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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16:47  浏览:8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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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荆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荆州文艺创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是我市设立的有关文学艺术创作的最高奖励。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协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有作品参评的,其本人应当回避对其作品的评审。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荆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作品。

第七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文联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材料(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其他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 凡荆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地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荆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 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曲艺作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入选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 参评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的文艺作品,其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应该在该次评审年度的1月1日至次年度的12月31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一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 参评作品思想内容必须是健康向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评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单位及同级载体出版、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评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优秀作品可评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人和文艺新作可评新人新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六)获得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可评特别奖。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评选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后报评委会审定,并按照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协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终评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评选结果。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分文学、文艺理论、戏剧、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曲艺、民间文艺等十一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

第十八条 荆州市优秀文艺成果奖由市政府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在评审期间被发现的,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由市评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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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通 告

  卫通〔2012〕7号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印刷下载版.pdf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14728.pdf
               律师是否可以代理申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在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时,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律师是可以代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诉的。可是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为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奏,不属于审理监督程序,只有申诉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代理申诉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又有些欠妥,比如一些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因为在押不可能亲自到法院或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更不可能到监外去收集证据,这势必会带给申诉人欲诉无门的不利后果,而且有些案件会受到时效的限制,有些证据会随着时间灭失。如果此时律师能参与申诉活动,则有助于增强申诉中司法机关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申诉,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律师也可以通过调查取查、调取证人证言等手段对明显无理的申诉,进行说服劝其息诉,避免因申请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司法机关工作过于繁重;律师还可以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悉的专业技能为申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申诉人的权益。这些都是作为律师代为申请人进行申诉的一些有利之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弊端,比如律师帮助申请人串供、隐蔽、毁灭、伪造证据。律师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等。
  律师需要以责任的存在为基础,才能更好地为申诉人服务。所以《律师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用十条法条规定了律师的一些相关责任,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后,才能更好地规范律师的职责。《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三部法律的制定时间和法律效力来看,《律师法》在《民法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后法优于前法,所以应当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是可以代理申请人进行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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