻炼。有计划地选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专家参加国内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国外高新科技项目的实践活动,积极开展科技干部到基层单位进行岗位交流、合作科研或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⑹强化各类高学历人才的培养。鼓励和有计划地安排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才,参加相应专业的培训和学历教育,更新知识或取得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逐步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学科范围,拓宽环保发展的主要领域,加快体现环保特色的专业学科建设。

⑺加强科学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国外合作渠道,积极从国际市场引进人才,每年有针对性地选送80~100名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赴国(境)外或国内知名学府进行培训或研修。积极聘请国外高级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学者讲学。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培养和储备国际环境合作和环保外经合作所需各类人才,保证国际环境合作人才队伍的活力。

12、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环保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⑴建立人才公平竞争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论资排辈的旧观念,继续推行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对有培养前途的重点人才,通过重点培养,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⑵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和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和形式,加快建立重实绩、重贡献、以业绩为取向的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体现创造劳动的价值。

⑶完善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向重点、关键岗位及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建立不同序列的岗位工资制度,激发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⑸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在职称评定与聘任过程中,突出创新意识,坚持重业绩、重能力的原则,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可以不受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限制。同时,强化聘后管理,加强任期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13、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环保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

逐步建立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机制,研究确定推行执业资格的范围和层次,规范执业资格的注册与管理。到2005年,要对重要岗位的执业与从业人员如核安全、环评、环境工程全面实行准入注册管理,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为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效保证执业与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14、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积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建设中国环保人才信息网络,建立环保人才资源信息采集体系,定期发布环保人才的供求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的其它信息。充分利用环保系统现行的统计渠道,建立环保人才统计制度,掌握人才队伍基本状况,了解资源总量、地区分布和结构情况。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专项调查制度,加强人才统计分析。建立与全国高校定期联系制度,掌握环保人才的毕业情况,建立人才供求联系机制,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分类型的环保人才资源数据库,实现环保人才信息全国联网。

15、大力支持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

⑴坚持把环保人才资源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结合起来,紧密围绕西部开发目标,研究落实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的各项措施,为西部环保人才资源开发提供指导和服务。

⑵支持、帮助西部地区引进急需人才。适当扩大博士团、专家西部行规模,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西部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到西部考察环境保护情况,引导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西部环境保护工作。

⑶坚持政策支持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制定优惠政策,用好现有人才,加大对西部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重点培养西部环保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针对西部大开发中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举办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和研讨班。另外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环保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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